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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21:2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3月6日證監基金字[2006]38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對投資人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人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言

  《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合同》 指《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時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銷售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運作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元 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指《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即用于公開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

  人、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

  的投資、基金的業績、基金的財產、基金資產的估值、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基金的終止與清算、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其他應披露事項、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備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資者選擇并決定是否提出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發售公告 指《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托管協議   指《國投瑞銀核心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業務規則 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監管機構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 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國投瑞銀”)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

  基金代銷機構 指依據有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本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

  代理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注冊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

  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基金注冊登記人 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或經政府

  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

  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總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辦理完畢

  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基金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日/天 指公歷日

  月 指公歷月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認購 指本基金在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基金的日常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贖回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基金的日常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基金賬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人給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

  金份額情況的帳戶

  交易賬戶 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轉托管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

  的業務

  基金轉換 指投資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

  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基

  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

  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

  種投資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股票紅利、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網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

  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設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任磊、楊蔓

  聯系電話:(0755)82904140

  傳    真:(0755)82904048

  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施洪祥先生,董事長,45歲,中國籍,工學學士,現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黨組成員、副總裁,國投弘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董事,國投華靖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戰略發展部主任、金融投資部總經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電力事業部副主任、處長,國家能源投資公司水電項目部處長、副處長,水電部基建司干部。

  祝要斌先生,董事,44歲,中國籍,碩士,現任國投弘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投金融投資部總經理助理。曾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戰略發展部處長,國融資產管理公司部門經理,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項目一部副處長,青海西寧特鋼公司助理工程師。

  洪樹堅先生,董事,56歲,中國香港籍,企業管理碩士,現任瑞士銀行(香港)環球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區主管。曾任瑞士銀行(香港)私人銀行產品策劃區域主管,渣打銀行(香港)私人銀行全球市場及分銷主管,列知頓士登銀行亞洲區業務代表,花旗(香港)銀行助理副總裁。

  趙辛哲先生,董事,51歲,中國臺灣籍,工商管理碩士,現任UBS瑞銀資產管理公司瑞銀投資信托(臺灣)公司董事長。曾任瑞士銀行臺北分行總經理、副總經理,西太平洋銀行臺北分行協理、經理。

  洪崎先生,獨立董事,49歲,中國籍,博士,現任中國民生銀行副行長。曾任中國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北京管理部行長,交通銀行北海支行行長,中國人民大學證券研究所副所長,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主任科員。

  崔利國先生,獨立董事,36歲,中國籍,博士,法學碩士,現任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北京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印刷集團制版廠法律顧問。

  李子儀先生,獨立董事,61歲,美國籍,工商管理碩士,退休。曾任美國鄧白氏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市場及銷售總監,美國威士國際組織高級經理、駐中國首席代表、項目總監。

  2、監事會成員

  葉錦華先生,監事長,47歲,中國香港籍,學士,現任瑞銀集團環球資產管理公司執行董事及亞太區財務總監。曾任瑞銀集團投資銀行財務部執行董事、董事、財務總監、副董事、財務部主管、助理會計主任等。

  紀卓才先生,監事,59歲,中國籍,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計劃財務部主任。曾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會計部主任、副主任,國投中型水電公司副總經理,國農實業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國家農業投資公司財務部副主任、項目二部副主任,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北京分公司財務部主任,北京市計委財金處副處長。

  蘇光先生,監事,50歲,中國籍,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兼人力資源室主任。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深圳市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部總經理、總裁辦公室主任等。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督察長

  萬朝領先生,總經理,45歲,中國籍,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證券分析師、研究策劃中心總經理兼收購兼并部總經理、總裁辦主任、中國投資銀行深圳分行人事處處長、行長辦公室主任,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科長、副處長、中共廣東省委政策研究室副科長、廣東省青年社會科學者協會副秘書長。

  董日成先生,副總經理,41歲,中國香港籍,英國sheffield大學學士。曾任瑞銀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瑞銀環球資產管理公司執行董事暨亞洲區運營主管,美林集團-美林資產管理(香港)公司、美林投資經理人(亞洲)公司亞太地區財務暨營運副總裁、亞太地區營運部董事,美國國際集團(亞洲)投資公司亞太地區財務暨營運部經理,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會計部主管。

