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抵押給商業機構,并以此獲得養老服務或收入。如何看待這一“以房養老”模式?試點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9月17日,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以房養老’模式的初衷是好的,但應屬無奈之舉。”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記者,按照我國婚姻法和社會保障法的規定,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后,子女有贍養義務;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養老制度,對老年人應該給予應有的保障。一般情況下,老年人無需通過賣房產來養老。不過,如果老年人自愿選擇“以房養老”,可以視為一種新的融資服務,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
“‘以房養老’模式不能取代其他養老保障手段。婚姻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承諾不能落空,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可推卸,國家對老年人的養老保障責任也不應打折扣。”劉俊海提醒說。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持相似觀點。他認為,在面臨老齡化社會時,解決養老問題需要國家、社會、個人共同努力。但在這一過程中,也要進行責任區分。“從長遠發展看,還是應該由政府承擔最大的養老責任。畢竟很多老人沒有房子,如果過分強調‘以房養老’,人們會擔心政府不承擔養老保障責任。”
在劉劍文看來,“以房養老”將對我國文化傳統產生沖擊,“如果單純靠房產養老,不讓子女繼承財產,不符合既有的社會文化心理。”
此前,“以房養老”在北京、上海等地曾有過探索,但效果欠佳。有分析認為,我國現有住宅房屋產權期限為70年是一大障礙。劉俊海表示,“依據我國物權法,商品房的產權是永久的,70年期限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我認為,對個人第一套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在70年后應無償續期。”
考慮到“以房養老”可能帶來的經營風險,劉劍文建議由政策性國有銀行來開展相關業務。劉俊海建議由銀監會出臺房產倒按揭的業務指引,對未來的房地產價格變動風險作出預測,讓老年人與銀行多贏共享。(鄭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