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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興業收益增長混合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2日 14:5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核準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86號

  核準日期:2006年5月10日

  (一) 基金類型與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2、存續期間: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

  (三) 募集對象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五) 募集場所

  直銷機構的銷售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上述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之份額發售公告。

  (六) 本基金的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1元

  2、認購價格:面值

  3、認購費率:

  4、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全額預繳的原則。其中: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費用、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認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兩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5、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募集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七) 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具體認購時間安排請見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首先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基金賬戶(已開立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的客戶無需重新開戶),然后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份額發售公告。

  3、認購方式及確認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T日的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人可以自T+2日起,通過其原認購網點柜臺或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的交易確認情況。投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4、認購限制

  (1)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不允許撤銷。

  (2) 在募集期內,投資人在代銷機構銷售網點每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認購費);投資人在直銷中心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點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5、超比例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間內不設最高認購份額限制。

  (八) 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入專用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所產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不收取認購費用。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二)基金的備案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四)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基金備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

  八、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

  (一) 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具體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

  投資人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 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天開始辦理。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常申購業務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90天開始辦理。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常贖回業務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日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并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通過代銷網點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已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和贖回費

  (1)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費率如下: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25%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2、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

  申購價格=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價格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的計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兩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一:假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0元,申購金額為1,000元,那么申購負擔的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價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的金額,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二:假定投資人贖回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0元,投資人贖回10,000份,投資人持有不到1年,則: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額。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劃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方式包括:

  (1)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筆或某數筆申購申請;

  (2)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全部申購申請;

  (3)按比例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申購申請。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賬戶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自動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連續發生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含兩日)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二)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九、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 基金的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目標、理念、范圍、策略、業績比較基準和風險收益特征

  1、投資目標

  投資穩定分紅和有分紅潛力的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以分享該類上市公司的長期穩定的股息收入及資本增值。

  2、投資理念

  上市公司經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投資者支付紅利,紅利是

股票投資總回報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穩定分紅和有分紅潛力的價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可以獲取長期穩定的紅利收入及資本增值。

  3、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4、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取積極的資產配置策略,通過公司自行開發的數量化輔助模型,結合宏觀策略研究,對相關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跟蹤,決定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在正常的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范圍為:股票占基金資產凈值的30%-95%,權證占0%-3%,債券占0%-7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內的政府債券比例在5%以上。其中投資于穩定分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穩定分紅指過去三年內至少兩次實施現金紅利分配。

  (1)股票投資策略

  1) 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

  a. 定量選股標準

  根據華寶興業股票估值系統,綜合考慮穩定分紅和有分紅潛力的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的價值指標、成長指標和盈利指標,重點投資綜合排名靠前的股票。

  b. 定性選股標準

  針對穩定分紅類上市公司,本基金重點關注有核心競爭力、有良好發展前景、管理層注重投資者的現金回報、具有長期戰略規劃、不盲目投資的上市公司。

  針對有分紅潛力的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重點關注處于行業周期底部區域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重置成本已經提高,賬面資產未反映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被市場忽略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具有較大并購價值的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相對成熟市場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市場前景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2) 行業配置策略

  通過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策略形成的組合的行業比例為本基金的基本行業配置比例,通過對宏觀經濟、政策尤其是產業政策的深入分析,加大對政策扶持、發展前景良好的行業的配置比例。

  3) 定期調整策略

  根據上市公司過去三年的分紅情況和研究員的分析定期調整基準池;根據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行業配置策略,結合公司三級股票庫定期調整投資組合。

  (2)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大資產配置、分類資產配置和個券選擇三個層次自上而下進行債券投資管理,以實現穩定收益和充分流動性的投資目標。

  大資產配置主要是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和利率趨勢的判斷對貨幣資產和債券類資產進行選擇配置,同時也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進行選擇配置。

  分類資產配置主要通過分析債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行為、品種間相對價值變化、債券供求關系變化和信用分析進行分類品種配置。可選擇配置的品種范圍有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票、短期融資券。

  品種選擇上,主要通過利率趨勢分析、投資人偏好分析、對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的預期、信用評估、市場收益率定價、流動性分析,篩選出流動性良好,成交活躍、符合目標久期、到期收益率有優勢且信用風險較低的券種。

  主要采用的投資策略包括:

  1) 久期靈活管理:在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和利率趨勢的判斷基礎上,確定債券組合久期目標范圍,在可接受范圍內可以按照市場實際變化靈活管理久期長短,以獲取市場超額收益。

  2) 曲線合理定價:按照市場各品種實際成交情況,得出合理收益率曲線,使用該曲線對備選品種進行合理定價,確定其公允價格,在此基礎上篩選出價格低于其合理價值的品種。

  3) 曲線下滑策略:對收益率曲線形態進行分析,并預測其未來形態變化,選擇收益率曲線段上斜率最高區間進行下滑操作,買入曲線上端品種,等待其剩余年期縮短而自然形成收益率下滑,從而得到超額下滑利潤。

  (3) 其他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及基金的申購贖回狀況,將部分資產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轉換債券、央行票據,捕捉市場機會,提高基金資產的使用效率。央行票據的投資策略見債券投資策略,可轉換債券采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配置策略,在對宏觀經濟、行業分析的基礎上,選擇有成長性、前景看好的行業進行配置。最后落實到個股分析、轉債具體條款分析、股性、債性分析上。利用轉債的債性規避股市系統性風險和個股風險、追求投資組合的安全和穩定收益,并利用其股性在股市上漲中分享到行業和公司成長帶來的收益。

  另外,本基金具備投資權證的條件。本基金在權證投資中將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進行研究,結合期權定價模型和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估計權證價值,主要考慮運用的策略包括:杠桿策略、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價差策略、雙向權證策略、賣空有保護的認購權證策略、買入保護性的認沽權證策略等。

  5、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采用上證紅利指數收益率,債券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采用上證國債指數收益率。本基金定位為混合型基金,根據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范圍,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65%上證紅利指數收益率+35%上證國債指數收益率。

  6、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風險高于債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等風險品種。

  (二)投資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就基金重大戰略和資產配置做出決策。

  2、金融工程部負責跟蹤數量分析模型

  金融工程部實時跟蹤數量分析模型,定期將股票排名結果提交給研究部和基金經理。

  3、研究部負責投資研究和分析

  宏觀研究人員通過研究其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報告,通過走訪政府決策部門和研究部門,研究經濟形勢、經濟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區域政策、產業政策等)、重大技術發明等,撰寫宏觀研究報告,就基金的股票、債券、現金比例提出建議。

  行業研究人員考察穩定分紅和有分紅潛力的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的核心業務競爭力、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結構等,預測上市公司未來2-3年的經營情況,選擇重點上市公司進行調研,撰寫行業和子行業研究報告及上市公司調研報告,對個股買賣提出具體建議。

  4、基金經理小組負責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小組根據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結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對股市做出判斷,提出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建議,同時結合數量分析模型的股票排序和研究員的報告,形成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具體實施投資計劃。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總經理審核投資組合方案后,基金經理向交易部下達具體的投資指令,交易員根據投資決定書執行指令。

  5、績效評估

  主要包括四項核心功能:風格檢驗、風險評估、投資績效的風險調整和業績貢獻,由績效評估人員利用相關工具評估。

  6、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副總經理、內控審計風險管理部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股票、權證、債券、現金的投資比例范圍為:股票占基金資產凈值的30%-95%,權證占0%-3%,債券占0%-7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內的政府債券占5%以上,其中投資于穩定分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5)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四)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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