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為何屢屢導致詐騙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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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1日 10:15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張帆 作為牟案的代理律師和辯護人,北京中仁律師事務所劉興誠有著多年銀行工作背景,對信用證國際規則非常熟悉。他說,在牟案中,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違反信用證業務常識:
1、牟案處理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尖銳沖突。牟案的處理,否認了信用證的融資功能,錯誤地把信用證當作外匯資金而不是當作合同,不當地給銀行增加了諸多義務; 2、在信用證控制在銀行手中的前提下,信用證詐騙的受害人是賣方(境外出口企業),而牟案根本沒有受害人,公訴機關認定的受害人也是銀行而不是賣方; 3、湖北中行的信用證風險控制得很好并且沒有經濟損失,一個根據UCP500規則進行的信用證業務卻被描繪成信用證詐騙案,反而導致湖北中行的信用證墊款本息至今不能收回,生效的民事判決無法得到執行。 所以,他得出結論,牟案其實是2個簡單的經濟糾紛,而不是1個復雜的刑事案件。 他向記者介紹了近年來發生的數起“信用證詐騙大案”,根據他的分析,除同創原總裁王榮之案后來改變定性外,其他案件全部定性錯誤。這些案件并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要么是經濟糾紛,要么構成其他犯罪。 他說,并非與信用證有關的或利用信用證所進行的詐騙犯罪都屬于信用證詐騙罪。而在這些被定性為信用證詐騙的案件背后,不排除某些人為的因素。 在記者的追問下,他說:如果僅僅被判定為經濟糾紛或者是被判為貸款詐騙罪,是不是一些銀行的負責人就得承擔失職的責任?而如果被定性為信用證詐騙,就與他們沒有什么關系了。 為何會定性錯誤 近年來被定性為信用證詐騙的幾起大案,其共同特點是:涉及的金額特別巨大,以銀行為受害人,虛構進口貿易,出口企業提供虛假的單據。劉興誠認為,之所以定性錯誤,與對信用證規則的不理解和認識上陷入信用證詐騙罪的誤區息息相關: 首先,誤以為信用證不是一種合同,而是外匯資金。 按照UCP500第二條規定,信用證指一家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或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的一項約定。可見,銀行和信用證其他當事人是一種客戶關系,信用證是銀行向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和信用證其他當事人出售銀行信用的合同,而不是外匯資金本身。 其次,誤以為不能利用信用證進行融資。 在UCP500中,遠期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具有融資功能,將遠期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作為融資工具符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遠期信用證是由出口商對進口商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并不是向銀行融資。備用信用證,不需要任何基礎貿易,只要信用證中規定的事由出現,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適的單據,簡單到一紙說明就可以獲得付款。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或財務狀況的變化,無法歸還開證行的墊款并不罕見,這種情況下,就形成了企業對銀行信用證墊款的欠款,即事實上銀行對企業的貸款。 其三,誤以為信用證不是一種單據買賣,而要保證國際貿易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UCP500規定,在性質上,信用證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種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亦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是一種“單據買賣”,并不受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或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已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制約。 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銀行堅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嚴格相符”原則,才履行付款責任。 但是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 而在對信用證規則誤解的基礎上,在對信用證詐騙罪進行認定時,又存在諸多誤區。 誤以為信用證詐騙罪的受害人一般為銀行。使用虛假的信用證一般是為了騙取出口企業的貨物,信用證詐騙罪的受害人一般為出口企業。而這些案件中有7個受害人不是出口企業而是銀行,因此,從侵害對象的角度看,不可能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誤以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弄虛作假必然導致信用證詐騙犯罪。在信用證業務中,對信用證本身造假必然導致信用證詐騙犯罪,但信用證國際規則既沒有禁止國際貿易可以是假的,也沒有禁止出口企業提供假單據。后兩種造假有的是民事欺詐,有的構成其他詐騙罪。 誤以為即使信用證是真的,也會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特征是對信用證作假,或犯罪主體將真的信用證從銀行騙至自己手中。以上8個案件的信用證全部是真的,且一直由銀行控制,根本不可能發生信用證詐騙行為。 誤以為“騙開”信用證等同于“騙取”信用證。騙開信用證是進口企業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讓銀行開立信用證,但受益人為出口企業,信用證由銀行掌控。騙取信用證是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將真的信用證從銀行騙至自己手中。二者的結果不同。騙取信用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而騙開信用證則構成民事欺詐或貸款詐騙罪。 誤以為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就是出口企業提供的單據。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是信用證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合同的一部分,是紙面的,而出口企業提供的單據就是具體的提單、發票、保險單等實物單據,二者顯然是兩回事。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而出口企業提供偽造、變造的單據則是民事欺詐行為或構成普通詐騙罪。 誤以為當開證銀行為受害方時,進口企業一定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在沒有人對信用證弄虛作假的情況下,除非進口企業從銀行騙取了真的信用證,否則,進口企業不可成為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當開證銀行有經濟損失而進口企業為侵權主體時,進口企業要么與銀行之間存在信用證墊款經濟糾紛,要么構成了貸款詐騙罪。 違背國際規則有損國家利益 劉興誠認為,信用證業務是個高度專業化的銀行涉外業務,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與我國的習慣思維不同。如果不接受信用證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不熟悉信用證業務流程,沒見過信用證的話,司法官員和法學家就很容易犯技術性錯誤,也很難把問題處理好。中國不實行判例法,但一個錯案不一定不會影響到其他案件。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發生之前,我國幾乎沒有什么信用證詐騙罪錯案,而該案發生后短短3年內,又發生了至少6起影響巨大的信用證詐騙錯案。一個知名的信用證詐騙錯案,會導致連鎖錯案,連鎖錯案會威脅我國銀行業、外貿業和司法界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損害國家利益。 2003年10月20至21日,人民幣升值問題成為APEC曼谷高峰會的重要議題之一。由于面臨來自美日等西方國家的強大壓力,人民幣匯率問題在近期內一直會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增加進口是為人民幣減壓的重要措施之一。 2003年中國進出口總額達8400億美元,約占GDP的60%,經濟對國際貿易的依存度超過美國和日本。新的對外貿易法的出臺,所有的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之后,在人民幣面臨巨大的升值壓力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勢必要鼓勵和引導進口,以減少貿易順差,而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的主要支付方式,為進口貨物支付貨款要在銀行開立信用證。 如果不適當地處理信用證業務,違背信用證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銀行輕易拒付信用證承諾的款項或反悔為信用證墊款,我國的銀行將在國際經貿領域失去銀行信用,同時,銀行并沒有控制住開立信用證帶來的風險,會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企業領導人不敢冒信用證詐騙犯罪的風險繼續在國內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利用信用證融資,大量信用證業務會轉向外資銀行;司法機關不適當地干預信用證成為普遍現象之后,會破壞司法公正,讓國際司法界貽笑大方,影響中國司法的聲譽;如果走進信用證規則的誤區,信用證就會成為發展我國外貿業的一個瓶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