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書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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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9:0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十、基金的轉托管和非交易過戶等其他業務 (一)基金份額的分系統登記 本基金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投資者使用深圳證券賬戶認購、申購或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基金份額,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負責辦理登記結算;投資者使用開放式基金賬
(二)系統內轉托管 1.對于登記在深圳證券賬戶內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 在申請辦理轉托管之前,投資者須確定其基金份額擬轉入證券營業部的席位代碼。 T日開放時間內,投資者在轉出方證券營業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申請;T日日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清算處理;如確認成功,則自T+1日起,投資者可通過轉入方證券營業部申請賣出或贖回基金份額。 2.對于登記在開放式基金賬戶中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和不同場外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之間進行轉托管。 在申請辦理轉托管之前,投資者須確保已在轉入方銷售機構辦妥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或注冊確認手續。 T日開放時間內,投資者在轉出方銷售機構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申請;T+1日內,中國結算進行清算處理;如確認成功,則自T+2日起,投資者可通過轉入方銷售機構申請贖回基金份額。 3.處于募集期內的基金份額不得辦理系統內轉托管。 (三)跨系統轉托管 投資者如需將登記在深圳證券賬戶內的基金份額轉托管到開放式基金賬戶中,或需將登記在開放式基金賬戶內的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深圳證券賬戶中,則應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1.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只限于在深圳證券賬戶和以其為基礎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進行。 2.如投資者需將登記在深圳證券賬戶內的基金份額轉托管到開放式基金賬戶中: (1)在申請辦理轉托管之前,投資者須確保已在轉入方銷售機構成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或注冊確認手續,并獲知該銷售機構代碼。 (2)T日開放時間內,投資者在轉出方證券營業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申請;T日日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清算處理,并將相關數據發送中國結算;T+1日,中國結算進行清算處理;如確認成功,則自T+2日起,投資者可通過轉入方銷售機構申請贖回基金份額。 3.如投資者需將登記在開放式基金賬戶內的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深圳證券賬戶中: (1)在申請辦理轉托管之前,投資者須確定其基金份額擬轉入證券營業部的席位代碼。 (2)T日開放時間內,投資者在轉出方銷售機構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申請;T日日終,中國結算進行清算處理,并將相關數據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清算處理;如確認成功,則自T+2日起,投資者可通過轉入方證券營業部申請賣出或贖回基金份額。 4.處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額不得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1)處于募集期內的基金份額; (2)分紅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 (3)處于質押、凍結狀態的基金份額。 (四)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就基金份額的轉托管業務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五)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質押、凍結與解凍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六)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其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基金相關業務操作將按登記結算機構最新業務規則執行。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編制并發布的中小企業板價格指數(指數代碼為399329,簡稱為“中小板P”)。 如果深圳證券交易所變更或停止中小企業板價格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中小企業板價格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導致中小企業板價格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的程序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其中,若標的指數變更涉及本基金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的實質性變更,則基金管理人應就變更標的指數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若標的指數變更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等),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新股、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資理念 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尤其是中小企業將長期快速增長,指數化投資可以在有效分散中小企業較高的非系統風險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和較低的風險獲得其平均水平的回報。標的指數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流動性與成長性,通過完全復制法實現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可以滿足投資者多種投資需求。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的替代。 1.決策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標的指數的相關規定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 2.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有關指數重大調整的應對決策、其他重大組合調整決策以及重大的單項投資決策;基金經理負責決定日常指數跟蹤維護過程中的組合構建、調整決策以及每日申購贖回清單的編制決策。 3.投資管理程序 研究、投資決策、組合構建、交易執行、投資績效評估、組合維護的有機配合共同構成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程序。嚴格的投資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行,避免重大風險的發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體研究平臺,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開展指數跟蹤、成份股公司行為等相關信息的搜集與分析、流動性分析、跟蹤誤差及其歸因分析等工作,作為基金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報告,定期召開或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每日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組合構建:根據標的指數情況,結合研究支持,基金經理以完全復制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和跟蹤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采取適當的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執行:中央交易室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投資績效評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并提供相關報告。績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跟蹤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金經理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監控與調整:基金經理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成份股公司行為、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等,采取適當的跟蹤技術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做出調整,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4.衍生品投資 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基金可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各種金融衍生產品,如期權、期貨、權證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的目標,是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以便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投資于各種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10%。基金擬投資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產品的,需將有關投資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告。 (六)投資組合管理 1.投資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為三步:確定目標組合、確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調整。 (1)確定目標組合:基金管理人根據完全復制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方法確定目標組合。 (2)確定建倉策略:基金經理根據對成份股流動性、公司行為等因素的分析,確定合理的建倉策略。 (3)逐步調整:根據完全復制法確定目標組合之后,基金經理在規定時間內采用適當的手段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 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的時間內達到這一投資比例。此后,如因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因素導致基金不符合這一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2.每日投資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為信息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行為(如:股本變化、分紅、停牌、復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進而進行組合調整分析,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2)標的指數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確定指數變化是否與預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3)每日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 (4)組合持有證券、現金頭寸及流動性分析:基金經理分析實際組合與目標組合的差異及其原因,并進行成份股調整的流動性分析。 (5)組合調整: ①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將實際組合調整到目標組合的最優方案,確定組合調整及交易策略。 ②如發生成份股變動、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項,可提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調整組合,達到目標組合的持倉結構。 (6)復制標的指數并核對,同時根據最新的公司行為信息預測下一交易日指數結構。 (7)對比指數與組合的每日及累計的績效數據,檢測跟蹤誤差及其趨勢。分析由于組合每只股票構成與指數構成的差異導致的跟蹤誤差的程度與趨勢以找出跟蹤誤差的來源,進而決定需要對組合調整的部分及調整方法。 (8)根據指數跟蹤研究結果及當日最新組合情況進行指數分析及組合分析并進行組合調整計算,進而制定明日交易內容與策略。 (9)以T-1日指數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為基礎,考慮T日將會發生的上市公司變動等情況,設計T日申購贖回清單并公告。 3.定期投資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據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的支付要求,及時檢查組合中現金的比例,進行支付現金的準備。 每月末,在基金經理會議上對投資操作、組合、跟蹤誤差等進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間的跟蹤偏離度情況,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較大偏離的原因。 每月末,投資決策委員會可對基金的操作進行指導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2)標的指數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基金經理依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并確定組合調整策略,盡量減少成份股變更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投資績效評估 (1)每日,基金經理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對本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 (3)每月末,基金經理根據評估報告分析當月的投資操作、組合狀況和跟蹤誤差等情況,重點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產生原因、現金控制情況、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等。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1%,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七)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采用完全復制策略,跟蹤反映中小企業板市場的標的指數,是股票基金中風險較高的產品。 (九)投資限制 1.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各種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10%; (4)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5)本基金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5)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若該證券為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則不受此限);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商議并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所投資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行為均應在合法合規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需按有關規定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代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本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本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開放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2.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賠償僅限于因差錯而導致的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直接損失。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不當得利的,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項或債券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本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同期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為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部分的90%。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方式。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可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 1.每個開放日日終,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 基金累計報酬率為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100%;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為當日標的指數收盤價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價之比減去100%。 基金管理人將以此計算截至當日基金超過標的指數的收益:(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當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 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2.計算截至當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3.基金收益可分配數額為上述計算的基金超過標的指數的收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中的較小值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4.每基金份額的可分配收益為上述確定的基金收益可分配數額除以當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額,采用截尾法保留至小數點后第3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六)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基金運作過程中,從基金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4)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5)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基金費用的費率、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4)本條第(一)款第1項中第(3)至第(10)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二)基金銷售費用 1.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用或傭金由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在投資者認購確認時收取,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服務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照本招募說明書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交納一定的認購費用或傭金。 (1)場內現金認購傭金計算公式 使用深圳證券賬戶,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場內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傭金和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 認購傭金=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傭金比率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傭金=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1+傭金比率) 認購款項利息折算份額=認購款項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1.00元 其中,認購款項利息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的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2)場外現金認購費用計算公式 使用深圳證券賬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進行場外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費用和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 認購費用=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認購款項利息折算份額=認購款項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其中,認購款項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的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使用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或發售代理機構進行場外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金額申請,認購費用和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款項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其中,認購款項利息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認購份額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或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3)股票認購費用或傭金計算公式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或發售代理機構進行股票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單只股票股數申請,認購費用或傭金和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 (第i只股票在股票認購期最后一日的均價×有效認購數量)/1.00 認購費用或傭金=基金份額面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或傭金比率 在發售代理機構允許的條件下,投資者可以選擇以現金或基金份額的方式支付認購傭金,如投資者選擇以基金份額支付,則: 凈認購份額=認購份額-認購傭金/基金份額面值 其中,認購份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的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2.申購、贖回費用 (1)投資者通過代辦證券公司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時,需按照本招募說明書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交納一定的申購、贖回傭金。 