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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誣告”風波持續:辦案機關是否應整體回避?
東陽公安與吳英方辯護人持兩種法律意見,法律界人士也有截然不同觀點。
本報記者 李伊琳 上海報道
一度趨于平息之態的吳英案,再次出現懸念。8月18日晚間,21世紀經濟報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吳英父親吳永正已經移交到金華看守所關押,而吳案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則無新消息。但至截稿時,東陽官方未回復是否采取后續司法措施。
8月14日,吳英又一份“回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并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回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案。
吳英案“誣告”風波,是因一紙“情況說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份總共不到百字的情況說明,被吳英的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帶出浙江女子看守所后,卷起了一場輿論風暴。由此,吳英的父親吳永正,代理人藺文財雙雙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刑拘,迄今已超過20天。
吳英的前一份“情況說明”,是要求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回避吳英集資詐騙案的資產處置小組組長。此次,吳英又一紙“回避申請書”,要求東陽市公安局整體回避。
兩場“申請”
“我們調查到的情況,目前根據規定雖然無法公布,但可以肯定告訴你,吳英不存在誣告。”8月18日,吳英的代理律師之一朱建偉語氣肯定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稱自己調查到的有力證據,只是暫時不便公布。
吳英案近來掀起的“誣告風波”,呈原被告“對掐”之勢。目前,最尖銳的一點就是,東陽市公安局對此案的承辦,是否應該回避。從案發至今,東陽市公安局介入辦案,成了遭受質疑的要點之一。
吳英、吳永正、藺文財三人的代理律師稱,首先是時間節點的不合理性。
吳英的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從北京到杭州,7月22日在浙江省女子監獄會見吳英,帶出了一份由吳手寫并摁有手印的“情況說明”。藺文財將這份說明向東陽市政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陳軍回避的申請,且將此份說明給多家媒體,并被陸續報道。由此惹起了一場輿論風暴。
7月26日,陳軍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并被受理。東陽公安從這個時點上開始介入,辦案的速度驚人惹來質疑。立案后,對藺文財啟動了網上追逃。
7月29日傍晚,藺文財和吳永正被東陽公安控制。
7月30日,東陽市公安局對上述兩人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7月31日,吳英家屬收到吳永正被東陽公安刑拘的通知書,整個過程不到一周。
此后,東陽公安啟動了跨省對證人進行問詢,其中包括多家媒體記者。
吳英的代理律師朱建偉認為,這主要是兩點關鍵之處動機明顯,一是此案目前的受害方是東陽市副市長陳軍,而陳和東陽市公安局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這相當于下級給上級辦案,不得不讓人懷疑公正性。”
因此,朱建偉等律師要求東陽警方主動整體回避: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和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一案,應改由異地公安機關偵辦。
另外吳英方面認為,藺文財作為吳英申訴案的代理人,身份相當于辯護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故東陽市公安局同樣應回避此案。
再呈“對掐”之勢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系東陽公安法制處查詢此事,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便回答,建議記者向律師咨詢。
一份《關于管轄權異議的答復》書顯示,東陽警方給出的答復圍繞兩方面。一是認為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因與陳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予以回避,無相關的法律依據。另外,藺文財不具備律師資格,不符合辯護人的條件,無需由異地辦案機關偵辦。因此,東陽公安不予采納吳英方提出的回避申請。
實際上,在誣告風波之前,雙方就曾“對掐”。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曾有過報道。可以佐證的新資料是,在藺文財和吳永正被刑拘之前,也就是在陳軍舉報藺文財、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的次日,藺也向東陽公安舉報陳軍利用公權力“誣告、陷害”他,并要求東陽公安立案調查。
一份出具日期為8月8日,編號為“東公刑不立字[2014]01”號的東陽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藺文財在7月29日,向東陽市公安局控告陳軍“誣告、陷害”一事,后經東陽公安審查后認定,“陳軍沒有犯罪事實”,依法決定不予立案。
當天下午,藺文財即被東陽公安控制。
而此次,針對東陽公安是否應該回避,又掀一輪對掐態勢。吳英方要求東陽市公安局予以回避的申請被拒后,并不善罷甘休。
8月14日,吳英及其他兩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師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交“回避申請書”。朱建偉稱,此份申請書已經寄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向東陽市檢察院核實此事,相關工作人員稱,至今沒聽說過有收到任何關于吳英案的司法材料,自己對此也并不知情。
“回避”爭議
至于東陽公安在此案中是否應該回避,正如前述東陽公安與吳英方辯護人的兩種法律意見,法律界人士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由公安部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章 “回避”中的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比較符合此案解釋。
“其實公安的回避與否,取決于這個案件的辦案人員有沒有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如果副市長和公安人員有親屬關系,這根據規定要回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丹紅認為,“但像他存在隸屬關系,則要整個公安機關回避,這在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
“而且,像這種情況申請回避,也不會被批準。根據這個邏輯,涉及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案件本地的辦案機關就沒法辦理了。”吳丹紅認為,陳軍副市長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陳軍存在某種直接的聯系,且這種聯系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
“雖然沒法條明文規定,依法理要回避。”律師斯偉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章“回避”解讀,“我國法律規定機構回避,如東陽公安局受市領導領導,因此是有利害關系的,符合28條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斯偉江認為,法律雖然沒明文規定機構回避,只規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關系,就需整體回避,司法實踐做法是上級指定其他地方辦理。此前,“溫州紀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級機構指定溫州之外的區域衢州的辦案機構承辦,屬同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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