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案將重審? 牟其中首次現實可行申訴機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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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1日 10:07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張帆 從1999年元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街頭被逮捕,到2000年9月1日以信用證詐騙罪被投入湖北省洪山監獄服刑,迄今已整整5年時間了。雖然知情人士透露,從入獄的第一天起,牟其中就執著地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并在尋找各種機會進行申訴。但隨著時間的過去,他的各種努力并沒有納入法律認可的程序。 不過,現在牟其中遇到了入獄后第一次比較現實可行的申訴機會,盡管不是對其詐騙案件本身的直接再審。 3月中旬,從湖北省高院傳來消息,在最高院指令該院再審裁定下達近一年半以后,交通銀行貴陽分行訴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以下簡稱“南德集團”信用證墊款、擔保糾紛一案共計八宗案件定于3月30日至4月2日再審。 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獲悉,在3月17日接到傳票后,南德集團立即于3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關于中止民事審理并轉入刑事審理緊急申請書,并以最快速度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8頁紙的新的刑事申訴書。 在此之后,湖北高院做出了延期審理的決定。日前記者電話詢問湖北高院關于此案開庭的有關情況,被告知還沒有確定新的審理日期。 牟案代理律師及辯護人北京中仁律師事務所劉興成告訴記者,雖然目前尚不能肯定是因為其提出緊急申請書使湖北高院做出了延期審理的決定,但在遞交申請書的第二天,湖北高院就將延期開庭審理的決定以專項電話通知了南德集團代理人夏宗偉女士,并于3月29日發出了書面通知。 他還透露說,目前湖北省高院已在研究他們提出的申請,可以肯定的是,此樁民事案件的重審,不可回避地會觸及到牟案的刑事部分。 在此前,牟其中案已經過了刑事兩審與民事兩審,而讓人稱奇的是,兩個判決結果存在著明顯沖突: 1999年11月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牟案進行了為期一天的開庭審理,并于近半年后的2000年5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 判決指認:“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團法人代表身份,與湖北輕工簽訂了代理進口貨物總金額為1.5億美元的委托代理進口協議,并由何君編造虛假的外貿進口合同,通過湖北輕工為南德集團從中國銀行湖北分行對外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 “從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團采取虛構進口貨物的手段,通過湖北輕工在湖北中行共計騙開信用證33份,獲取總金額75054004.1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實際損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損失人民幣294752166.83元。” 以此,法庭判決被告單位南德集團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紅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牟臣有期徒刑3年;牟波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夏宗偉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后,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就此,牟其中信用證詐騙罪成立,沒有新的事實與證據很難翻案。但事情到了2001年末有了轉機。這一年的11月27日至30日,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湖北省高院的指定對湖北中行起訴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就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案進行公開審理。 2002年1月23日,隨州中院一審判決宣布,經審理查明:“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之間的信用證分代理進口協議,在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漢市公安局已對湖北輕工騙開信用證套匯的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時,為逃避處罰,南德集團應湖北輕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補簽的。”據此判決湖北中行墊付的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鑒于南德集團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系,故對南德集團應承擔的責任,本案中不予處理,有關當事人可另行起訴! 貴陽交行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院再次進行了歷時兩天的公開庭審,7月12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在判決書中稱,作為信用證法律關系中的債務人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的行為并沒有被認定為詐騙。 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在主要證據和基本事實的認定上產生分歧:刑事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罪成立,而民事判決認定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與信用證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沒有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件產生了兩個截然相反的認定,南德集團代理律師及辯護人劉興誠認為:這樣兩個判決,無論常理還是法理都是說不通的,二者中必有一個是錯判。他還特別強調,一審審理牟案時,關系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審理僅用了1天,民事審理卻用了4天時間;二審刑事審理不開庭審理,而二審民事審理卻用了2天。 民事判決的出現為獄中的牟其中及南德與夏宗偉等提供了足以提出申訴的佐證。在民事判決生效后,2003年3月19日,南德及牟其中、夏宗偉向湖北省高院正式遞交了《刑事申訴書》,但這次申訴并沒有得到答復。 與此同時,貴陽交行對湖北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并于2002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時隔一年多后,再審程序才被啟動,雖然只是民事案件的再審,但牟其中方面不會錯過這個機會。可是,其努力會否引發對刑事部分的再審,還不能確定。 4月12日,湖北省高院發言人公開表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信用證詐騙案裁判正確,省高院再審南德集團信用證墊款、擔保糾紛案的前提是以信用證詐騙案的刑事判決為依據的。該民事案件的再審不可能影響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對該發言人的說法,劉興誠向記者表示,該說法依據的是當前的事實,從終極上說,在刑事判決被糾正之前,民事審理當然有權引用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但是我們會根據事實和法律來證明刑事判決是一起錯案。目前他們已經提交了新的《刑事申訴書》及指定管轄申請書,申請指定除湖北省和貴州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重審,建議由處于沿江沿海地區,對外貿易發達,有處理信用證案件的專業經驗的江蘇省的人民法院管轄。當年原江蘇省九屆人大代表、南京同創信息產業集團公司總裁王榮之以涉嫌信用證詐騙、給建設銀行南京分行造成1226萬余元巨額損失被捕,但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并沒有判決王榮之信用證詐騙罪成立。 在記者發稿前,劉興誠律師告知記者,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這表明,關于信用證糾紛已經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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