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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管“監管官員”?銀監會試推官員問責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5日 08:0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吳雨珊

  特約記者 歷志鋼

  上海報道

  誰來監管監管官員?

  在審計署查出工商銀行與中國人壽數百億違規資金之后不久,銀監會也公布了上一年度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結果,四大行皆遭點名,相關人員被追究責任。

  然而迄今為止,并無公開信息顯示,因為同樣的事情,銀監會追究了哪些監管者的責任。當人們快意于一些銀行高管的落網時,似乎沒有人去追問,監管者是否應當承擔失察的責任?而誰又來監督監管者?

  這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因為監管者受罰的記錄只偶爾散落于鮮為人知的檔案里,在人們有限的認知和記憶中,幾乎是一片空白。

  “真正因為工作不力或者管轄內出現重大問題而被免職的非常少,這說明我們的銀行監管機構的內控機制還需要健全!币晃唤鹑趯<艺f。

  但情況也許會在不久的將來發生變化。

  銀監會嚴格問責

  今年1月,銀監會的三定方案獲中編委批準;2月中旬,當各省銀監局正緊張設計各自的三定方案時,一個旨在廓清各級機構監管職責和工作程序的文件——銀監會《關于各級監管職責及其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被迅速傳至各省市銀監局和地市分局。

  這份征求意見稿是銀監會三定方案(“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中“定職責”的部分,被視為銀監會內部管理大法的雛形。文件分為14個章節,規定了銀監會派出機構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工作程序。

  “文件主要解決了各級機構的權限是什么,各部門的職能是什么,應該遵循什么樣的操作規程(等問題),是對銀監法中一些規定的細化和分解!币皇°y監局人士評價說。

  而其中關于“問責”的提法,更讓人感受到一些新鮮的氣息。有知情人透露,銀監會將制定問責實施細則,銀行監管者的責任追究機制有望建立。

  “以前人民銀行也有一個監管責任制的考核辦法!币晃汇y監局副局長說。他所說的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銀發1999140號),乍看上去,銀監會的文件似乎與之并無不同。

  這位局長提醒記者注意一個詞,那就是“嚴格的問責”,類似的語句此前尚未出現過。其具體表述在第十三章“監管責任的考核和監督”中:“銀監會建立監管責任的考核監督制度,對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人員進行嚴格考核和問責!苯酉聛恚募信e了9類違規行為,如違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違規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故意隱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違規事實,或以其他方式袒護該金融機構和責任人逃脫處罰。

  “以前的《監管責任制》類似于監管工作中的約章,主要側重于工作考評,沒有硬性的處罰措施,基本上不會有人因為失職而受到懲罰。”一位銀監局人士說。

  另一從事監管工作多年的省銀監局人士也表示,“以前也有行級領導被撤職的先例,但沒有形成一個嚴密和持續的問責制度!

  他解釋說,問責制與過去的處罰慣例最重要的區別是:你必須要為你的不作為負責,為你的失職付出代價。“問責制”強調的是效果。在一個重大問題、事故、惡性事件發生之后,總要有相應的人來為它負責;后果嚴重時,負責人的職務也應該相對應地足夠高。而按照以前的慣例,監管官員一般都是在本人涉嫌諸如貪污腐敗之類的案件,或直接犯有重大錯誤時,才會被免職;真正因為工作不力或者管轄內出現重大問題而被免職的非常少。

  一銀監局中層坦言,在此之前,金融案件發生后,“監管部門并沒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如果問責制度真正被引進來,那這個規定的重心就不只是工作考評了”。

  施行困難

  銀監會的官員問責制度,其實此前已有伏筆。

  早在中國銀行任行長期間,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曾指出,中行存在著“大家都管也就大家都不管”、“干好干壞一個樣”的不良現象。在他看來,解決的方案是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其中的約束機制就是“問責制”。2000年,中行及其旗下的中銀香港逐步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中銀香港上市時,包括總裁在內的160多名高管都簽訂了“職責約章”。

  隨著劉明康出任銀監會主席,這項制度也從商業銀行走進了監管部門。銀監會成立伊始,劉提出的六條監管標準中即有“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的表述。

  2003年12月27日,責任追究制度寫入了《銀監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钡谖逭隆胺韶熑巍币还,更針對各類違規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知情人稱,銀監法的第一次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這項規定,但一些人大立法委員主張引入責任追究制度。他們認為,既然銀行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被賦予了權力,也應當受到一定的約束和監督。

  但擔憂乃至不同的聲音依然存在。

  “這是一個好消息。”某股份制銀行杭州分行副行長說,“問責制是有必要的,問題是如何實施,又如何能實施得好。”這位曾在人民銀行工作的副行長直言,“一直以來,(監管部門)都只強調對違規違紀金融機構進行嚴肅處理,對金融監管違規人員的查糾力度很小,真正要實行也很難!

  一位來自基層的監管人員對問責制不以為然。他說,很多時候,基層監管員的職權非常有限,方案的定奪多在領導一層,監管員的意見不一定被采納,過多追究監管員的責任是不合理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范建軍則擔心,太嚴格的內部問責機制會帶來負面效應。他說:“如果定得過嚴,對監管人員的問責過重,會造成監管人員為最小化自己在將來被處罰的風險而事事采用‘最謹慎原則’,從而大大限制各商業銀行的能動性,不利于銀行競爭力的增強!

  一位從事監管工作多年的銀監分局人士稱,作為銀監會內部一項管理制度,金融監管問責制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放在社會層面上看,目前我國對社會公共權力、政府行政權力和政黨特殊權力都還缺乏對等約束,權與責在許多領域均存在錯位現象。銀行監管的權力行使受多種社會因素牽制,很難界定某位監管員的監管權力是否正確行使,多大程度上存在過錯,過錯的成因中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觀環境所致,多大程度是主觀作為或不作為造成。在此背景下,單獨實行金融監管權的問責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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