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群眾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匯總(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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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7日 00:00 人民網 | |||||||||
十六、關于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很多群眾認為,草案對擔保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進行了補充完善,擴大了動產抵押的范圍,規定公路、電網等收費權都可質押,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助于完善擔保制度,保護債權,便利企業和公民個人進行融資。
有的認為,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可以設立擔保物權,容易使人誤解其他民事活動中不能設立擔保物權,建議修改為債權人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有的認為,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條關于擔保物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未行使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的規定不妥,因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主債權并不因此而消滅,只是成為自然之債,從債務仍應存在,擔保物權人仍享有擔保物權。應當規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未行使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有的建議,規定一個不少于三十日的擔保人請求擔保物權人行使債權的除斥期限。 有的認為,本編未對同一物上既設定了抵押權,又設定了質權的情況進行明確的規定,而在實踐中此類案件頻發,應增加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有的建議,對擔保物權與其他法定優先權的優先順序作出規定,可表述為"擔保物權與其他法定優先權的效力優先順序,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登記在先的效力優先。同時登記的,效力相同"。 有的建議,在擔保物權中增加讓與擔保的規定。 有的認為,應明確擔保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本法制定后,應廢除擔保法,否則會產生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也有的認為,擔保法已經對擔保物權作了詳細規定,物權法中的規定有的與擔保法重復,有的與擔保法不一致,建議刪去擔保物權一編。 十七、關于抵押權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零二條只規定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等動產可以抵押,應明確其他動產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有的建議刪去草案第二百零二條和第二百一十條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詞。因為實踐中,一些事業單位已經成為合法的貸款主體,如在動產之前加"企業"等主體限制,會造成抵押的設備因不是"企業的"而難以登記。 有的認為,把"將來"的財產列入可抵押范圍,加重了抵押權人的風險,在現實中可能很少有債權人愿意接受,因此沒有必要進行規定。有的認為,不應將浮動抵押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因為二者是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再設置個人性質的財團擔保在法理上講不通。有的認為,草案規定的浮動抵押制度應進一步完善,草案規定可以浮動抵押的只有動產,企業其它的大量財產權利不適用浮動抵押,同時也沒有規定浮動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動產的替代財產(如出售產品取得的應收賬款),使得抵押財產在浮動中很容易價值減少。有的提出,應規定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的認為,從有利于農村、農業和農民的角度,只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民才獲得比較完整的土地權利,因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其合同權利期限內應可以抵押。有的建議,宅基地使用權人以建造的住房設定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其他農戶。 有的認為,應增加行政機關的國有資產不得抵押的規定。有的認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屬于私人的,如民辦教育設施,應允許抵押。也有的認為,學校、醫院等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可以設定抵押,實現抵押權時,不得改變學校、醫院等用途。 有的建議,刪去草案第二百零八條關于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規定,認為應允許在設定抵押權時或在債務履行到期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財產的折價或變現的方式,以減少糾紛,保護誠信,加快抵押物的流轉速度,減少流轉過程的成本。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抵押合同的內容與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以登記簿為準,有可能造成登記部門工作人員與抵押合同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建議規定登記部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登記,并將該合同備案,當抵押合同的內容與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以雙方簽訂并備案的合同為準。 有的建議,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條應規定抵押人"未書面告知"的法律后果。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易造成抵押權人濫用權力,不利于保護抵押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的認為,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管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的轉讓行為仍然有效。只要抵押權經登記,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物權,可以追及已轉讓的財產。 有的認為,抵押權變更,除可能影響其他抵押權人外,還可能影響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因此,抵押權的變更,必須征得以上兩類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方對其產生抵押權的對抗效力。有的建議,增加抵押權變更未經其他擔保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規定。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的表述會使人誤以為其他擔保人首先因此全部免責,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屬于新的擔保,建議修改為"但其他擔保人明確表示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有的建議,將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修改為: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有的建議,將該條第三項"抵押權有的已登記,有的未登記的,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修改為: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抵押權受償。