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海京
本報訊貸款購房者對于住房按揭保險的不滿由來已久,最近記者在第二屆保監會與經合組織監管研討會上與一些專家進行交流,專家認為住房按揭保險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險種配套不全和保險過度問題。
貸款買房的過程中存在多種風險因素。不同的風險有不同的保險需求,因此,對于個人貸款購房業務,起碼需要三類保險的保障:一是抵押住房的財產保險,主要保障房產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毀損的風險;二是貸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壽保險,主要保證還貸期內在貸款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下,銀行能安全收回貸款,貸款者的家人能繼續居住;三是抵押貸款購房履約保證保險,在這種保險中,保險公司扮演了擔保人的角色,向購房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作為擔保費,并為購房人的經濟信用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同時行使追償權,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回賠款。
專家認為這三類險種特點各異,共同組成一道完整的“防火墻”。但是目前我國市場上普遍采用的僅僅是《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房屋財產保險,也就是上述三類保險中的第一類。其保障范圍是很有限的,只能保障抵押品的安全而不能保證全部貸款的安全回流。更糟糕的是,很多保險公司在設計該險種時又將其與第三類保障(履約保證保險)混淆,在條款中規定了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保險人享有追償權等內容,這樣一混淆,結果就使該條款經不起推敲,引起投保人的不滿。
保險過度首先指的是保險金額的過度,按揭住房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作為抵押品的房屋,其保險價值也就是該房屋的成本價、重置價或評估價,但目前的保險條款中均規定以房產銷售價格為標準確定保險金額,顯然大大超過了前述保險價值,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二是保險期限過度。由于設計險種時混淆了住房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均要求住房財產保險的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這樣,正如許多消費者指出的那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對“期房”的保險的確有重復保險的嫌疑。三是保險費率過度。科學的費率應該使該險種在較長的時期內的保費收入等于賠款支出加上營業費用之和。而從近幾年各地開辦住房按揭保險的情況來看,其出險率相當低,屬于保險公司大力推廣的“優質業務”。這三個方面的保險過度,使得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與承擔的風險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