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一些商業銀行開辦了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均把購買個人住房按揭保險作為獲得抵押貸款的條件之一,以保證受押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遭受災害事故損失,受押人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個人住房按揭保險的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并要求抵押人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費。
個人住房按揭保險不僅有助于銀行防范貸款風險,保證了貸款的安全性,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額,使保險公司和銀行實現了皆大歡喜的“雙贏”。
但是,我國《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自愿,購房者應該有權決定是否購買保險、購買哪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而個人住房按揭保險規定貸款必須買保險的做法,實質上是強制保險,顯然有違《保險法》。
根據個人住房按揭保險的條款,一旦發生保險賠償,銀行將是第一受益人,而貸款買房者是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說,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如果在貸款初期房屋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的賠款將首先賠付給銀行,而投保人卻只能作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險權益。另外,銀行憑借其壟斷地位對老百姓實行了“毫無彈性的強制保險”,并制訂了高昂的保險費率,而自己卻只承擔“接近于零的理賠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這類聯姻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規定》。
我認為,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需要從根子上對這類“聯姻”進行整治和懲處。陳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