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中案”生變
上訴追責假案制造者計劃落空
本報記者 陳鋒 北京報道
12月24日,被稱為吳英財產保衛戰的“吳英案中案”迎來第17份裁定,浙江省高院對本色公司與胡滋仁、劉賢富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公司的上訴。
25日,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對《華夏時報》表示,浙江省高院的這份裁定令人失望,只能說明其沒有勇氣糾正法院自己的錯誤行為!霸娲砣松踔翛]有本色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法院就進行了立案、審理、調解,這是一宗再明顯不過的假案!”吳永正說,他正在與律師商議申訴之事。由此看來,耗時6年、前后總共獲得17份法律文書的這一組案件,尚難言結束。
24日,浙江省高院以答記者問方式發布消息,否認“吳英14處房產被賤賣”,不料此舉引發口水戰。吳英父親及其律師表示,“賤賣是真,只是賤賣未遂,法院在混淆視聽。”
上訴計劃落空
2006年12月28日,一個名為畢健的安徽人代理本色公司,以該公司為原告、胡滋仁為被告在金華市中級法院提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稱胡滋仁與本色公司簽訂了兩處共計3000余平米、轉讓價為1680萬元的房產購買協議,并繳納了1470萬元,尚欠210萬元,要求法院確認購買協議有效。
另一起案件為同一天起訴、同樣由畢健代理,只是被告變為了一個名為劉賢富的人。訴爭的12套房屋面積為3000余平米,轉讓價為1380萬元。
令人倍感蹊蹺的是,金華中院在2006年12月28日當天即出具調解書,確認了這兩起畢健為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訴求。這意味著,兩被告只需付400余萬元,即擁有3060萬元房屋的所有權。
此案后經金華中院再審,撤銷了該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上訴到浙江省高院,后者裁定發回重審。金華中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公司名義的起訴。
本色公司不服,于12月7日再次上訴到浙江省高院。12月24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本色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對于追究制造假案的相關人員責任的訴求,浙江省高院的裁定表示,本色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屬于上述兩案民事訴訟審理范圍。
吳英案的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師事務所朱健偉、呂海波律師24日對本報記者表示,浙江省高院的裁定忽視了一個重大問題:裁定確認,原告代理人畢健在本色公司與胡滋仁一案中并不持有本色公司委托其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法院不應為其立案。
他們說:“法院應該承認錯誤,并承擔由此給本色公司及吳英帶來的損失。”
24日,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表示,金華中院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重審撤銷了調解協議。對于辦案法官在該案中存在的審查不嚴、工作粗糙等問題,高院已責成金華中院認真核查處理。
對于吳英致信法院要求追究涉嫌參與制造假案的法院工作人員責任一事,唐學兵回應,經向金華中院了解,該案中未發現該法官有內外串通等違法行為。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不服,認為法官有徇私枉法瀆職問題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對此,吳永正認為,沒有法院的積極配合,沒有授權委托書的畢健不可能得逞。“恐怕除了串通之外,沒有其他理由可以解釋!”吳永正說。
浙江高院否認賤賣資產
據轉述,吳英在后來的庭審中揭露,這兩起案件均為假案,其目的是侵占其14套房產。
按照吳英父親吳永正的表述,這14套房產目前價值在1億元左右。如果金華市中院的調解書生效,上述房產就被相關人員以3060余萬元攫取。“這不是賤賣嗎?”他質疑。
吳永正將矛頭指向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后者在24日表示,據向東陽公安機關了解,上述兩案所涉及的14處房產尚登記在本色集團名下,目前仍被查封,相關起訴已被金華中院和高院駁回,不存在吳英資產被賤賣的問題。
呂海波表示,從表面上看,如果調解書生效,這14處房產僅以3000余萬轉讓,可謂賤賣。但實際上,所謂的3000余萬并不存在,更未支付,準確地說是“0元賤賣”,只是未成功,因此應定性為“賤賣未遂”。
另一位律師朱健偉則認為法院混淆視聽:“我們不屑與法院打口水戰,沒想到他們主動發起!”
吳永正則表示,他擔憂浙江省高院的相關說法會誤導公眾!拔也坏貌怀鰜矸瘩g,還有大量的資產被賤賣,包括本色酒店、汽車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