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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21:2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設立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06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
]38號文批準募集。

  (二)基金類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四)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五)募集方式: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公開發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本基金的發售期間自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4月14日。在發售期內,本基金面向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同時發售。

  (七)募集對象

  本基金的募集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八)募集場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通過本公司的直銷中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代銷機構及其代銷網點公開發售,具體城市(或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見本基金的發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銷機構在當地以各類形式發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1、 本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售。

  2、 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 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基金認購舉例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1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1)認購費用=10,000×1.2%=120元;

  (2)凈認購金額=(10,000+10)-120=9,890元;

  (3)認購份額=9,890/1.00=9,89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可得到9,890份基金份額。

  (十)投資人對本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份額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確定,請參見本基金的發售公告。

  2、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本基金的發售公告。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采取全額繳款、金額認購的認購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間可多次認購,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2)認購確認

  本基金的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投資人的認購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已經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認購申請是否有效應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冊登記人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4、認購的限額

  本基金直銷中心和中國工商銀行的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認購費),其它代銷機構的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

  (十一)募集資金及利息的處理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2、本基金的認購款項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備案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經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并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三)基金募集期間資金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基金合同生效時,認購款項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其他注冊登記業務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約定的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1、直銷機構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電話:(0755)82904140  82904124

  傳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聯系人:楊蔓  曹麗麗

  客戶服務統一咨詢電話:(0755)83160000

  公司網站:www.ubssdic.com

  2、代銷機構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

  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另行公告。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的相應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人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注冊登記人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本基金直銷網點和中國工商銀行代銷網點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其它代銷機構網點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代銷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除中國工商銀行以外)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中國工商銀行上述數額限制為1000份基金份額。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于調整生效前2個工作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費率

  1、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用于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后的余額歸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地域范圍、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的投資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6、本基金的贖回費率

  (七)申購與贖回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2)舉例

  例:某投資者投資1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1.5%,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0×1.5%=150元

  凈申購金額=10,000-150=9,850元

  申購份額=9,850/1.0500=9,380.95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基金份額凈值×(1-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贖回份額

  (2)舉例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8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資產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1.0500×(1-0.5%)=1.04475元

  贖回金額=1.04475×10,000=10,447.5元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5、贖回金額、余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拒絕或暫停接受的某筆申購申請。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同時在出現連續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等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以郵寄、傳真及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公告。

  (十二)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刊登暫停公告。

  (十三)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四)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并公告。

  (十五)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具體辦理方法參照《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具體規定。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只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條件。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注冊登記人受理上述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他銷售機構不得辦理該項業務。

  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基金的凍結、解凍及質押

  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基金收益分配與支付。具體執行辦法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約定。

  在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或其它業務,并會同注冊登記人制定、公布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央銀行票據和其它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權證及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資方面,本基金采取選取核心企業股票的選股思路。

  核心企業是指具有核心競爭優勢、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持續的盈利與現金流增長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從定性判斷和定量分析兩個方面,綜合評估公司基本面,篩選核心企業股票。定量分析主要借鑒GEVS方法,而對于難以量化的指標,則由分析師給出定性判斷,并在預測公司財務指標時全面考慮定性因素的影響。

  (三)投資理念

  國投瑞銀借鑒并遵循“價格/內在價值”投資理念。“價格/內在價值”投資理念是UBS Global AM長期應用、行之有效的投資哲學。我們相信,雖然證券的市場價格波動不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價格會反映內在價值。當市場價格偏離內在價值時,我們將擇機買入或者賣出證券。

  國投瑞銀專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鑒UBS Global AM研究方法,通過紀律嚴明的投資流程來保證決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國投瑞銀的投資文化是開放的,鼓勵交流、學習和分享投資方面的新見解。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借鑒UBS Global AM投資管理經驗,根據中國市場的特點,采取積極的投資管理策略。

  1、投資管理方法

  (1)本基金將借鑒UBS Global AM投資管理流程和方法,并加以本土化。我們所借鑒的投資管理工具主要包括GEVS等股票估值方法和GERS股票風險管理方法等。

  (2)投資決策流程

  國投瑞銀投資決策流程見圖1。

  圖1  國投瑞銀投資決策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

  本基金戰略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1)股票組合投資比例:60~95%。

  (2)債券組合投資比例:0~40%。

  (3)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5%。

  調整股票資產和債券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主要的依據是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相對風險收益比較。基金投資組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達到上述股票組合和債券投資比例要求。

  3、股票投資管理

  國投瑞銀的投資決策,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為主,自上而下的研究為輔。兩者在投資決策中是互動的, 國家和行業配置要依據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而公司分析的諸多前提條件又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觀研究結果。

