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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長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8日 20:1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10、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購、贖回、轉換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總份額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2億份;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后,應立即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八)恢復上市的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九)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11、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認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

  (二)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三)跨系統轉登記

  1、跨系統轉登記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登記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12、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股票基金,在適度控制風險并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長性的公司為主要投資對象,力爭為投資者尋求最高的超額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標的物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各類股票、債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轉債)的投資比例為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長特征的品種為主:

  1、未來2年預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息稅前利潤增長率均超過GDP增長率3倍,且根據“南方高成長評價體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長性和投資價值排名前5%的公司。

  2、面臨重大的發展機遇,具備超常規增長潛力的公司

  (三)投資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貫投資理念的基礎上,按照以下理念進行投資:

  積極投資原則:中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股票和可轉債市場是一個非有效市場,通過挖掘增長潛力被市場低估的股票,積極投資,是可以獲得較高的超額收益的。

  相對價值原則:通過對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的分析,也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場之間和市場內部尋求低估的投資品種,獲取相對價值的。

  研究為本原則:我們堅信,基本面研究創造價值。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有助于挖掘投資品種內在價值,同時規避道德和信用風險。

  (四)投資策略

  作為以高增長為目標的股票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轉債的投資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進行投資決策,以尋求超額收益。本基金選股主要依據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南方高成長評價體系”,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選擇未來2年預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息稅前利潤增長率均超過GDP增長率3倍,且根據該體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長性和投資價值排名前5%的公司,或者是面臨重大的發展機遇,具備超常規增長潛力的公司為主要投資對象,這類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投資決策

  1、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是本基金進行投資的前提;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和證券市場走勢。這是本基金投資決策的基礎。

  2、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基金的主要投資原則,并對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2)信息技術部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進行風險測算,并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根據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數據,運用現金管理優化系統,提供交易策略報告。

  (3)研究部對高增長股票中基本面惡化的企業情況和票據、債券市場的利空情況提供及時的風險分析報告;

  (4)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參考上述報告,制定資產配置、行業配置和個股/個債配置和調整計劃,進行投資組合的構建和日常管理。

  (5)投資部中央交易室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執行交易。

  (6)風險控制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監督基金管理組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并進行投資風險管理。稽核部負責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關基金投資的法律、法規;信息技術部金融工程小組負責對基金的風險進行評估,提交風險監控報告;基金經理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3、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發售總量;

  (4)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

  (5)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等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則不在限制之內。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采用上證綜指,債券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采用上證國債指數(資訊 行情 論壇)。作為股票基金,本基金的整體業績比較基準可以表述為如下公式:

  基金整體業績基準=上證綜指×90%+上證國債指數×10%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為股票基金,堅持積極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以具有高成長性的公司為主要投資對象,追求超額收益,因此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較高預期風險和較高預期收益的品種。

  (八)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

  5)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比例的限制;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九)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本基金的建倉期一般情況下為兩個月,具體將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應遵循不謀求對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有利于基金資產安全和增值的原則,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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