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規范信托關系的基本性法律———《信托法》在4月底獲得通過。這部法律的誕生,對我國證券市場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也可以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個人投資、企業投資、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公益積累資金管理等都需要尋找較為安全的增值途徑。而信托的特性是委托人將財產交由專門代人理財的受托人進行管理運作,以有效地提高資產管理效益,保證資金安全,維護受益人的利益,因此盡快實現信托制度就成為現實需要。
《信托法》出臺之前,由于社會對信托需求強烈,形形色色的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公司、財務顧問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紛紛興起,開展著各種代客理財和資產委托管理等業務。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些公司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較多,甚至出現了以代客理財名義進行的亂集資行為,使代客理財成為“高息攬存”甚至變相“非法集資”。這既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對證券市場發展留下了較大的隱患,“中科事件”就是一個典型。
此次通過的《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信托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托等法律關系分別作出了明確的定位,有利于保護信托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保護委托人的財產安全。這對于促進信托業發展,促進社會投資,增加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這次出臺的《信托法》是一部規范信托關系的民事特別法,也是信托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的基礎和依據。由于《投資基金法》以及相關的《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要以信托原理為基礎,因此此次《信托法》的誕生,有利于這些法律法規的盡早出臺。
據介紹,除《投資基金法》外,目前有關方面已經在討論制訂相關的《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確保資產委托管理業務的發展。或許在《信托法》公布后不久,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的資產委托管理公司都將在市場亮相,屆時,我國的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必將迎來黃金發展時期。(記者 楊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