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浩
7月1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吳英死緩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此外,7月22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將通過淘寶網[微博]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部分吳英案的房產。
死緩減刑無期
7月11日上午9點,備受關注的吳英死緩減刑案,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開庭審理,庭審地點在浙江省女子監獄。
當日11點半左右,法庭作出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吳英的父親和妹妹在現場旁聽了此案。
2012年5月21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終審判決之后,吳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監獄服刑。
到現在,吳英在監獄服刑已二年期滿。
6月上旬,浙江女子監獄向浙江高院提交了吳英的《減刑建議書》。
為規范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減刑程序》)。
該規定于6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要求六類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報請減刑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為了確保減刑程序公開透明,《減刑程序》規定開庭審理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6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公布了所受理的43件減刑案,其中包括原中國足球著名裁判陸俊減刑案。
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吳英在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應該能獲得減刑,問題是減刑幅度,是減刑為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吳英申訴的刑事代理律師朱建偉告訴記者,吳英在過去的兩年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也沒重大立功,由死緩改判為無期應該只是時間問題。
爭議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對記者表示,此前曾與浙江高院承辦吳英死緩減刑案的法官聯系,希望能讓吳英的代理律師參加庭審。但未獲得法院的同意。
吳英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藺文財認為,不讓減刑罪犯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參加開庭,那么和過去的書面審理就沒有區別。
“我曾要求承辦法官和領導匯報情況,讓吳英的代理人參加減刑案件的開庭。”藺文財說。
洪道德教授介紹,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規,對于減刑案中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能否委托律師參加庭審,并未有明確規定。
《減刑程序》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處于空白狀態,但是從法理和維護減刑罪犯的合法權益考慮,應該允許委托律師參加庭審。”洪道德說。
此外,7月22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將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吳英案中的部分房產。
6月5日下午,東陽市政府召開了“吳英案資產處置方案通報會”。除了東陽市政府、東陽公安局等機構的負責人,還有吳英案的債權人和兩家評估鑒定機構參加會議。
在會議上,東陽市政府的領導通報了吳英案涉案資產處置方案,即將現有扣押資產經過評估鑒定后,進行公開拍賣,按債權比例清償債務。
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其委托,提供拍賣平臺而已。
拍賣公告顯示,此次拍賣涉及的六處房產均為商品住宅,拍賣價格約為7000到8000元每平方米,而該地區的同類型住宅均價約為10000元每平方米。
吳英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吳英先后從林衛平等11人處高息借款人民幣7.7億余元,案發時無法歸還的集資詐騙款為3.8億元。
記者此前獲得的東陽市政府相關資產處置材料稱,對本色概念酒店經營權及其他租用房屋中易貶值且不宜保存的物品進行公開拍賣(包括30輛汽車、本色總部和倉庫中的家紡、租用倉庫中的建材、租用店面中的洗衣、洗車設備等相關物資)。拍賣所得款存于專案賬戶中,現專案賬戶中所涉及的資金包括前期拍賣所得款、追回贓款共計1800余萬元。
2012年5月21日,吳英案終審宣判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經專門介紹了“吳英被扣押查封的資產”情況。其中包括:浙江東陽的89套房子、湖北荊門市的26套房子,以及浙江諸暨的一處房產;價值1.2億余元的珠寶(吳英已支付2300萬元貨款);41輛汽車;租用的店面房及倉庫內的物資;本色概念酒店。得款均存于吳英案專用賬戶。
對于涉案資產的處置問題,吳英方面曾表示異議。吳英的代理律師朱建偉認為,此次“吳英案資產處置方案”涉嫌多處違法。
首先,吳英案的終審判決書,只是判決沒收吳英的個人財產,但是判決書中沒有明確哪些資產屬于吳英的個人財產,也沒有財產清單。在沒有明確吳英的財產前,不能隨意處置資產。
其次,吳英案的終審判決書,只是認定吳英是個人犯罪,并未認定其所在的本色集團公司是單位犯罪。但是,現在本色集團公司的資產也被扣押了,對于哪些是吳英個人財產,哪些是單位財產應該區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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