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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布32部門單位2004預算執行情況(全文)(7)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8日 22:41 中國新聞網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簡稱廣電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所屬國家廣
播電影電視集團(簡稱廣電集團)、廣播影視信息網絡中心(簡稱網絡中心)等8家單位。

  一、基本情況

  廣電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2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廣電總局2004年較好地完成了向所屬單位批復預算、撥付資金和執行本級預算等工作,本級財務收支基本真實、合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所屬單位財務管理,積極建章立制,提高依法

理財水平。但審計也發現,在預算管理,特別是二級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廣電總局及所屬4個單位多報領住房公積金預算9084.57萬元,形成專項結余。

  近些年來,廣電總局及所屬無線電臺管理局、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4個單位,以上年度預算批復數為基數,申報住房公積金預算,至2004年底共計多報領預算資金9084.57萬元,形成專項結余,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規定。

  (二)廣電總局未向所屬單位批復“其他廣播電影電視事業費”預算2.75億元。

  至2004年底,財政部批復的“其他廣播電影電視事業費”預算還有2.75億元滯留在廣電總局,未向所屬單位批復使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三)廣電集團多報領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預算3367.12萬元。

  2002至2004年,廣電集團共計多報領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預算資金3367.12萬元,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4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中“預算安排要充分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與部門履行行政職能及事業發展計劃相一致,與國家財力相適應,從嚴從緊編制各項支出預算”的規定。

  (四)網絡中心未經批準,轉讓原值1120萬元的國有股權,違規處置轉讓收入。

  2000至2001年,網絡中心未經廣電總局批準,將原值1120萬元的國有股權轉讓,并將轉讓收入1.03億元存放在其持股的中廣有線信息網絡公司及該公司工會,其中332.12萬元發放給了該中心和中廣有線信息網絡公司等單位部分干部職工。網絡中心還從中支取2000萬元,連同其他資金300萬元,委托投資管理公司運作,至2004年底尚有2150萬元本金逾期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及《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關于“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轉讓收入(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認后上繳”的規定。

  (五)網絡中心違規建設項目。

  1999至2004年,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網絡中心自行建設廣播電視傳輸光纜干線網二、三期工程,累計投入19.45億元,其中違規使用流動資金貸款16.36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加強廣播電視有線網絡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中“從中央到縣一級的廣播電視傳輸光纜干線,廣播電視部門未建的原則上不得再建。要通過各種方式充分利用國家通信主干網和其他已建成的網絡,不再搞重復建設。確需新建,須符合國家信息化規劃并經過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及《國務院關于嚴格限制新開工項目、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資金源頭控制的通知》中“嚴禁用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搞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

  (六)部分所屬單位執行預算不嚴格。

  中央電視臺2004年基本支出預算為57.2億元,實際支出58.58億元,超預算1.38億元;未向廣電總局申請,擅自將499.91萬元預算資金用于京門大廈改造工程。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04年超范圍列支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1364萬元,用于電影院發行貸款貼息等。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及《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多報領預算資金問題,要求退還財政或報財政部批準后用以抵減以后年度專項撥款,并要求廣電總局對所屬單位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未批復預算問題,要求制定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對網絡中心自行建設廣電干線網問題,要求盡快補辦相關手續;對網絡中心向個人濫發錢物問題,已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網絡中心將取得的流動資金貸款違規用于固定資產建設問題,已移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對其他問題也相應作了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廣電總局及所屬單位應提高對實行部門預算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項目的科學論證,進一步細化預算,強化財務管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廣電總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向有關所屬單位作了通報,要求認真落實審計決定,積極整改。目前,審計提出的部分問題已得到整改落實:對部分單位多報領住房公積金預算問題,廣電總局已和財政部溝通,財政部在核定其2005年住房公積金預算時已予以抵減,同時還將組織對所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廣電集團多報領的預算資金,廣電總局已收回;對未向所屬單位批復預算問題,廣電總局表示將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不斷提高預算到位率;對部分所屬單位執行預算不嚴格問題,廣電總局已責成有關單位進行整改,要求其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規范預算管理;對超范圍使用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問題,廣電總局已向財政部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審計提出的其他問題,也正在組織整改。