  王彬女士,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40歲,中國籍,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國投弘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資產管理部經理,北京國際電力開發投資公司、北京京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陳進賢先生,副總經理,41歲,新加坡籍,新加坡國立大學理學士。曾任新加坡華聯銀行(Overseas Union Bank)資產管理公司經理助理、高級基金經理、助理副總裁、副總裁,OUB-Optimi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基金經理、投資總監、代理總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瑞銀環球資產管理公司(UBS AG)執行總裁。

  蘇日慶先生,督察長,44歲,中國籍,理工碩士和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資深項目經理,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和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國泰君安投資有限公司監事,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金融投資部處長,國投弘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審計稽核部經理,國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部、證券投資部經理,湖北金源水電投資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國家能源投資公司國能中型水電公司項目部經理、經營部經理、計財部副經理,水電部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員。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邢修元先生,41歲,中國籍,經濟學博士,13年證券從業經歷。現任本公司投資部總監,兼國投瑞銀景氣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歷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基金投資部總監、國投瑞銀融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監,國信證券投資研究中心總經理助理、投資研究部經理兼投資經理,曾在平安保險公司、平安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投資和策略研究工作。

  康曉云先生,32歲,中國籍,工學碩士,6年證券從業經歷。現就職本公司投資部。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級研究員。先后在昆侖證券公司、國海證券公司任職,一直從事證券投資與研究工作。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陳進賢先生,本公司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

  (2)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①邢修元先生:本公司投資部總監兼國投瑞銀景氣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②楊俊先生:本公司交易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③馬志新先生:融鑫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④陳劍平先生:國投瑞銀景氣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⑤康曉云先生:高級研究員、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⑥袁野先生:國投瑞銀融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公司總經理和督察長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和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目標

  (1)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3)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4)將各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保障業務穩健運行,減輕或規避風險對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干擾。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最高性原則:風險控制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著公司經營管理層對企業前途的承諾,公司經營管理層將始終把風險控制放在公司內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對此作出鄭重承諾。

  (2)及時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公司開辦新的業務品種必須做到制度先行,在經營運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工作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風險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由四個不同層次的制度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大綱;第三個層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層次是部門管理制度。

  (2)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的組織,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下設的合規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來實現的。它們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分別是:

  ① 合規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報相關部門;擬定由董事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預先審查其他部門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規章制度,并向董事會提出其審查意見;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定期和臨時的監控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董事會;在檢查中若發現違法違規情形,應通知總經理責令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并提出處罰意見;對公司經營風險進行監控,認為公司經營中存在重大風險時,提出風險評估報告上報董事會;審議、通過督察長的工作報告;批準基金投資中涉及與股東的交易;在職權范圍內,可以聘請外部機構或專業人士對公司進行相應的審計或檢查。

  ②督察長是合規控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代表。督察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公司經營和管理、基金運作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控和檢查;對公司執行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情況進行監控和檢查;就以上監控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管理層通報并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定期向合規控制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其工作報告必須經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方得通過;就每次合規控制委員會會議內容提供相應材料和報告;審核監察稽核部的工作報告;審核公司公開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二層次:公司經營管理層包括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及各職能部門對經營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①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和方案;評估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的狀況,查找公司在合規與風險控制中的薄弱點,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審議基金投資的風險評估與績效分析報告,評價基金投資的風險收益狀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評估公司固有資金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狀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審議基金投資的重大關聯方股票名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評估公司業務授權方案,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審議業務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對手、代銷機構等)的風險預測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評估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市場營銷渠道等的風險預測和合規評價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各相關部門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解決方案;界定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產生的影響,協調相關部門提出應對方案。

  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下設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投資的業績與風險分析評價,并向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供相關報告。

  ② 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和協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編寫、修訂工作,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工作,審核各部門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調查基金及其他類型產品的異常投資和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合規咨詢、合規培訓、離任審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長的工作,向督察長提供資源和協助,以確保督察長能正常履行職責;與監管機構溝通聯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

  ③ 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自身工作中潛在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各業務部門作為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應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并嚴格執行。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業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一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公司通過復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方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是合規控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代表,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向董事會負責。督察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關會議,調閱公司任何相關制度文件;調閱各業務部門有關經營管理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資料;要求被督察部門對所提出的問題提供有關材料和做出口頭或書面說明;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并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相關機構報告等。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稽核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關于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是獨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研究、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風險。

  (4) 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及其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 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算機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 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 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承諾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合規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注冊資本:248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1998】3號

