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現金優勢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4)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5日 15:41 證券時報 |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中信現金優勢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5】38號)的核準,進行募集。
(一)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銷售渠道、銷售對象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本基金自2005年3月28日到2005年4月11日進行發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設立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募集時間,并及時公告。 2、募集方式和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銷售機構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發售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其他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3、募集對象: 募集對象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四)募集規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規模為2億份,不設募集規模上限。 (五)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的時間 認購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確定并公告。 2、認購程序: 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提出開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賬戶和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申請。一個投資者只能開立和使用一個基金賬戶,已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免予申請。 基金投資者認購時,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基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 3、認購的數額約定: 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資金。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每筆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 4、認購的方式與申請確認: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當日(T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網點查詢交易情況。 投資者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請投資者參閱本基金發售公告。 (六)認購費用、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和認購份數的計算 1、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用。 2、投資者的認購資金在募集截止日前形成的利息,在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認購資金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數=(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鸱蓊~份數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00元認購本基金,假設在募集期間的資金利息為2.22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認購份數=(1,000+2.22)/1.00=1,002.22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后,可得到1,002.22份基金份額。 (七)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的中信貨幣市場基金份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90個自然日(不含第90個自然日)內可免費轉換至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基金法》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后,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募集期內有效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折成投資者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滿,基金募集份額總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少于兩百人,則基金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時,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并將已募集資金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200人,或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