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洪雪)認為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分管東陽警方工作,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因此要求東陽警方回避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和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一案,改由異地公安機關偵辦。
昨日,東陽警方答復藺文財和吳永正的辯護律師王永杰和王常清,認為兩位北京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無根據,不予采納。
今日上午,兩位律師分別向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和金華市檢察院申訴,要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責令東陽市公安局撤銷此案。
提異議管轄要求東陽警方回避
今日是藺文財被東陽警方刑拘的第17天。
7月23日,吳英的6處房產被拍賣。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遂于當日向媒體表示,吳英曾向上級紀監部門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涉嫌受賄,陳軍曾“向吳英要了十幾萬”。
7月26日,東陽市政府官微表示,已確認:吳英案中,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7月30日,東陽市官方發布消息,吳永正、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等被刑拘。
8月1日下午,藺文財及吳英父親的辯護律師王永杰和王常青向東陽市公安局發出“管轄權異議書”,要求東陽警方回避此案。
王永杰指出,提出“異地偵查”,一是因陳軍是東陽市副市長,正任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組長,而吳英的資產正是被東陽市公安局查封的。東陽市公安局與陳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應回避。
另外,藺文財作為吳英申訴案的代理人,身份相當于辯護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故東陽市公安局同樣應回避此案。
東陽警方認為無需回避
記者看到東陽警方的《關于管轄權異議的答復》書的落款日期是8月8日,東陽警方答復有兩條:一是你二人提出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回避的第一個理由無相關的法律依據;二是藺文財不符合辯護人的條件,因此無需由異地辦案機關偵辦。因此,倆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兩個理由本局不予采納。
最新進展要求檢察院介入
對于東陽警方的答復,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律師表示無法理解,今日上午,兩位律師以東陽市公安局不應當立案為由,向東陽市檢察院和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了申訴,要求檢察院介入調查,并責令東陽市公安局撤銷此案。
申訴書中提出了五點理由:
1、吳英申請陳軍回避,并沒有控告陳軍,既然連“告”都談不上,何來“誣告”之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2、退一步講,就算吳英向有關部門反映了陳軍,也是行使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權利,即使反映失實或錯告,也不是犯罪。刑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3、如果經上級部門調查,即使吳英和藺文財的反映失實,最多只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4、本案應當異地偵查,東陽市公安局本應回避此案。東陽市公安局與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應當回避。
5、藺文財作為吳英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其一直為吳英辯護,而東陽市公安局是吳英案的偵查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的規定,東陽市公安局同樣應當回避此案。
據悉,兩位律師認為,本案最多一起個人之間的名譽權案件,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不是刑事犯罪。東陽市公安局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因此要求檢察院查明事實,依法給予藺文財和吳永正公正處理。
“正義不會缺席,它,已經在路上”兩位北京律師表示。
記者獲悉,今日上午,申訴書已經寄出。
已收藏!
您可通過新浪首頁(www.sina.com.cn)頂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過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