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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險而代之 企業年金成基金造血主力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8日 08:22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映宏

  法規全面到位

  討論了多年的企業年金體系建立問題,其法律框架的搭建及其相關配套和實施細則均已經具備,只待相關年金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獲得準入資格。

  隨著具體企業年金的逐個推出和年金基金的逐年到位,一個潛在資金來源充裕、增長空間巨大、以市場化機制運作、起點較高的企業年金市場,將在兩、三年內基本建成并初具規模;此后,該市場將繼續保持一個較快速度的增長。

  自2004年1月開始,已經陸續出臺的企業年金法律、法規及規定主要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正式頒布,同年5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等四部委頒布,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去年陸續頒布的配套性文件還有《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今年2月5日頒布并將于3月1日施行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還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規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等。這些法律、法規、規定或細則的已經或即將施行,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體系已經開始啟動了其全面建立和市場化運作的步伐。目前,先知先覺、有志于分享年金盛宴的各類機構,正在悄然厲兵秣馬,第一批年金管理機構即將于5月前后完成資格認證。

  資金增量“巨無霸”

  在絕大多數中國公民的辭典里,“企業年金”依然還是一個嶄新抑或朦朧的詞匯。企業年金是國家和企業為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而由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大多數已經建立完善體系的發達國家類似,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也是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以及個人養老儲蓄等三大部分組成。如果說基本養老保險是職工的“保命錢”的話,那么企業年金就可以稱為“養老錢”,其在未來職工的養老金構成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

  目前,個人自覺或被動實施的帶有養老性質的儲蓄存款在我國養老金構成中比例最大,13萬億居民儲蓄中的相當部分均為養老錢;基本養老保險次之;而企業年金規模目前僅有500億左右,即使加上帶有年金性質的保險類產品,我國已經建立的企業年金存量規模估計約為1000億元左右,這些資金運作規范程度較差、市場化程度很低。然而,企業年金卻是未來增長速度和潛在規模最大的養老儲備。據專業機構預測,未來我國企業年金將以每年600億到1000億元的規模擴張,10年內將達到1萬億以上的規模;更有機構樂觀估計,如果國家關于企業年金建立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大程度地傾向鼓勵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那么我國企業年金建立的速度和可達到的規模將可能更高、更大。但有一個共同的觀點是,中國將在未來25年內,由目前的起步初期,迅速地成長為全球第三大養老市場,而年金將在其中占有較大比重(全球養老市場2003年底的規模大約是15萬億美元,其中美國、英國和日本占全球退休資產市場的近80%;美國養老基金規模最大,已經由1996年的7.9萬億美元增長到1999年底的12.7萬億美元的規模)。

  已經展開的包括企業年金在內的中國養老金市場的前景是巨大的——倉廩實而知禮節,從政治的角度,包括企業年金在內的養老體系的建立,不但是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性要求,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更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一個被稱為金融機構“盛宴”的企業年金市場,已然拉開了帷幕!

  基金“獨食”?

  一個完整的企業年金市場,包括年金委托人(建立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受托人(接受委托管理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或合規養老金管理機構)、帳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其他為年金服務的機構(如律師、會計師)等鏈條或部門。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界定,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綜合類券商、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將在企業年金市場化運作過程中,擔當年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不同角色。

  不過,不同金融機構目前業已形成的資產、信譽、人才儲備以及業務模式等格局,大體上已經決定了各自將在“年金盛宴”中席位的多寡與角色的分工。比如,商業銀行將因其卓著的信譽和在基金托管及帳戶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和經驗,而成為年金托管人和帳戶管理人;保險公司也將因其優秀的人才素質和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有望成為托管人、帳戶管理人乃至投資管理人;綜合類券商、基金公司則均是投資管理人最具潛力的候選人;信托公司具備擔任大部分年金管理角色的潛質。但是,銀行和基金在年金各類主要角色的競爭中,將成為最大的贏家,其中基金將因最具陽光化的運作體制,而成為年金市場化運作中最重要角色——投資管理人。

  首先,基金將是目前所有金融機構中最具備投資管理人資格的“陽光”機構。年金的性質是養老基金,被稱為“養老錢”、“養命錢”。該類資金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對本金運作的安全性要求極高,二是資金管理與運作具有長期性特點。這是由其養老金性質所決定的。事實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年金投資管理方面,均有非常嚴格的限制,部分國家或地區甚至要求養老金只能投資于政府債券、貨幣市場等無風險領域(如新加坡等)。年金的上述性質決定了擔當其投資管理人的機構必須具備最陽光的管理與信息披露機制,信譽卓著,具備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公司治理基礎。

