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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集體企業的主人:上海華生化工改制問題調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4:32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王義偉文/攝 從2006年2月發生矛盾到2007年3月,雖然華生公司內部因為改制發生多次矛盾,但是,由于雙方都較為克制,也許還有多年相處的感情積累,公司的生產經營一直正常進行,工廠繼續生產,銷售狀況良好。 但是,在新董事會逐步向關鍵部門派駐人員的過程中,卻遇到重重阻力。 這是一次特殊的采訪。記者千里迢迢趕到上海,帶著介紹信、帶著記者證拜訪上海黃浦區有關部門,甚至給有關企業的領導人打通了手機,希望能面對面進行采訪,但均未能如愿。企業的職工倒是采訪到了,采訪過程卻像地下工作一樣,連記者自己都感覺到一絲不安。 被采訪的企業是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這是一家股份制企業,其最大的股東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是一家集體企業。 本來,按照相關法規,職工是集體企業的主人,經理(廠長)應該由職工選出。但是,3月30日這一天,上海市黃浦區有關部門卻給這家集體企業委派了一個法人代表,矛盾開始激化。而背后的沖突,已經持續了15個月。 這就是記者趕往上海的原因。 創業與確權 1982年,如何安置陸續返城的知識青年成為上海市政府頭疼的事情。李隆銘這個能人,用“三六九”的方式,開始了獨具一格的創業歷程。他們用三口缸、六根棒、九個人,組建了一個簡單的華生合作化工廠(后更名為華生化工公司,1998年因改制需要更名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 在李隆銘的帶領下,華生化工飛速發展。到現在,不計酒店、房地產、油漆涂料等投資產生的利潤及企業資產的升值,華生化工僅賬面凈資產就有20多億元。 李隆銘出色的能力不僅體現在生產經營上,在確立企業性質、產權歸屬方面,他也先行一步,且做得干凈利落。 那個時代的集體企業,必須有一個掛靠單位。華生化工就掛靠在上海物資集團總公司旗下。1997年4月,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作出界定,華生化工所有者權益全部為華生化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相關文件表示,華生化工享受的免稅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性質;考慮到發展中確實得到物資集團總公司大力支持,在條件許可下,應以適當方式給予物資集團總公司經濟補償。1997年7月,華生化工一次性將500萬元補償金繳給物資集團總公司,完成了產權界定。 1998年8月,華生化工公司第二次改制,成立華生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4月,華生化工增資0.6億元。至此,華生化工總股本為10.6億股:李隆銘個人持股1.89%,職工持股會持股8.49%,其余89.62%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所有。而古象涂料制造中心一直以集體企業的形式存在。 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所有被采訪者都對李隆銘的個人貢獻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不少人也表示,2001年之后,年事已高的李隆銘在用人、經營方面屢出敗招,導致重大投資失誤,給企業造成不小的損失。 改制的矛盾 矛盾和沖突由第三次改制引發。 2006年2月,近80歲高齡的李隆銘在前兩次改制的基礎上,正式啟動華生第三次改制。改制的主要內容,是要員工全部退出職工持股會,改變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身份,然后進行經濟補償。如果繼續在華生干下去,按每年2萬元對此前的工齡進行補償;如果離開華生,則按工齡每年3萬元進行補償。 有人計算過,按照當時在職職工370多人,以職工平均工齡16年進行買斷,所需的資金也只有2億元不到,僅占華生化工賬面凈資產的10%左右。一旦職工工齡全部被買斷,企業職工將失去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而李隆銘將以虛立的華生基金的名義掌控18億元左右的資產。 明白了改制后果的大部分職工急了,他們采取了種種方式方法反對這個方案,結果,改制暫停。 這個時候的華生化工,掛靠在上海市國資委旗下的上海百聯集團。 屬地移交 于2006年2月開始的第三次改制方案在職工的反對下暫停之后,華生公司的掛靠單位發生了變化。 根據記者掌握的材料,2006年5月19日,上海市國資委與上海市黃浦區政府簽署了一項“屬地管理交接協議書”,約定華生化工歸黃浦區政府管理。 華生公司的掛靠單位,為什么要從百聯集團轉移到黃浦區政府,是一個謎團。記者在采訪過程中,某位被采訪者說了這樣一段意味深長的話:百聯集團只是企業,黃浦區政府則有警察、有拘留所。 “臨時董事會” 2006年8月,已經隸屬黃浦區政府的華生公司改制再一次啟動,矛盾又一次開始激化。 2006年9月15日上午,李隆銘的兒子、華生公司總經理李建中召集總廠中層干部開會,宣布免去張榮華“華生化工廠常務副廠長”職務。 當天下午,職工們臨時召開“緊急職工代表大會”,并產生“臨時董事會”,推舉張榮華為董事長,宣布罷免李隆銘的職務。 黃浦區政府的反應非常迅速。3天之后的2006年9月18日,由黃浦區總工會、政法委、國資委、勞動局等部門組成的“上海華生工作指導小組”入駐公司。 工作組的進駐,給華生化工帶來了新的矛盾。工作組堅持認為,華生公司最大的股東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有國有資產成分,也就是華生發展過程中享受的減免稅部分。 更換股東代表 2006年10月30日,上海龍耀律師事務所姚允才律師正式與華生員工簽約,代理相關適宜。 2006年10月31日,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召開職工大會,到會的和委托代理的有285人,占職工總數的82.61%。