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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改稅制而非廢稅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0:58 南方日報
利息稅:改稅制而非廢稅種 □楊衛華 從我國目前總的經濟形勢看還是內需相對不足,在我國最終消費率和居民消費率比較低的今天,利息稅不能取消,只能改革與完善 從1999年11月1日起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人們對開征利息稅的爭論一直不斷。2007年6月12日國家統計局公布5月份CPI同比上漲3.4%后,更引起社會各界對利息稅存廢問題的廣泛討論。筆者認為,面對當前的經濟形勢應保持冷靜的頭腦,政策的調整必須具有前瞻性和謹慎性,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就我國利息稅而言,現階段只能調整稅制,不能取消稅種。 取消利息稅的時機未成熟 大家知道,國家恢復征收利息稅的初衷主要有三:一是抑制儲蓄,鼓勵消費和投資,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二是調節高收入,公平稅負,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三是增加財政收入,減少財政赤字,爭取收支平衡。筆者認為,從利息稅實施的效果來看,雖然沒有使儲蓄存款減少,但其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我們不應該否定或者夸大利息稅的作用。過去儲蓄存款上升,不能認為利息稅沒有作用,現在儲蓄存款大幅下降,也不能指望取消利息稅就能解決。我國現階段不具備取消利息稅的條件,理由是: 1.征收利息稅,有利于促進消費,拉動經濟發展。我國目前從總的經濟形勢看還是內需相對不足,沒有出現過度的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還需要發揮利息稅促進消費、拉動投資、促進產業特別是第三產業發展的作用。 2.征收利息稅,有利于完善稅制公平稅負。我們知道,利息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開征的稅項,是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稅,屬于個人所得稅的一部分。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屬于非勞動所得。如果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勞動所得征稅,對利息、股息紅利等非勞動所得不征稅,這種稅制是不科學的,負擔是不公平。 3.征收利息稅,對收入有一定的調節作用。開征利息稅雖然沒有完全達到將存款“趕出銀行”的效果,但不能以此否定利息稅的調節作用。同時,由于實行的是比例稅率,具有明顯的累退性,造成存款利息少的中低收入者稅負相對較重,不公平,不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但也應當看到,我國目前10%的富人擁有60%的存款,利息稅的大部分自然來自富人,對富人的收入起了一定的調節作用。 4.征收利息稅,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利息稅開征七年來雖然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不大,但作為一種穩定增長的財政收入來源,已是不爭的事實。取消利息稅,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政府的開支,影響政府機器的運轉和公共產品的提供。 5.征收利息稅,有利于培養人們的納稅意識。 總之,在我國最終消費率和居民消費率比較低的今天,利息稅不能取消,只能改革與完善。 適當調低稅率、實行累進稅率、建立利息稅征收與通貨膨脹率掛鉤制度、對低保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從利息稅七年多的實踐可以看到,由于其制度不完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應調整改革。 第一,應適當調低稅率。現行利息稅20%的稅率偏高,稅負偏重,影響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同時,稅率高也容易導致納稅人逃稅,或將資金用于民間集資等,游離于銀行監管之外。筆者認為,應分步調低利息稅的稅率,并創造條件改比例稅率為累進稅率。可先將稅率由現在的20%調到15%,實行兩三年后,再由15%調到10%。 第二,稅率全國“一刀切”,稅負不公平,應創造條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由于比例稅率具有累退性,不是依納稅能力大小確定稅收負擔,所得少的人負擔重,不符合公平稅負的原則。同時,我國地域廣大,各地物價水平各不相同,全國“一刀切”的制度對落后地區或收入少的納稅人不公平,應創造條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第三,負利率照征稅,有違所得征稅原則,應建立利息稅征收與通貨膨脹率掛鉤制度。近幾年,我國通貨膨脹率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出現了負利率,納稅人儲蓄存款的利息還不夠補通貨膨脹帶來的損失。政府應建立利息稅征收與通貨膨脹率掛鉤的制度,定期公布當地的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等于或高于存款利率時,應停止征收利息稅。 第四,對低保人員給予稅收優惠。比如,在一定時期內給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達不到最低保障線收入的農民和城鎮居民的存款利息免稅。同時,除對教育儲蓄項目免稅外,建議增加補充養老儲蓄、補充購房儲蓄等免稅項目,可通過制度規定,在提取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允許有收入能力的人,在一定時期、按一定標準計提并在退休后或購房時才能提取的補充養老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等儲蓄項目的利息免稅,以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五,應建立同一納稅人利息支出與利息收入抵扣制度。如對納稅人因購買住房、醫療等貸款、抵押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允許抵扣儲蓄利息收入,對抵扣后的利息收入征稅。這既符合所得征稅原則,體現公平稅負,又有利于推動居民信貸消費,刺激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 作者系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研究中心主任、嶺南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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