  附件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落實

  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決定情況的函

  審計署于2004年11月22日至2005年3月20日對我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我局接到《審計署關于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決定》(審新聞決[2005]169號)后,立即進行了認真研究并轉發有關單位,要求各單位認真落實整改。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學習了審計意見,表示誠懇接受審計意見,嚴格按審計意見加以改正。現將落實審計決定及審計意見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部分單位多獲取住房公積金9084.57萬元問題。我們已將此情況反饋給財政部有關部門,財政部已在核定我局2005年住房公積金預算時考慮這一因素并抵減了2005年住房公積金預算。我局已要求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對結余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抵減2006年財政撥款。

  二、關于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集團2002年度至2004年度基本支出預算多申報33671296.95元問題。根據中央關于廣播影視體制改革的要求,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集團機關的職能已劃轉我局有關部門和單位,集團機關的工作人員已統一交流到我局機關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結余資金已按原渠道全部退回我局計財司。

  三、關于2004年度預算批復不完整造成27507萬元預算資金未使用問題。在批復2005年度預算時,我局已按照審計要求并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了年初預算到位率。

  四、關于未經批準建設廣電干線網,投入194546.17萬元問題。2005年9月7日,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組對《2004年—2006年國家廣電光纜干線傳輸網專題規劃》進行了評審,并原則通過了該規劃。待信息產業部正式批復后,我們將按程序抓緊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盡快完成廣電光纜干線網立項手續的補辦工作。

  國家體育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審計署對國家體育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所屬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體育大學等10家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42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體育總局基本能夠按照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基建投資計劃的下達和預算資金的撥付比較及時。2004年,組織開展了對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和專項維修工程的審計工作,制定和修訂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隊備戰奧運專款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辦法,促進了財務和計劃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超額支付所屬公司彩票發行印制費5.58億元。

  2002年底和2003年初,國家體育總局決定,由體育彩票管理中心,體育總局服務中心所屬華體實業總公司,體育報社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所屬單位共同投資持股,成立中體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中體彩印務技術有限公司,并將按體育彩票年度銷售額3%集中收取的發行費,留下0.2%作為彩票管理中心基本費用,其余2.8%全部撥付給兩公司運作。2003年和2004年,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共付給兩公司彩票發行費9.69億元,扣除全部成本費用,兩公司獲利高達5.58億元,兩年股本收益率為2149%。經體育總局批準后,中體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已支出1.3億元購買一棟綜合樓,擬部分用于對外出租;此外,兩公司提取個人獎酬金1.31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彩票管理的通知》中“降低發行費用,增加彩票公益金”的精神和《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關于“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繳入財政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的規定。

  (二)彩票管理中心負責人與私企聯手造假,造成彩票專項資金流失2341.26萬元。

  彩票管理中心負責人在擔任原體育總局體育彩票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兼辦公室負責人及北京中體彩印務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與私企聯手造假,指定無資質私營企業轉手代理采購,人為增加采購環節,高價購進電腦彩票熱敏紙,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造成國家彩票專項資金流失2341.26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規定。

  (三)向非預算單位撥款1357.03萬元。

  2004年,國家體育總局用財政資金安排所屬4個非預算撥款事業單位基本支出預算1357.03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四)重復安排項目資金1947萬元。

  國家體育總局在北京體育大學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項目——塑膠田徑場工程和變電室工程2003年已獲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情況下,2004年10月,又重復批準并安排上述兩個項目資金1947萬元,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關于“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以及《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中“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尤其是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建設程序執行……只有在完成上一環節工作后方可轉入下一環節”的規定。

  (五)所屬單位虛報項目,造成多安排財政性資金500萬元。

  2002年,國家體育總局所屬北京體育大學虛報維修項目,以并不存在的網球館申請“網球館改造”項目預算300萬元,2003年又申請追加200萬元。國家體育總局均批復同意,并將款項撥付北京體育大學。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 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六)所屬單位私存私放資金2412.83萬元。

