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9月5日召開的“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整治情況通報會”上獲悉,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房地產經紀行業首批10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北京市住建委對“沃居”等9家重點違法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了曝光,經紀人協會、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則共同發布了《房地產經紀行業服務公約》,20余家規模較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現場簽署了《承諾書》。
9家重點違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北京瑞祥、北京沃居、北京明潤置地、北京中天恒業、北京中天佳業、北京凱成永泰房山分公司、北京潤嘉、北京樂成偉業、北京林澤。
據悉,北京市工商局會同住建委于4月中旬啟動了專項整治。截至目前,共檢查房地產經紀機構8388戶,對778家房地產經紀機構給予了責令改正,對房地產經紀違法案件共立案151件,結案124件,罰沒款79.6萬元;發現未設立租金專用賬戶而違規代收代付租金的機構135家,對沃居、中云置地、明潤置地、晟澤、林澤等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作為警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對外公示,對沃居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為群眾追回損失10.46萬元。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二手房買賣合同時,盡量選擇使用從“首都之窗”網站或者“北京工商”網站上下載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合同文本時,如發現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可拒絕簽訂并撥打12315電話向工商部門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此次公布的10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如下:
“為保護租賃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租賃期滿合同終止后三個月內,乙方不得與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則應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為賠償。”
“自本協議簽署十二個月內,如甲方或與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人自行與本協議載明房屋的出售人達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人實際使用了本協議載明的房屋的,甲方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2.5%向乙方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業主、客戶雙方近親屬、朋友、同事簽字視為本人簽字。”
“業主、客戶雙方通過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確認均屬無效。”
“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為違約賠償金。”
“甲乙雙方私自完成買賣交易的,雙方按居間服務費雙倍賠償給丙方。”
“甲乙雙方不得拒絕丙方服務或要求退費。”
“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則違約方或者合意解除協議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房價的2%向居間人支付服務補償。”
“委托人不得解除對居間人的委托。”
“本協議描述的該房地產基本情況與實際不符或不詳盡,則以該房地產權屬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的記載內容為準,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變更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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