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二十四條中"以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的引用性表述比較繁瑣,建議直接表述。 有的建議,應明確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是先確認債務及抵押權效力,還是直接申請拍賣、變賣的強制執行。 有的認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有可能對其他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建議增加規定因此損害其他債權的,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還有的建議增加規定,因此影響或者危及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抵押人應征得其書面同意,否則對其他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有的建議,將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條中"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修改為:如變更內容影響到其他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該變更應征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能對抗利害關系人。 有的認為,現實中債務合同的履行續期乃至以"轉貸"(重新約期)方式延續的較多,建議增加關于抵押合同續期的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登記、提高效率、節約費用。建議表述為:原債務重新約期,則為原債務設定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效力存續,但由第三人提供不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的存續,須經第三人同意。 十八、關于質權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為債權人所有的規定不合理。因為質權的特點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出質動產轉移歸質權人占有,且存單等金融票據的權利質押本身就有確定的價值,建議刪除該規定。 有的建議,在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條中增加"應收帳款"等合同債權作為權利質權的客體。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條一款三項應增加各種運輸方式的運單可以出質的規定,因為提單和運單同為運輸單證,并且運單也有記名提單的法律效力。 有的建議,草案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可以轉讓的股權"修改為"股權",因為有些股權的轉讓雖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發起人股,但并不是不可以設定質權,只不過質權的行使會受到限制。有的建議將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六項"公路、電網等收費權"修改為"公路、電網等經營權"。 有的認為,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中規定的票據和債券有很多已經無紙化了,建議修改為: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發生效力,沒有實體權利憑證的,在登記機構登記時發生效力。 有的認為,應進一步明確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的,在出質人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有的建議,不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之后,都可以轉讓。有的認為,經出質登記后的股權轉讓并不影響股權價值,應規定權利質權的追及效力,即質押人未經質押權人同意轉讓質押財產時,質權并不因轉讓而消滅,受讓人仍受質權的約束。 有的建議規定,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不得轉質。 有的認為,一般債權也可以設立質權,以對債務人的通知作為質權的生效要件。 十九、關于留置權 有的認為,不應將留置的標的限于債務人的動產,因為有些證券化的權利也是可以留置的,同時應該為不動產的留置預留一定的空間,在房地產交易中,為了保護購房人免受開發商的欺詐,有些國家和地區是允許購房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已購房屋享有留置權的。 有的建議,將草案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中修改為:債權人留置的財產,應當與債權具有正當的牽連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有的建議,刪除該款,認為允許企業之間的債權可以對其任何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會造成對其他債權人及擔保物權人的權利侵害。 有的建議,將草案第二百五十五條中"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修改為: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以及時令商品等價值波動大的動產除外。 有的建議,設立不動產的施工留置權,以解決工程拖欠款問題。 二十、其他 有的認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非常好,但是要考慮到社會弱勢群體上網的少,訂報刊的少,看新聞的少,參加座談會的少,表達意見的少,建議立法機關深入基層,實地聽取工人、農民的意見。 有的認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應適當延長,時間太短,不利于各級人大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征求意見工作的完成,也不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熟悉物權法草案、查閱資料、收集意見、整理歸類,理性、系統地對草案提出有價值的意見。 有的建議,物權法草案根據各地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繼續征求意見。 有的認為,物權法草案的用語應當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統一并注意銜接,建議邀請語言學家在文字和邏輯上對物權法草案把關。 有的建議,將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與合同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有的認為,草案中"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表述占法條總數的12%,這種表述應盡量少用,否則不利于物權法的順利實施。 有的提出,草案第六條、第四十九條等條文中所使用的"單位",并不是規范的法律語言,內涵并不確切,建議統一使用"法人"。 有的認為,典是中國獨有的擔保物權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可以滿足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民融資的需要,建議恢復有關典權的規定。 有的認為,草案第五編應當列入總則的第三章,單列一節"物權的占有"。 有的認為,物權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不應規定公法規范,草案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表述不應保留,因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都是由刑法規定的,在物權法中規定沒有意義。 有的建議,刪除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間的規定,物權法規定了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有除斥期間,等于變相認可了惡意占有人可以依照該除斥期間取得所侵奪的物,這是不合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