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新能源化”明確時間表
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購置新車,新能源車不低于30%
楚天都市報訊 據新華社電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13日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明確新能源車購買時間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方案明確提出了新能源汽車購買的“時間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幾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當年15%。
針對公眾關心的新能源汽車的基礎設施配備,方案也作了明確規定: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五部門要求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
限牌限號等方面將予以傾斜
方案還規定,地方政府應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地方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等。
據介紹,方案還規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饋監督,提出從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方案規定,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文章關鍵詞: 新能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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