  在具備年金投資管理潛在資格的券商、信托、基金等機構中,券商目前整體上虧損嚴重、資不抵債、危機四伏;信托行業較券商略好一些,但同樣因挪用客戶資金等嚴重失信事件的頻繁發生,而面臨行業性的信用危機。比較而言,基金公司在所有具備年金管理潛質的機構中,因其規范運作、嚴格的法律監管等“陽光”體制,最具備年金特點所要求的特質。國外如美國的養老金投資管理,絕大部分均是由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擔當的。

  其次,經過近年來的運作,基金公司尤其是大型基金公司均與大型商業銀行建立了長期性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兩類金融機構具備在年金客戶開拓方面互為平臺和鞏固戰略聯盟的基礎。

  一方面,基金具備資產管理的豐富經驗和年金設計的人才儲備,并熟悉年金政策;另一方面,大型商業銀行在各地均具有豐富的客戶資源,其在年金市場中的利益則是爭取擔當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兩類機構各取所需、各有利益,它們將天然地結為共同開發年金客戶的戰略聯盟。

  事實上,國外經驗亦證明,基金最大的市場除了管理各類封閉和開放式基金外,包括年金在內的養老基金的管理也是其重要的業務對象。

  國外基金管理巨頭一直以來之所以對在我國取得基金管理人資格而趨之若鶩,最主要的原因并非發行基金,而是對我國養老金尤其是企業年金市場巨大的潛力窺視已久。他們將成為我國年金市場最具狼性的競爭對手。另外,在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中,那些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健全、投資經驗豐富、管理資金規模較大、資金實力雄厚、市場開拓能力較強者,將在年金市場中無疑會具有超群的競爭力。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年金市場中的優勝者很可能只有為數不是太多的數家基金管理公司;國外如歐美等國,年金投資管理的絕大部分市場份額,最終僅集中在三到五家基金公司身上,這當然會經過一個充分競爭的過程,但在我國,估計這個過程不會太久。可以預計,決定未來我國基金公司實力的戰場,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它們在年金市場上份額的大小。

  逼資本市場“質變”

  企業年金最重要的投資領域是資本市場。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包括企業年金在內的養老基金已經成為了其中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而且是一個長期性的機構投資者。年金等養老基金的介入,有力地促進了全球資本市場的繁榮與發展。對我國而言,年金等養老基金的入市,還將對資本市場形成特有的“倒逼”機制。

  年金等養老基金入市對資本市場的“正推”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業已獲準入市的社保基金,和即將入市的企業年金,最直接的效應是增加了資本市場的資金供應,預計每年將增加的資金量將達到千億元左右(相當新增資金還將進入更具安全性的貨幣市場)。

  “正推”作用還將體現在對市場資金結構的改善上:第一,年金等養老基金是長期性資金,它將增加市場穩定性資金比例;第二,它將間接分流部分儲蓄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改善我國直接融資比例較低的結構性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比例;第三,進一步地,還將通過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逐步改善,促進我國宏觀經濟運行效率。

  但企業年金對資本市場的“倒逼”機制,則很可能是它將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最大正效應。

  企業年金管理的直接目標有二:保值與增值。雖然保值是其基本的和主要的目標,但如果失去了增值的目標,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作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美國養老基金市場化運作在達成增值目標方面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從1990年到1999年,美國養老基金規模從7.9萬億美元增加到12.7萬億美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于股票市場的投資增值;1999年,其養老金的20%為共同基金,該年共同基金增長了553億美元,增長率為29%,而其中79%來源于國內外股票市場投資;新興國家中,智利1981到1991年的養老基金的年均回報率也達到了14.4%。分析顯示,各實現了養老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國家,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賴以生存的國內資本市場均是制度健全、監管得力、指數呈長期增長趨勢的市場。

  很顯然,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是無法長期承擔包括年金在內的養老基金的保值功能的,而基金的長期穩定增值功能則更難達成。在企業年金等“養老錢、養命錢”已經和即將陸續入市的條件下,資本市場的制度完善就顯得尤其重要了。可以預計,時不我待,在年金等養老基金入市的“倒逼”之下,落實“國九條”、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制度、解決股權分置的步伐將實質性地得以加快。這對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生存環境的改善,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作者為本報特約撰稿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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