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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解之三:勞動合同法是導致撤資的原因?
珠三角撤資“風潮”一度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山東30余家韓資企業的“半夜潛逃”,以及河南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倒閉,似乎又讓人感到這股“風潮”正在向內地蔓延,而這些是否都要歸罪于勞動合同法?是不是我們引進的外資企業和一些國內的中小企業都是以違法經營、低勞動力成本在維持運作的呢?
蔡定劍:中國經濟轉型,企業的壓力不是勞動合同法造成的。環境、土地法等等使得企業成本在增加,亞洲四小龍的發展也說明,低成本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可能維持太久,F在只是通過勞動合同法而已,只是對勞動法的落實。無非是強調更多規范和和諧,對企業能夠升級、提高企業法制化、管理水平都比較重要。如果我們連這個基本的權利保障都沒有,那就太落后了。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簞趧雍贤ㄊ┬星,的確有一些用人單位集中清退本單位不規范的臨時用工,但涉及的人數不多,對就業形勢影響不大。據勞動保障部對全國8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信息進行的統計,2007年第四季度企業用工需求人數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增32.5萬人,增長11.2%。由于施行勞動合同法,企業用工自然會愈加謹慎,但歸根到底,影響就業的主要因素是宏觀經濟形勢,而非勞動合同法。至于媒體熱炒的珠三角部分企業解散和遷移到國內其他地區或其他國家的情況,主要原因并非實施勞動合同法,而是當地政府“優化資本結構”、實現產業升級的直接后果。在這一進程中,企業出口退稅政策的取消、原材料和能源價格的上漲、人民幣升值和匯率的調整、企業所得稅率的合一、環保和節能減排標準的提高,對相關企業的撤資或轉移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果說勞動合同法也發揮了影響,它充其量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棵稻草”。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企業的反對聲音比較大,認為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事實上并不是增加勞動成本,如社會保險,十多年前就已經作了規定,只是企業沒有遵照執行。這次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了具體的處罰標準,等于堵住了企業的違法渠道。企業如果再像以前一樣不執行法律的規定,就要承擔較大的違法成本。而且由于有了明確的處罰標準,企業不容易規避,如果企業的違法行為被發現,或是被勞動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就要付出有可能比違法所得更大的違法成本。比如,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前企業只要不想用你,因為未簽勞動合同,隨時可以把勞動者解雇,現在企業則要付出雙倍工資。實際上,現在廣東少數企業撤資或轉移,更多的是因為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原材料漲價、人民幣升值、勞動力缺乏、兩稅合一等多種因素,而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從另一個角度講,我國資源緊張,這些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企業,該淘汰的就要淘汰,這樣才能推動我國產業升級,使我國的經濟保持長期可持續發展。
謎解之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大鍋飯、鐵飯碗?
今年兩會上最引人注目的當屬來自廣東的政協委員張茵了,她關于取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提案可以說掀起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又一輪大討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大鍋飯嗎?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無法解除勞動合同了嗎?
喬健:實際上,勞動法就有此規定,勞動合同法只不過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其目的就是要消除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以來所存在的合同短期化問題。據調查,以前60%的合同是一年以內的勞動合同,它使得勞動關系不穩定,勞動者權益難以有效維護。有人說,世界勞動關系的發展趨勢是靈活化和放松管制,而我國卻反其道而行之。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兩者的國情基礎。歐盟、日本是建立在勞動關系長期穩定的基礎上,強調靈活化,而中國面對的是市場化以來勞動關系的無序,通過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來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這對勞資雙方都有利。而且,無固定期限合同仍是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它不是鐵飯碗或大鍋飯。進一步而論,勞動合同法為了兼顧雇主利益,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以及單方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特別是允許用人單位在經營方式調整等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規定都較勞動法或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放寬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它不會導致企業用工機制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