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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資源稅12月1日同步調整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微博]日前發布《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將于12月1日啟幕的煤炭資源稅終于迎來改革詳情,油氣等資源稅亦將同步調整。
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記者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此次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費基金、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調整原油、天然氣等資源稅政策三部分內容。
調整煤炭企業資源稅,必須以清理收費為前提。方案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針對煤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后,稅率如何確定?方案明確,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現行稅費負擔較高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稅率公布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
此外,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可享資源稅減征30%優惠,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兩部門還調整了煤炭資源稅征管方式。目前,越來越多煤炭開采企業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選煤,全國原煤的洗選率已達60%左右。隨著國家節能環保力度的加大,這一比例還將繼續上升。為便利征納雙方,改革后,用于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對納稅人開采銷售原煤的,以原煤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對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征資源稅。
兩部門表示,在洗選煤銷售環節征稅,相對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征稅,對納稅人更有利,也更合理。而將洗選煤銷售額給予一定比例折扣作為計稅依據,可避免對煤炭洗選環節的成本和利潤征稅,保持原煤和洗選煤的稅負平衡。折扣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或由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兩部門還發布《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同時,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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