場內申購、贖回以基金份額申請,傭金計算公式為: 申購/贖回傭金=基金份額面值×申購/贖回份額×傭金比率 (2)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場外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時,需按照本招募說明書第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交納一定的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場外申購以金額申請,需交納前端申購費用,計算公式為: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或=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場外申購價格 場外贖回以份額申請,需交納贖回費用,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場外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其中,申購份數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或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三)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須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在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按規定將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招募說明書,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指定報刊及網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至少3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申購贖回清單公告與場外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5.基金管理人最遲于T+4日公告T日場外申購價格,最遲于T+3日公告T日場外贖回價格。如遇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可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議;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基金變更、增加或減少銷售代理機構; 20.基金更換登記結算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暫停辦理申購、贖回; 24.本基金暫停辦理申購、贖回后重新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5.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6.基金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7.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28.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臨時公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關銷售代理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將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其中部分或全部風險因素可能對基金份額凈值、交易價格、收益率、總回報和/或實現投資目標的能力造成影響。 1.市場風險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將受到證券市場波動的影響,投資者可能因市場波動承擔短期或長期損失。 2.資產類別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中小企業板股票,與市場上其他股票板塊相比,中小企業板可能有時投資回報相對較高,有時也可能相對較低。 3.指數化投資風險 本基金采取指數化投資策略,被動跟蹤標的指數。當中小企業板股票市場下跌時,基金不會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對基金資產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4.跟蹤偏離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導致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無法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資成本、各種費用及稅收,而指數編制不考慮費用和稅收,這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負的跟蹤偏離度; (2)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蹤偏離度; (3)當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構成,或成份股公司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該成份股在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或標的指數變更編制方法時,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可能暫時擴大與標的指數的構成差異,而且會產生相應的交易成本,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4)投資者申購、贖回可能帶來一定的現金流或變現需求,在遭遇標的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情形時,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5)在基金進行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基金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基金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6)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產生的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5.交易對手風險 與基金交易的對手方可能因財務狀況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義務,對基金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6.流動性風險 (1)對于場內投資者而言,本基金只接受組合證券贖回,而且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設置較高(目前為50萬份),一般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場上按交易價格賣出基金份額; (2)基金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證市場交易一定活躍;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種原因被暫停,當基金不再符合相關上市條件時,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終止; (3)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可能高于(稱為溢價)或低于(稱為折價)基金份額凈值。但是,由于投資者可以按基金份額凈值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一般不會持續出現大幅折溢價情況。 (4)對于場外投資者而言,不能直接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而只能在場外贖回基金份額,或辦理跨系統轉托管后在場內進行交易和贖回。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價格是基于組合證券的實際買入成本或賣出價值計算的,與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或有不同,投資者須承擔其中的交易費用和沖擊成本,也可能因建倉或變現期間的市場波動遭遇損失。投資者如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將發生一定的手續費用,并承擔在業務處理期間市場波動的風險。 7.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開市后計算并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投資者自行承擔。 8.申購、贖回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可能僅允許對部分成份股使用現金替代,且設置現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資者在進行申購時,可能存在因個別成份股漲停、臨時停牌等原因而無法買入申購所需的足夠的成份股,導致申購失敗的風險。 (2)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組合證券,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可能由于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流動性差等因素,導致投資者變現后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3)投資者在贖回時,本基金投資組合內可能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組合證券,而面臨贖回失敗的風險。 (4)當發生不可抗力、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本基金可能暫停辦理贖回,投資者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的風險。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流動性情況、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能導致投資者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9.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可能改變,投資組合需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10.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損。 11.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發展狀況、人員配備、管理水平與內部控制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因業務擴張過快、行業內過度競爭、對主要業務人員過度依賴等可能會產生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及交易錯誤等風險。 12.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交易、服務與后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銷售代理機構等。 13.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和銷售代理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銷售代理機構銷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銷售代理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銷售代理機構擔保或者背書,銷售代理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變更基金合同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3)因為當事人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基金合同變更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并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2)基金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基金清算小組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4)基金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