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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7日 23:02 證券時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9月9日證監基金字【2005】【159】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的表現。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主要向投資者披露本基金及與本基金相關事項的信息,是投資者據以選擇及決定是否投資于本基金的要約邀請文件。《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者繳納認購和申購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其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資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合同》 指《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時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時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元 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一份公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的投資、基金的業績、基金的財產、基金資產的估值、基金的收益與分配、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會計與審計、基金的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基金的終止與清算、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其他應披露事項、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備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資者選擇并決定是否提出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發售公告 指《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發售公告》

  業務規則 指《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監管機構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 指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

  基金銷售代理人 指依據有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

  本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

  代理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注冊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

  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注冊登記人 指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條件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權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條件可投資中國境內證券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總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募集期/募集期間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首日至募集結束日止的確定期間,具體日期見本基金的發售公告

  基金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日/天 指公歷日

  月 指公歷月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認購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贖回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基金轉換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原來持有的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賬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人給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份額情況的帳戶

  交易賬戶 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轉托管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業務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和計劃投資的基金,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

  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的一種投資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股票紅利、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貨幣市場工具 指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有關基金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網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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