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證監部門的官員透露,正準備把現金分紅派息與上市公司再籌資資格掛鉤,國內媒體隨即展開了一次聲勢浩大的討論與宣傳。對此舉贊成的多,反對的少。綜合各方觀點,證監部門此舉的目的一是為了限制上市公司盲目追求股本的擴張(俗稱“圈錢”),二是為了切實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還有戰略上的考慮:“將現金分紅派息作為上市公司再籌資的必要條件可以被視為我國證券市場逐漸趨于成熟、理性的重要標志。”。
但問題有兩個:目的能達到嗎?問題的根在哪里?
就限制上市公司“圈錢”而言,此舉未必有效:在我國目前經濟大環境下,如果公司很快能從市場上集資幾千萬、幾億元、幾十億元,那么,無論公司現在多么困難,先籌集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億元現金紅利分給大家總還是有辦法的,這一點相信許多上市公司能做到。做不到的,大約原本也不想“圈錢”。
就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言,如果廣大中小投資者只能買到高價股票(現在發行市場上的市盈率也多在30、40倍以上,更不要說二級市場了),卻說七扣八折后的微薄現金分紅能真的切實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你信嗎?反正我不信。其實,單是捉摸一下這個說法,就頗覺有趣:要求你先把錢分給他,再從他那里拿回來,盡管拿回來的可能不等于分出去的,時間上也可能相差一年半載。
管理學和經濟學有一個共同的原理:辦法離問題的源頭越近,辦法就越有效。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什么得不到保障?題目太大,三言兩語也說不清。不如先來說說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配股。
從經濟學的角度(也就是利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決定現金分紅,合理的原因只應有一個:股東們相信這部分利潤放在各股東的手中較之記在公司的名下更能發揮作用。如果原因不是這個,而是其他原因,比如,是為了維持配股資格,那么我們很難說這些原因或這些原因的原因是合理的。同樣,上市公司決定送紅股,合理的原因也只應有一個:股東們相信這部分利潤放在公司的名下較之放在各股東的手中更劃算。類似地,上市公司決定配股,合理的原因也只應有一個:股東們相信這部分錢拿出來交給公司從而給自己帶來的收益較之留在各股東自己的手中所帶來的收益更大。也等于說:股東們相信公司有了讓大家滿意的投資項目可供投資。
如果公司真的有了讓股東滿意、認可的投資項目,有了新的賺錢的機會,它不分現金而決定送紅股、配股,看不出對誰不利;而新的賺錢的機會是有價的,所以,因公司送紅股、配股而使公司的股價上升也是無可厚非的。偏激點說,在中國這樣一個經濟處在起飛階段、好的投資項目較多、而能上市融資的公司相對不多的國度里,出現上市公司少點現金分紅、多送點紅股、多配點股的現象,倒顯得合理。如果這就是不成熟,那么它與我們不成熟的經濟倒是般配的。
顯然,多送紅股、多配股成為問題,與上市公司不現金分紅、少現金分紅并無關系,它們同時出現十分合理;真正的原因是,一些送紅股、配股是以杜撰出的一個或一系列好上天的賺錢機會為理由而進行的(甚至干脆沒有理由)以及在此過程中大股東權利與義務的不匹配。如果確保了項目的真實性、管好了大股東權利義務的匹配問題,相信多送紅股、多配股將不成問題。從證券市場監管的層面講,這才是問題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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