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判決則認為,如果有關方面指控行政部門的評估過程不符合美國憲法,則法院有權予以考慮。
本周二,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 Corp。)起訴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和奧巴馬政府獲勝。對此“歷史性判決”,《華爾街日報》認為有以下5點值得特別注意:
1)肯定了法院有權干預。美國政府行政部門認為,在評估外資公司是否可以收購美國資產的問題上,總統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對此法院無權加以審查。該判決則認為,如果有關方面指控行政部門的評估過程不符合美國憲法,則法院有權予以考慮。
2)外資公司有了維權工具。直到此判決之前,外資公司對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評估過程毫無抗辯之力,只能被動接受。但此次判決有可能改變這種狀況。巡回法院認為,被審查的企業有權知悉美國政府部門據以決策的有關證據,只要那些證據不涉及機密即可。此外,外國企業也應被給予就有關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
3)對總統直接打臉。周二的這一裁決是史無前例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美國總統以往很少直接出面駁回外資企業投資并購案。通常當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認定某個項目危及美國國家安全時,有關外企通常會知趣地放棄有關計劃,或者同美國政府達成某種妥協方案。2012年,美國總統奧巴馬否定中資企業羅爾斯公司收購美國風電資產,這是22年以來首個總統直接出門喊停的案例。
4)中國企業維權高峰期來臨。由于中資企業在美國的商業投資活動持續增加,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評估過程成了它們越來越難伺候的攔路虎。僅2012年,在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備案的中資企業相關案件就達到了23起,其中以制造業居多。
5)此判決可能還有變數。目前,美國行政部門尚未明示下一步將如何應對。不過,它既可以要求上訴巡回法院重新考慮這一決議,也可以提請美國最高法院復審此案。如果最高法院依然維持原判,行政部門還有最后一招,就是推動修改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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