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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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6:53 鄭州商品交易所 |
第三章 交割標準
第十條 標準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標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貨交割質量標準》(Q/ZSJ001-2005)(以下簡稱《所標》,見附件一)的一級白糖。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 1、上一制糖期生產的且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標符合《所標》的二級白糖,可以在9、11月合約月份替代交割,貼水標準為50元/噸。 2、符合《所標》的一級和二級(色值小于等于170IU)進口白糖(含進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不設升貼水。 (三)上一制糖期生產的白糖,只能交割到該制糖期結束后的當年11月份,且從8月份開始逐月貼水,貼水標準為每月10元/噸,交割時隨貨款一并結算。 白糖期貨合約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 白糖期貨合約的基準價是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稅價格。白糖期貨合約的基準價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第十二條 倉庫升貼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條 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量加上其原持有標準倉單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月最大持倉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標準倉單量可不受本條限制,具體數量以交易所批準為限。 第十四條 因無法控制的市場原因,導致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量大于第十三條規定的,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應當當月注銷或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持有標準倉單量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部分,經交易所查證核實,責令限期賣出;逾期未賣出的倉單,由交易所通過標準倉單交易系統將其強制賣出。因交易所處理超出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承擔。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