大會一致決議,罷免李隆銘的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經理職務及華生化工有限公司89.62%股份的股東代表資格,并選舉張榮華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的經理和股東代表。 2006年11月8日,根據職代會的任免決議,華生公司召開新一屆股東會,產生了新的董事會、監事會和新一屆董事長。李隆銘沒有參加股東會,且拒交公司相關印鑒及財務資料,股東會選出的新董事會無法完成工商變更。 專家評判 黃浦區政府工作組堅持認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的資產中有48.95%是國家減免稅形成的基金,華生化工有限公司是古象中心的控股企業。由于政府對古象中心享有財產權利,因此董事會不具合法性。 對此,2006年底,職代會方面邀請國內民法權威、《物權法》起草小組負責人江平教授、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傅鼎生、董保華教授等京滬法學專家召開專題研討會。專家認為,占有華生化工89.62%股權的古象中心屬于集體企業。國家給企業減免稅是為了鼓勵其發展所給的優惠政策,免稅部分形成的資產是企業自己的資產。 “如果黃浦區認為減免稅形成的資產是國有成分,那么國家給外資企業的眾多稅收優惠政策,是否也要折合成國有股份?”江平這樣問。 2007年3月2日,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給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發文,認定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持有的華生公司89.62%的股份屬于集體資產。 但是,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風雨將至 2007年1月,華生化工新的股東選舉的董事會,開始逐步行使自己的權力,向公司的人事科、銷售科等部門,派駐新的人員,只有財務部門,因為法人變更無法進行,繼續掌握在李隆銘手里。 從2006年2月發生矛盾到2007年3月,雖然華生公司內部因為改制發生一次次矛盾,但是,由于沖突雙方都較為克制,也許還有多年相處的感情積累,公司的生產經營一直正常進行,工廠繼續生產,銷售狀況良好。 但是,在新董事會逐步向關鍵部門派駐人員的過程中,卻遇到重重阻力。 雷霆手段 華生公司的新董事會一直在古象辦公樓的4樓辦公,不知道什么時候開始,辦公地點主要通道的斜上方出現了一個監視探頭。董事們發現這個探頭的線沒有連接上,也就沒有在意。 2007年3月30日上午7時50分,董事之一的倪和順到公司上班,突然發現監視探頭的線連上了。倪和順不假思索,就將連接線擰開了。 3月30日,職工民選產生的董事會被宣布為非法。經過長時間的偵訊,其他人被放回,倪和順則因擰開監視探頭連線,被判定為擾亂單位秩序,黃浦區公安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在此之前,3月29日,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發出通知,任命原區財政局局長呂耀良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經理兼法人代表。 在工商變更登記的材料中,記者注意到,李隆銘簽字了,但是古象中心的公章沒有蓋。 訴訟將至 黃浦區政府任命一位國家公務員為集體企業的法人代表,在華生化工內部引起強烈的抵制情緒,職工們到處上訪,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并聘請了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準備和黃浦區政府打官司。 接受職工委托的律師已先后向黃浦區工商局、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發出了律師函。 記者和姚允才律師探討了政府對集體企業監督管理的權力邊界問題。他認為,黃浦區政府并不是古象涂料制造中心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有關職能部門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權,是指對集體企業的監督、指導和幫助,并不是說可以向集體企業派法人代表。 一場直指黃浦區政府的行政訴訟,也許就要展開了。 5月29日這一天,記者先后赴上海華生公司、上海黃浦區工商局、上海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司聯系采訪,均無功而返。無奈之下,記者在黃浦區區委宣傳部留下3份采訪提綱,請宣傳部的同志代為轉達采訪申請。3天之后,記者得到答復,暫不接受采訪。 本報將繼續關注該事件的發展。(5L1) 采訪手記 《物權法》怎樣保障集體企業所有權 -本報記者王義偉 最近幾年,很多地方政府部門都將自己的職權公之于眾,接受社會監督,媒體稱之為權力清單。 記者在上海黃浦區采訪,最希望看到的,就是黃浦區政府、尤其是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權力清單。他們是否真的有權力向一個集體企業派駐法人代表。 可惜未能如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1992年1月1日實施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 即將于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辟出了專門的章節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進行了界定。 可以說,集體所有權是中國經濟社會中三大所有權之一,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 在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的集體企業性質確定無疑、集體資產的界定明確的情況下,記者看不到黃浦區有關部門向這家企業派駐法人代表的任何理由。 但是,這個法人代表還是被派進去了。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被稱為改革開放最前沿的大上海,讓人疑惑、讓人遺憾。(5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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