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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02:36 第一財經日報
鼓勵國內企業在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做大做強 趙杰 進入二審階段的反壟斷法草案,禁止大型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昨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下稱“草案”),與首次審議時相比,在總則第七條中增加規定,禁止大型國有企業借壟斷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這一規定是在2006年6月草案首次審議之后,經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意見,之后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增加的。 上述意見認為,對于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的經營者,應對其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依照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 除禁止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外,草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上述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首次審議時草案中曾列舉的“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在二審草案中并未出現。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既要防止集中壟斷,又要允許企業依法兼并做大做強。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認為,鑒于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并不禁止企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應明確體現這一原則,因此建議鼓勵國內企業在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做大做強。 經過修改,草案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有關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而經營者也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并增加規定“對于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因素明顯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除此之外,草案對于外資并購國內企業行為也有補充條款。 有些部門認為,由于近期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問題日漸突出,草案應當在反壟斷審查的規定之外,增加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該意見經過法律委員會研究,在草案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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