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河北鋼鐵和銀行員工涉嫌參與 邯鄲女集資詐騙十余億被判死刑
本報記者 陳鋒 北京報道
4月28日,以高息為誘餌瘋狂攬金十多億元的河北邯鄲50歲婦女王紅新,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邯鄲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擬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后,國內被曝光的首例“判死”案例。據了解,王紅新已經提請上訴。國內知名刑辯律師張雁峰指出,王紅新的生死將與《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進程緊密相關。
案卷顯示,王紅新集資詐騙10.629億元,造成7.128億元無法歸還。經查,王伙同銀行工作人員及河北鋼鐵邯鄲分公司有關工作人員,以承兌匯票、供貨合同、應付款憑證等為幌子,大肆向不特定對象“吸金”,導致大量放貸人受到蒙騙。
與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有別的是,王紅新在案發后拒絕交待巨額資金流向,并企圖逃避償還債務,引發案件債權人極度不滿。
高息為餌吸金十余億
據《華夏時報》記者了解,1966年出生的王紅新只有高中文化,案發前為河北裕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警方刑拘。
檢方指控王紅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與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下稱邯鋼)簽有德國品牌“西馬克”設備備件供貨合同及澳礦買賣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的事實,以高息為誘餌,采取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手段,向大量被害人非法集資共計十余億元。至案發時,只歸還3.301億元,尚有7余億元未歸還。
今年4月28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判處王紅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判定,對王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
《華夏時報》記者查閱案卷獲知,王紅新的“吸金”活動可以追溯到2009年,而案發時間為2011年,在這近兩年時間里,她采用同樣的手法,向企業老板、銀行VIP儲戶、兒子的朋友等不特定對象大量借款。
2009年8月到11月間,王紅新以在邯鋼做生意,資金出現周轉困難為由,以8%的利息,向張某軍借款2100萬元,后還款1125萬元,余款975萬元未歸還。在張某軍催要下,王紅新偽造了一份金額為3500萬元的承兌匯票,對張進行蒙騙。
2009年11月,王紅新虛構其在邯鋼做澳礦買賣生意,向孫某借款2200萬元,到案發時還有1700萬元未還。
2010年3月至12月間,王紅新虛構其在邯鋼做德國品牌“西馬克”設備備件供貨及澳礦買賣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的事實,偽造河北裕拓貿易公司與邯鋼的“西馬克”設備備件合同,以3%的月息向劉某書借款28578萬元。在無法支付本金和利息后,王紅新利用邯鋼集團進出口外貿公司職員牛某某、鄭某某、吉某某,向劉某書出示了其偽造的承兌匯票、電匯憑證予以蒙騙。到案發時,尚有22908萬元未歸還。
在王紅新的受害人中,王某河是借出資金最多的一個,他先后共計向王紅新借出54758萬元。在被催告還款時,王紅新同樣如法炮制,伙同邯鋼集團進出口外貿公司職員出示其偽造的《邯鋼招標書》、《邯鋼設備備件供貨合同》、邯鋼應付款憑證、收款收據及邯鋼掛賬單等材料,蒙騙受害人,導致后者31046萬元本金至今無法收回。
邯鋼財務人員涉嫌合伙詐騙
一個學歷不過高中的婦女,如何在短短兩年時間里,輕而易舉地集資到十多億元?案卷顯示,王紅新善于研讀借貸人心理、精于算計,更為重要的是,她成功地讓河北鋼鐵邯鄲分公司的財務人員為其行騙“背書”。
辦案機關查明,在大量借款到期后,王紅新為了讓受害人放心,偽造了眾多虛假憑證,包括河北鋼鐵邯鄲分公司進出口公司物料審批單、承兌匯票等。而據王供述,這些假的憑證和票據,是通過路邊的電話聯系做假證的人做的。
而為了借到他人資金,王紅新還讓兒子劉炎濤參與進來。在劉炎濤的幫助下,她從受害人孫某、苗某等那里借到4000多萬元,其中近300萬元至今未還。案發后,劉炎濤辯稱,母親讓他以與邯鄲鋼鐵經營外礦為由,按月息一毛的高息向朋友借款。
除了利用其子借錢外,王紅新還瞄向了銀行工作人員。農行河北某分理處主任王某芬即幫助王紅新,向多位受害人推介其所謂的“大生意”,共借得7億余元。在未按時支付利息的情況下,王紅新向受害人出示所謂的邯鋼應支付的掛賬單、供貨合同等。
王某河與劉某書,均是因為銀行分理處主任王某芬而結識王紅新的。據介紹,最初王紅新以4分的利息借錢,一個月后按約定付息,以此贏得信任。在借得更多資金而無法償還時,再向借貸人出示其偽造的所謂合同或票據。而為了讓“大魚”上鉤,她還伙同邯鄲鋼鐵外貿、財務人員演雙簧,共同欺騙借貸人。