  電話:(010)66106912

  傳真:(010)66106904

  聯系人:莊為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61人,平均年齡30 歲,9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來,始終堅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著資產托管人的責任和義務,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業務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業務系統、強大的市場營銷能力,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取得了優異業績。截至2005年12月,托管證券投資基金54只,其中封閉式16只,開放式38只。托管資產規模年均遞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產業基金、QFII資產、履約類產品等九大類13項產品的托管業務體系。2004年,先后獲得《亞洲貨幣》和《環球托管人》評選的“中國最佳托管銀行”稱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監控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法經營,在全行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維護基金投資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監控組織結構

  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稽核監察部門和基金托管部內設的稽核監察部門構成。專業稽核監察部門包括稽核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基金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的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監控原則

  (1) 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 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 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 審慎性原則:實現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5) 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進行適時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 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開;基金托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4、內部風險監控系統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其橫向結構由組織決策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財務控制、資產管理控制、經營評價控制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錯,由控制點到控制程序,進而形成相互依賴和制約、對整體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絡體系。

  5、內部風險監控實施

  (1)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各崗位職責、操作規則與程序,形成一套責權分明 、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

  (2) 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

  (3) 實行崗位分離制度;

  (4) 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應變計劃,對重要及關鍵崗位具備適當的人員備份。

  6、基金托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來,在基金托管業務的運作過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各項業務運作機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約的內控體系。

  (1) 建立了獨立的負責稽核監察的部門,專責對業務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稽核和檢查,定期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總經理及中國證監會;

  (2) 完善組織結構,保證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體系;

  (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 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托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與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檢查,除戰略資產配置比例外,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有關證券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項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本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和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1、直銷機構: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電話:(0755)82904140  82904124

  傳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聯系人:楊蔓  曹麗麗

  客戶服務統一咨詢電話:(0755)83160000

  公司網站:www.ubssdic.com

  2、代銷機構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 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電話:(010)66107900

  傳真:(010)66107914

  聯系人:田耕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2)中國光大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電話:(010)68098778

  傳真:(010)68560661

  聯系人:李偉

  客戶服務電話:95595

  網上銀行:www.cebbank.com

  (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電話:4008888666

  電話:(021)62580818-213

  傳真:(021)62569400

  聯系人:芮敏祺

  公司網站:www.gtja.com

  (4)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電話:8008108868

  聯系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302

  聯系人:林建閩

  公司網站:www.guosen.com.cn

  (5)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謝平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505

  電話:(021)54033888-2653

  傳真:(021)54046644

  聯系人;曹曄

  網址:www.sw2000.com.cn

  (6)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40—4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40—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客服電話:4008888111、(0755)26951111

  電話:(0755)82943511

  傳真:(0755)82943237

  聯系人:黃健

  公司網站:www.newone.com.cn

  (7)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吉大海濱路光大國際貿易中心26樓2611室

  辦公地址:廣東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36、38、41和42樓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咨詢電話:(020)87555888轉各營業網點

  傳真:(020)87557985

  聯系人:肖中梅

  公司網站:www.gf.com.cn

  (8)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1030號海龍王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6號京城大廈3層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84588266

  傳真:(010)84865560

  聯系人:陳忠

  公司網址:www.ecitic.com

  (9)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F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電話:(021)68604866

  傳真:(021)50372474

  聯系人:張靜

  公司網址:www.bocichina.com

  (10)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嶺八卦三路平安大廈3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嶺八卦三路平安大廈3樓

  法定代表人:葉黎成

  客服電話:95511

  電話:(0755)82262888-2287

  傳真:(0755)82433794

  聯系人:余江、莊維佳

  公司網址:www.pa18.com

  (11)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號信達大廈10-14樓

  法定代表人:管榮升

  咨詢電話:(0791)6289771

  傳真:(0791)6289395

  聯系人:萬齊志

  公司網站:www.gsstock.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并及時公告。

  (二)注冊登記人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電話:(0755)82904106

  傳真:(0755)82912534

  聯系人:馮偉

  (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 A座3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 A座31層

  負責人:王玲

  經辦律師:靳慶軍、宋萍萍

  聯系人:宋萍萍

  電話:(010)58785588

  傳真:(010)58785599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三辦公樓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三辦公樓16層

  法定代表人:葛明

  電話:(010)58153000、(0755)25028288

  傳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簽章注冊會計師:王蘭萍、金馨

  聯系人:涂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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