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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6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17:58 證券時報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基金法》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驗資和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驗資和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敗

  1.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

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條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開放時間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約定,在開放日的其他時間受理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但是對于投資者在非開放時間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管理人最遲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每筆申購申請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購費)。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如投資者是首次申購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請開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賬戶或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辦理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打印確認單。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2、本基金贖回費率不超過贖回金額的0.5%,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歸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贖回費將按照贖回當時適用的費率收取,所收取贖回費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部分作為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支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將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地域范圍、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的投資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范圍內的投資者調整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導致上述費率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費率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基金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或=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0元,四筆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元、100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0元,四筆10,000份基金份額贖回的持有期限分別為6個月、1年、2年和3年,則各筆贖回負擔的贖回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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