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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16:3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額凈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個開放日將實現的基金凈收益(或凈損失)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結轉到投資者基金賬戶, 使基金份額凈值始終保持1.00元。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如當期累計分配的基金收益為正值,則為持有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如當期累計分配的基金收益為負值,則為持有人縮減相應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取現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結轉一次,成立不滿一個月不結轉。

  5. 若投資者全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投資者賬戶當前累計收益全部結轉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部分贖回,賬戶當前累計收益為正時,不結轉賬戶當前累計收益。賬戶當前累計收益為負時,按贖回比例結轉賬戶當前累計收益。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每個工作日公告截至上一工作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計算公式如下:

  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當日基金的凈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10,000。

  其中,當日基金份額總額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縮減的基金份額。

  上述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保留至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為最近第i 公歷日基金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3、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對上月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具體做法是將基金投資者賬戶的當前累計收益結轉為該基金投資者賬戶的本基金份額,結轉的基金份額精確至0.01份,小數點后第三位截尾。

  4、本基金對每月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人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營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持有人服務費等。

  4、本條第(一)款第4 至第7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鸷贤е暗穆蓭熧M、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調整上述費用時,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在2日內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則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三)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娴呢攧諘媹蟾鎽斀涍^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四)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該開放日本基金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與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鹗找婀嬗苫鸸芾砣藬M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五)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十六、基金的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于基金持有的債券及其它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影響債券市場及其它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種風險因素: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的債券及其它證券,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基金所投資的債券及其它證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5)

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業績,從而影響上市企業信用等級。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發行的債券違約風險增大,從而其價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7)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9)贖回或提前支付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的一些債券可能具有贖回或提前支付等選擇權條款,當市場環境變化時,債券的發行人可能會贖回或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債券本息,從而可能給本基金的投資帶來風險。

  (10)投資組合杠桿風險

  本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可能會通過債券正回購交易等交易手段,增加投資組合的杠桿程度,以提升整體投資組合的預期收益,但與此同時也相應放大了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投資者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風險。

  4、銀行定期存款投資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一部分資產將根據市場情況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定期存款所存放的銀行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會加強對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風險控制,嚴格考察存款銀行信用水平,減少上述風險的發生,但仍然不可能完全消除上述風險。此外,由于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應付基金贖回的需要、基金為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要求的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基于其它合理的原因,可能需要提前支取銀行定期存款,由此可能導致基金財產遭受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損失。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規性風險

  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項;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議事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

  (5)其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償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資產按前款(1)-(4)項規定依順序清償,在上一順序權利人未得以清償前,不分配給下一順序權利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在五日內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資料寄送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郵政地址和郵政編碼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負責寄送以下資料:

  1、基金賬戶確認書

  在開戶確認后為投資者寄送基金賬戶確認書。在基金募集期間開戶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包括季度對賬單與年度對賬單:

  季度對賬單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當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資者在季度期內無交易發生,不郵寄該季度的對賬單;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指隨基金交易對賬單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客戶服務問答等。

  (二)定期定額投資

  本基金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投資者可通過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在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公告。

  (三)電子郵件服務

  如投資者預留有電子郵件地址,可自動獲得電子郵件公共信息服務,內容包括基金收益信息、基金資訊信息、基金分紅提示信息、定期基金報告和臨時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件地址的投資者可致電客戶服務中心獲得此項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1)自助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額查詢與基金交易查詢等。

  2)人工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5個工作日、每日8小時的人工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10-65179888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8119999

  傳真:010-85159100

  2、網上客戶服務

  網上客戶服務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資訊服務以及相互交流的平臺。投資者可以查詢熱點問題,并對服務進行投訴和建議。

  網址:www.icbccs.com.cn <www.icbccs.com.cn>

  電子郵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五)客戶投訴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進行投訴。投資者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以上第(一)至(五)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營業場所,第(六)項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鸱蓊~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2)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收取基金合同事先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7)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0)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消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份額凈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或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更換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通知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六)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F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召集人應當提前30日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七)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內容,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后生效。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2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依照如下程序選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核準方可繼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基金托管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依照如下程序選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證監會審查核準后方可繼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5)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四、基金托管

  (一) 本基金財產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藨c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開展定期存款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項;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議事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

  (5)其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

  (一)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二)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注冊登記機構履行如下職責:

  1、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5、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十五年以上;

  6、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注冊登記機構履行上述職責后,有權取得注冊登記費。

  七、違約責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 由于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四)本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其他當事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八、爭議的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爭議處理期間,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及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其它事項

  (一)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資者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項,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解決。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協議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鴻安國際商務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凱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5]105號

  經營范圍: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等資產管理業務;募集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鹜泄苋诉\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現金;

  (2) 通知存款;

  (3) 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4)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5) 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

  (6) 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7)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并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不得超過180天;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的企業債券其信用級別不得低于AAA級;

  4.本基金的存款銀行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5.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因發生巨額贖回致使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本基金不得投資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可轉換債券;

  8.本基金不得投資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9.本基金投資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11.本基金進行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使基金投資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因基金規;蚴袌鲎兓然鸸芾砣酥獾脑驅е峦顿Y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約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以符合有關限制規定。

  對于法律法規要求的強制性規定,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規定時,本基金將相應修改投資組合限制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鹜泄苋送ㄟ^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鸸芾砣藨诨鹜顿Y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鹜泄苋吮O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鸸芾砣素撠煂灰讓κ值馁Y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在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當基金管理人確定的存款銀行名單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鸸芾砣藨e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鸸芾砣耸盏酵ㄖ髴谙乱还ぷ魅涨凹皶r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藷o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藨e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鹜泄苋藷o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瞬坏贸鼋杌蛭唇泴Ψ酵馍米赞D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鸸芾砣撕突鹜泄苋送瑫r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等主協議。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證監會《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就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并加蓋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辦理基金投資定期存款的開戶、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持授權委托書共同全程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還要將授權委托書的復印件交由對方備份;鸸芾砣松鲜鍪马検跈嗳藛T與基金管理人負責洽談存款事宜并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的人員不能為同一人。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銀行間市場憑證等的保管按照實物證券相關規定辦理。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運作中簽訂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本基金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藨凑漳壳跋嚓P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一)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編制并保管。在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關規定負責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按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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