受害人王某河稱,在邯鋼向王紅新“約定”付款日,他曾派女婿跟隨王紅新到邯鋼結算大廳,而邯鋼外經處財務科長鄭某建確實從柜臺里給王紅新遞出了幾張承兌匯票。這些眼見為實的內容,一直讓他相信王紅新所稱的生意是事實。
王紅新后向警方交待,她在2007年后就沒有與邯鋼有業務,更沒有所謂的外礦生意,編造這些謊言都是為了騙別人。而參與其中的邯鋼工作人員,因為與她認識,所以給她幫忙。
被另案處理的邯鋼多名工作人員供述,是王紅新找他們“辦手續”,意圖證明王與邯鋼確實有生意和資金的往來,他們確實幫助王傳遞過那些單據(詳細內容見“新聞細節”)。
一位受害者的代理人、前著名律師李莊表示,歸納王紅新的詐騙手段,主要有兩點:一是通過銀行工作人員拉攏握有大量閑散資金的優質客戶,在高息和信任銀行的心理誘導下,讓受害人上當;二是找邯鋼“背書”,勾結邯鋼業務部門職員,以假匯票、假合同、假生意為道具,合伙“唱雙簧”,欺騙受害人。
拒不交待資金流向
案發后,邯鄲鋼鐵集團進出口公司稱,作為集團負責進口鐵礦石和進口設備的單位,他們從2009年至今,與王紅新沒有任何業務往來。而一位邯鋼負責人表示,王紅新在2008年以前曾作為該公司一個備件供應商,但每年的供應量大概在100萬元左右,2008年銷戶后就沒有任何業務往來。
與浙江著名的吳英案相比,王紅新集資詐騙案的最大不同是,其所騙資金最終走向不明。王紅新表示,其所借款項均用于合法經營,沒有詐騙的故意。但辦案機關指出,王紅新虛構和邯鋼做生意的事實而大量集資后,既不如實供述資金去向,又拒不交代用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具體線索,以圖逃避返還贓款,是非法占有行為,足以認定其詐騙故意。
一位曾參加過庭審的不具名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在庭審過程中,當公訴人向王紅新發問“你騙的十幾億元去向哪里?”時,王紅新回應說,“現在不說!”而審判長也問,這十多億的用處,王紅新僅答是“合法生意”,而被害人代理人追問是什么生意時,王紅新硬硬地說,“不告訴你。”
庭審現場非常激烈。有多位受害者出庭,他們最為關心的是被騙資金的流向,若不能查明則意味著血本無歸。一位受害者稱,據稱王紅新此前將大量資金轉移,案發后王托家人到處找關系,使本來有跡可循的資金流向至今沒有被查清。
記者在一份公安機關的訊問卷宗中看到,面對警方有關資金的用途和流向的訊問,王紅新說:“我在外面做生意,具體什么生意我不能說,我把錢都投到生意上去了,我現在外欠的8億元我是有能力還上的。”
不過,警方在王紅新的銀行賬戶上看到有多個由王紅新向其親屬賬戶轉移巨額資金的記錄。如王向其子劉炎濤匯款547萬元,向其兄王子辰、其弟王志新、其姐王立新的賬戶分別匯款2732萬、43.5萬、99.3萬元等。對此,王紅新表示,給兒子的匯款是自己多年做生意賺的錢,而給其兄、其弟、其姐匯款是因為后者從朋友那借過錢給她。
新聞細節
高超的“雙簧”
陳鋒
在王紅新集資詐騙案厚厚的卷宗中,她與邯鄲鋼鐵集團(后改制,現為上市公司河北鋼鐵的第一大股東)財務部駐進出口公司財務科科長鄭某建、河北鋼鐵集團國際貿易公司邯鄲分公司經理助理牛某中合伙演“雙簧”欺騙放貸人的情節,被很多受害者指稱非常惡劣。
根據鄭某建、牛某中和王紅新在警方訊問筆錄里的陳述,大體可以還原放貸人質疑,王紅新設局,鄭、牛當演員,放貸人被忽悠的全過程。
2012年12月,最大的債主王某河開始向王紅新催還借款,王紅新心生一計,她找到牛某中,希望幫她在王某河面前編造她與邯鋼有礦石業務的謊言,以貨款還未到賬為由,讓債主緩催。
牛某中稱,當天王某河和兒子跟隨王紅新來到牛位于邯鋼的辦公室。王紅新當著債主的面詢問:“我在邯鋼做的礦石款什么時間能到?”牛回答說:“年底就能到位,邯鋼這么大的公司,還能欠你們這點錢?”說了一會話,債主及王紅新走了。
牛某中說,作為公司領導,他確實知道王紅新當時與邯鋼沒有礦石業務,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與王紅新是朋友。他也知道,自己這樣說只是讓債主推遲催債,而自己的身份讓債主相信了王紅新的謊言。
而作為財務科長的鄭某建,則在王紅新通過假的承兌匯票欺騙債主時,用自己的身份提供了“擔保”,導致受害者不僅沒有拿到此前的借款,反而陷入更深的黑洞。
因為不愿償還受害人借款,王紅新以1張偽造的金額為2億元的承兌匯票為幌子,希望債主延遲討債。這張承兌匯票蓋有河北鋼鐵邯鄲外經公司的財務章,為了讓債主相信此票為真,王紅新讓其外甥先把此匯票送到身份為財務科長的鄭某建辦公室。大約20分鐘后,王紅新帶著債主的兒子來找鄭某建,當著債主兒子的面,這張承兌匯票從鄭某建手中轉到王紅新手上,其后二人簡單寒暄幾句便離開。
王紅新在警方訊問時承認,她之所以找鄭、牛二人幫助欺騙債主,是因為邯鋼是國企,通過國企工作人員的口說出來她與邯鋼有業務和貨款,債主都會相信。
王紅新供述,她導演了多起類似情景劇,包括在邯鋼財務大廳服務窗口,她和債主從邯鋼財務工作人員手中拿出承兌匯票,而這張令債主完全相信的票據,事實上是王紅新提前準備好的偽造票據。
更令人吃驚的是,王紅新供述,偽造有關假合同、假票據時都要使用假章,而這些假章都是找人買的,邯鋼集團和邯鋼外經處的大章每枚花了50元,而小手章一般不要錢。她拿到這些章在假資料上蓋完后,一般就扔在垃圾桶里。“我用章只用一次從來不保留。”王紅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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