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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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6:53 鄭州商品交易所 |
第六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買、賣雙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當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當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三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三十四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三十五條 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三十八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