  1998年至2004年,某運動管理中心所屬球隊,未將收取的國內外企業贊助、比賽費等款項2412.83萬元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而是直接用于球隊教練員、運動員補貼和獎勵等支出1974.54萬元,余款438.29萬元以現金形式存放或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這一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國家體委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關于“體育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委托無資質私企轉手高價購進熱敏紙,造成彩票資金流失的問題,已移交監察部進一步調查處理;對彩票管理中心所屬公司提取個人獎酬金1.31億元問題,要求按規定歸還原資金渠道;對購置的綜合樓,要求商財政部妥善解決;對虛報的項目資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規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對私存私放的資金,要求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部門預算意識;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使用彩票發行印制費;進一步規范捐助性收入管理辦法;加強對外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非常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責成有關司局和單位逐條落實,全面整改。對采購熱敏紙問題,已采取措施終止與該私企的委托業務,目前,監察部正在落實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計提的獎酬金已按要求轉回,用于彩票發行業務;對購置的綜合樓,正在商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問題,根據單位承擔任務的情況,已向有關部門說明,申請重新定義單位性質;對重復安排項目問題,已經作了糾正;對虛報項目問題,按要求正在進行整改;對私存私放的資金,已按要求將余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附件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落實2004年度

  預算執行審計決定情況的函

  體育總局收到審計署《關于國家體育總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審文體決[2005]197號)后,總局對此次審計決定的執行工作非常重視。總局辦公會傳達學習了國務院領導有關作好今年審計整改工作的指示精神,總局有關領導專門聽取了整改情況的匯報,對作好整改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各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好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針對審計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認真查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認真進行整改,并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經濟司根據總局領導的要求,對作好今年審計整改工作,采取了以下四項措施:一是召集各有關單位領導和財務負責人對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作了通報,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總局;二是召開各單位財務負責人座談會,對財務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分析出現的原因,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探討如何建立長效機制等問題;三是開展專項檢查,對專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規章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資產管理情況、經營開發與管理情況、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以實現進一步規范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的效果。第四是舉辦兩期培訓班,分別針對單位領導和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以及會計主管進行業務知識和財經法規的集中強化培訓,進一步增強各級干部的政策觀念和責任意識。

  一、關于北京體育大學基建和維修改造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一)“虛報項目500萬元”的問題,是由于北京體育大學對項目維修改造前和維修改造后的狀態名稱的理解有誤造成,經濟司和北京體育大學都十分重視,對該問題暴露出來的工作作風不扎實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反省。目前經濟司已按審計要求,發文通知北京體育大學繳回資金,目前此筆資金已繳回總局,待其新申報項目批準后安排明年預算并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二)“重復安排項目1947萬元”的問題,主要是由于北京體育大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立項之前匆忙開工造成的,審計提出意見時,該問題已經整改,當時已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匯報并說明了情況,在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隊訓練設施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投資概算中,剔除了塑膠田徑場工程和變電室工程兩個子項工程。兩個子項的工程投資估算1947萬元不再下達。

  結合此次審計提出的北京體育大學存在的問題,經濟司對學校開展了調研工作,在此基礎上要求其對所有維修改造及基建項目進行清理,對已竣工項目,做好各項目的竣工決算工作;對正在進行的項目,分清資金來源,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加強對新申報項目的審核力度。北京體育大學對于此次審計暴露出來的問題也非常重視,校領導班子多次會同財務、基建等有關部門研究整改措施,深刻反省,并采取措施理順財務管理關系,規范財務管理。

  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私存私放資金2412.83萬元的問題,總局特別重視,分管領導專門召開了該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班子會,給予了嚴肅批評。該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班子深刻認識問題的嚴重性,為杜絕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對中心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梳理,及時進行歸檔、備份,將相關經濟業務完全納入財務部門的監督之下,并認真汲取教訓,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財務制度。余款438.29萬元現已按照審計要求納入了該運動管理中心財務賬內統一管理、核算。

  反思該運動管理中心出現的問題,與對單位領導進行財務制度培訓不到位有關,也與財務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弱化有關。對此,總局領導嚴肅指出,除按審計意見整改完畢還要給予通報批評,要責成中心領導一定要提高認識,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徹底規范財務工作。

