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宇
[ 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普遍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
[ 《規定》還明確單一客戶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該客戶委托資產市值的20%。 ]
為有序推進基金投資顧問業務,6月9日證監會起草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10月,證監會啟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從試點開展情況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運行平穩,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已基本具備轉常規條件。
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普遍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應當堅持長期投資理念
具體而言,《規定》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監管,進一步明確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優化投資分散度等監管要求。
例如,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堅持長期投資理念,有效控制基金組合策略的換手率;此外還規定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建立并履行集中統一的投資決策管理制度,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策略經理等投資決策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劃分。
《規定》還明確單一客戶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該客戶委托資產市值的20%,貨幣市場基金、寬基指數及寬基指數增強基金、養老目標基金、基金中基金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除外;單一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客戶,持有單只基金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50%,持有單只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份額合計不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20%。
《規定》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持續豐富服務內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規范宣傳推介行為,強化信義義務落實和利益沖突防范。
例如,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全面了解客戶情況,為客戶提供資金規劃、資產配置等投資規劃方案,并根據客戶不同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等,為客戶匹配不同的基金組合策略的,可以按照服務整體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在了解客戶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風險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
另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在了解客戶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風險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應充分揭示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障投資收益。
組合策略設置一定鎖定期,或者包含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向客戶特別提示風險,取得客戶同意。鎖定期安排應當與客戶投資期限、投資目標等情況相匹配,不得長于客戶目標投資期限或者違背客戶投資目標。
補齊短板
《規定》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業務合規有序開展。例如,加強對投資顧問機構之間及投資顧問與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管理,明確對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產品的規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
具體而言,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與其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銷售機構等主體開展業務合作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合作管理,明確職責分工,有效區分和隔離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合作機構開展的業務,確保客戶了解不同主體的職責與分工。
未取得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環節。合作機構應當配合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實施業務留痕,不得自行收集、傳輸、留存客戶信息。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前款規定的外部服務。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對客戶的受托義務不因委托其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提供外部服務而免除。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對基金投資顧問人員的考核、激勵不得存在與相關基金銷售交易傭金收入相關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安排。以預收方式收取的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費在確認為收入前,不得用于人員激勵。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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