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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產經 > 反壟斷法8月1日實施 > 正文
反壟斷審查并非多多益善
盡管通用電氣(General Electric)和霍尼韋爾(Honeywell)都是美國公司,但當兩者2000年試圖合并時,是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了反壟斷擔憂,而非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不久之后,可能會是印度或中國來阻止一宗高調的全球交易。中印兩國都即將實施嚴厲的反壟斷法,這是個好消息,但如果大家不希望一宗交易被無休無止的審查拖黃了,那么,就應該由受這筆交易影響最大的司法轄區的監管部門擔當牽頭審查機構,其他競爭當局必須遵從它的評判。
有兩種趨勢在反壟斷領域出現交叉。其一是中國和印度的崛起,兩者不僅是制造強國,其自身也是重要的市場。另一條則是大規模跨國并購交易的增加。如今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是,如果兩家汽車公司決定合并,會影響許多國家的市場競爭,而不僅僅是它們各自的本土市場。
每個國家都有權使自己的市場保持競爭性。但如果每個國家都去審查每筆交易,那么,不僅增加了官僚環節、導致成本上升和時間拖延,而且,對一個特定交易進行最嚴厲反壟斷解讀的國家,會為其他所有人做出一個事實上的決定。在有些案例中,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一種擔憂,而且,由于相關公司可能僅僅因為在印度或中國的銷售額達到1億美元就要接受審查,情況可能變得更糟。
這并不是對中印兩國新競爭法的批評——兩者都是現代化的法規,都咨詢了法律專業人士。如果能迅速、公平地得到執行,強有力的反壟斷法會使兩國向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而非裙帶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前進一步。中印兩國的消費者將會受益。
然而,對于跨境交易,中國和印度(還有美國和歐盟委員會)應該將合并交易交予能夠最好處理此事的一個司法轄區。如果一家合并后的公司在印度會有2億美元銷售額和5%的市場份額,而在美國分別是100億美元和30%,很顯然應該由哪國出頭處理。作為一個協調監管機構的論壇,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業已成立。中國應該加入這一機構。
一個應該避免的先例是1997年波音(Boeing)和麥道(McDonnell Douglas)公司的合并——它引發了歐盟和美國競爭監管當局的一場沖突。若非歐盟作出讓步,這場合并交易幾乎引發了一場跨大西洋的貿易戰;而如果其它國家認為中國或印度利用競爭法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結果會很相似。不過,如果它們能同世界其他競爭監管機構進行合作,這兩位亞洲巨人將會受到反壟斷俱樂部最熱烈的歡迎。
何黎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