  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對各運動項目中心簽訂贊助合同以及捐贈協議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規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事業單位及個人創收行為,合理分配體育資源。總局有關部門正在對各類二級事業單位進行調研,擬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規定,規范管理。

  三、向四家非預算撥款單位撥款1357.03萬元的問題,由于這些單位所承擔的事業任務都需要國家財政的支持,總局人事司正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申請重新定義單位性質。同時總局結合審計提出的問題,對系統內所有的二級單位的性質進行了自查,對于其他涉及此類相關問題的單位,將與審計提出的四家單位一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力爭一攬子解決單位性質問題。

  四、彩票中心按比例切塊分配,超額付給所屬彩票公司彩票發行印制費的問題。其中:

  (一)公司購置綜合樓的處理問題,根據審計部門的意見,彩票中心結合體育彩票實際工作和將來的發展需要,同時考慮到中體彩公司是由彩票中心控股的、純粹國有資本的、專為體育彩票發行服務的專營性公司,綜合樓裝修的用途也完全是從體育彩票發行業務出發,且公司也已完成了產權登記、納稅等手續,變更產權在操作上非常復雜,也可能帶來新的損失,因此,建議綜合樓產權仍歸公司所有,由中心和公司共同使用。中心只承擔其使用部分發生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不支付租金。就此建議,總局已致函財政部,正在等待財政部的反饋意見。

  (二)關于公司獎酬金問題,根據審計意見,彩票中心已責成所屬兩公司在編制2005年預算時,剔除審計決定前實際發生部分,將未發放的獎酬金129,049,966.74元作為重大調整事項,調增兩公司2005年期初未分配利潤。兩公司認真汲取教訓,將進一步完善獎酬金發放制度,嚴格執行薪金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支出需求提取獎金,使其真正成為激勵員工、穩定隊伍、為公司創造更大價值的重要手段。

  針對審計報告提出的關于體育彩票管理的建議,總局高度重視,與體育彩票中心認真進行了研究。在總結這幾年工作的基礎上,調整委托中體彩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具體內容,調整一些業務的定價方式,并根據目前的現實情況和公司已形成資金結余的因素,大幅度降低了定價。同時,總局明確要求體彩中心進一步研究職能定位,進一步完善“管辦分離”的管理體制,嚴格細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五、關于采購熱敏紙問題,已經終止了采購的對外委托業務。

  六、關于未落實2003年度審計決定中有關動用中國奧委會資金1.31億元的問題。總局領導正在與上級領導進一步溝通協調,以期得到妥善解決。

  此外,總局領導對審計報告中列舉的管理問題及提出的管理建議也非常重視,要求職能部門把審計發現的問題作為財會人員培訓的重點內容,吸取教訓,完善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管理監督,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使總局系統的財務管理水平上一個新臺階。

  國家旅游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旅游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所屬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4家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旅游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旅游局較好地完成了預算編制和財政撥款的請領、下撥工作,較好地執行了政府采購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會計核算工作比以前年度有較大改進。但審計也發現,在預算管理和執行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通過境外辦事機構將622.92萬元財政資金轉入機關服務中心。

  2004年,國家旅游局向財政部申請駐港辦事機構購房專項資金1115萬元,爾后,將其中622.92萬元經駐港辦事機構轉回機關服務中心。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的規定。

  (二)違規建設旅游管理干部學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

  2003至2004年,為回避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國家旅游局先后批準所屬中國旅游管理干部學院投資2900萬元建設涿州分院、機關服務中心投資2700萬元建設涿州后勤基地,這兩個項目實際是占地168畝、投資規模為5600萬元的同一項目,至2004年底,已完成投資1265.29萬元,其中支付土地出讓金101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建設總投資3 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按下列程序審批:……(三)中央單位在北京地區以外建設的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的規定。

  (三)違反“收支兩條線”及違規收費1111.59萬元。

  2001年,國家旅游局未經批準,自行設立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景區A級銅牌制作費等收費項目,截止2004年底共取得收入574.13萬元,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收費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規定。