  本基金篩選核心企業股票、構建股票組合的步驟是:確定股票初選庫、評價股票內在價值、風險管理、構建股票組合并對其進行動態調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評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標包括價值評估、成長性評估、現金流預測和行業環境評估等。

  分析師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考量行業競爭趨勢、公司的競爭地位、短期和長期內公司現金流增長的主要驅動因素,業務發展的關鍵點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狀況。分析師要說明做出財務預測(包括GEVS模型輸入變量)的重要假設條件,并評估這些假設的可靠性,對公司基本面狀況做出明確的定性判斷和定量研究,給出明確的公司評價和投資建議。

  (2)本基金借鑒GEVS,以合適方法估計股票投資價值。GEVS是UBS Global AM 在全球使用了20多年的權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階段考量現金流量增長率,得到各階段現金流的現值總和,即股票的內在價值。市場價格與內在價值的差幅是基金買入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參考依據。借鑒GEVS方法,需要考慮中國股票市場特點和某些行業或公司的具體情況。在實踐中,現金流量貼現模型可能有應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據實際情況,我們不排斥選用其它合適的估值方法,如P/E、P/B、P/RNAV等方法。

  (3)構建(及調整)模擬組合。股票策略組借鑒UBS Global AM全球股票研究經驗,評估股票投資價值,考量分析師最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評估風險的基礎上,構建(及調整)股票模擬組合。

  (4)風險管理與歸因分析。在形成可執行組合之前,模擬組合需經風險考量和風險調整。國投瑞銀借鑒GERS等風險管理系統技術,對模擬組合(事前)和實際投資組合(事后)進行風險評估、績效與歸因分析,從而確定可執行組合以及組合調整策略。

  4、債券投資管理

  本基金借鑒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債券分析方法,確定債券模擬組合,并管理組合風險。

  (1)評估債券價值。債券基本價值評估的主要依據是均衡收益率曲線(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線是所有相關的風險都得到補償時,收益率曲線的合理位置。風險補償包括四個方面:資金的時間價值(補償)、通貨膨脹補償、期限補償、流動性及信用風險補償。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線,計算不同資產類別、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預期超額回報,根據預期超額回報進行排序,得到投資評級。

  (2)選擇投資策略。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類別選擇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在不同時期,以上策略對組合收益和風險的貢獻不盡相同,具體采用何種策略,取決于債券組合允許的風險程度。

  (3)構建(及調整)債券組合。債券策略組將借鑒UBS Global AM債券研究方法,憑借各成員債券投資管理經驗,評估債券價格與內在價值偏離幅度是否可靠,據此構建債券模擬組合。

  債券策略組每周開會討論及調整債券模擬組合,買入低估債券,賣出高估債券。同時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評估調整對組合久期、類別權重等的影響。

  (4)風險管理與歸因分析。國投瑞銀借鑒UBS Global AM全球固定收益證券風險管理系統(GFIRS)方法管理債券組合風險。GFIRS方法關注組合風險來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匯率和信用特征。把組合總體風險分解為市場風險、發行人特定風險和匯率風險等。

  (五)投資管理程序

  1、決策依據

  (1)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基金投資決策的準則;

  (3)國內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經濟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方面最高層決策機構,定期就投資管理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確定基金投資策略。投資團隊包括分析師、基金經理和交易員,他們獨立工作,責任明確,相互間密切合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或不定期召開,決定基金投資管理戰略、資產分配等重大事項,確定對基金經理的授權,審批超過投資權限的投資計劃。

  (2)資產配置會議每兩周召開一次或不定期召開,由投資主管以及股票組和固定收益組負責人等參加,對基金大類資產配置方案做戰術性調整。

  (3)股票策略組和債券策略組投資決策會議每周分別召開一次,確定下周資產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業配置和個股選擇。同時檢討近一周投資業績,提出下周投資計劃。

  (4)分析師根據宏觀經濟、政策預期、行業發展動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行業配置策略,并構建股票分析師組合。

  (5)基金經理在其授權范圍內,根據例會確定的資產配置策略,充分參考分析師組合,進行具體的行業和個股(個券)配置。

  (6)基金經理下達投資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7)定量分析師負責完成基金內部業績和風險評估,提交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對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調整。

  (六)投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主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違反本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4)本基金投資股權分置改革中產生的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其它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本基金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的證券,以及非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必須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報監察稽核部備案,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8)《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七)業績比較基準

  衡量本基金投資業績的比較基準(R)是:

  R=5%×金融同業存款利率+95%×中信標普300指數收益率

  其中:同業存款利率是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間存款利率;中信標普300指數是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共同開發的中國A 股市場指數,由深滬股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組成,其樣本股票經過了流動性和財務穩健性的審慎檢查,能較全面地描述A股市場的總體趨勢。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強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有更科學客觀的權重比例適用于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屬于預期風險收益較高的基金品種,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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