  截止2004年底,國家旅游局應繳未繳導游證IC卡工本費收入264.81萬元、飯店星級標牌工本費收入272.65萬元,不符合《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同意收取導游證IC卡工本費的復函》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取導游證IC卡工本費收入的3日內,將收入全額就地上繳中央國庫”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中“(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含以前年度欠繳及未繳財政專戶的部分)全額上繳國庫”的規定。

  (四)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和在無預算安排的情況下撥款2598萬元。

  2004年7月,國家旅游局將旅游事業費400萬元改變用途,撥付機關服務中心用于涿州基地建設。在無預算安排的情況下,2001年8月,將旅游發展基金150萬元撥付信息中心,用于內部辦公網開發;2000年,將歷年結余的基本建設資金2048萬元撥付信息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做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五)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違規兼職。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信息中心5名副處級以上干部在下屬公司兼職,共領取各種兼職補貼18.07萬元,報銷各種費用19.71萬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件工作的決定》中 “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2)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補充規定以及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四條規定》中“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參照黨政機關或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執行”的規定。

  2002年和2003年,信息中心通過下屬公司為上述5名副處級以上干部購買商業保險,共支付保險費用49.77萬元。2004年,財政部要求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進行清理登記時,信息中心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清理。這一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監察部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干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轉移至機關服務中心和滯留在駐港辦事機構的購房專項資金,要求收回局本級,納入預算管理;對旅游管理干部學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的建設問題,要求如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立項;對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取得的收入和應繳未繳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要求全部上交國庫;對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和在無預算安排的情況下撥款問題,要求收回局本級;對所屬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違規兼職問題,要求予以糾正并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清退在下屬公司領取的補貼以及報銷的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旅游局要加強預算的編制和管理,進一步細化項目支出預算;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國家旅游局認真研究,積極整改。對轉入機關服務中心和滯留在駐港機構的購房款,已經收回局本級,納入預算管理;對旅游干部管理學院涿州分院和涿州后勤基地建設項目,擬重新組織論證,再做進一步處理;應上繳國庫的導游證IC卡工本費已全額上繳國庫,其余應上繳的款項因相應成本支出問題正在與財政部研究處理辦法;對撥付信息中心的基本建設支出和旅游發展基金,除已用于機關辦公網絡建設的部分資金外,其余資金已經收回本級;對改變用途的旅游事業費,將盡快收回,納入預算管理;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通過下屬企業購買的商業保險已經全部退保,在下屬公司領取的補貼已停發,部分報銷的費用經過清理已退回,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附件 國家旅游局關于落實2004年度預算執行

  審計決定情況的報告

  根據《審計署關于國家旅游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決定》(審旅游決〔2005〕112號)的意見,我局對貴署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整改落實,現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報告如下:

  一、 預算管理、執行問題

  (一) 轉入服務中心的駐港辦事機構購房款6,229,272元人民幣,除其中330萬元用于歸還從服務中心下屬企業的借款外,其余部分和留存在駐港辦事機構的462萬港元已全部收回,納入局本級預算管理。

  (二) 將撥入服務中心的中國旅游管理干部學院涿州分院的事業費400萬元收回局本級,納入預算管理。

  (三) 將撥付信息中心結存的辦公網開發經費126.4萬元收回局本級,納入預算管理。

  (四) 將撥付信息中心的基建經費2,048萬元收回局本級,納入預算管理。

  二、 基建項目問題

  我局將對尚未開工的中國旅游管理干部涿州分院項目和涿州后勤基地項目重新組織論證。

  三、 行政性收費問題

  按審計決定應上繳財政的導游證IC卡工本費265萬元已全額上繳國庫;其余部分因涉及相關成本支出問題,正與財政部研究解決辦法。

  四、 信息中心問題

  我局信息中心通過下屬企業購買的商業保險,已按審計要求進行糾正,全部清退。在下屬公司領取的補貼已經停發,報銷的費用經過清理,已退回通訊費、禮品費等共計20,777.37元。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我局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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