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1日消息:曾擔任證券法起草小組組長的厲以寧20日說,證券法應該追加一項民事賠償條款,以限制上市公司做假賬欺騙投資者的行為。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厲以寧說,當初國外有人建議,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中應該有一條,規定民事賠償責任。當時考慮到國內的一些情況,沒有加進去。他說;“我自己感覺,如果下一步要修改《證券法》的話,這一點一定要加。”
他接著說:“如果某個上市公司做了假賬,披露錯誤信息,被查出來以后,現在的處置是罰上市公司的錢,罰會計師事務所的錢。罰了錢歸政府,但不賠給投資的老百姓。”他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你欺騙了投資者,不但應該罰,而且也應該賠”。
厲以寧說:“現在,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都是不怕罰,只怕賠。罰款只不過幾十萬上百萬元,‘賠’就是從某月某天開始,買你股票的人的所有損失都要賠。”
厲以寧說,他既然怕賠不怕罰,所以下次修改證券法就要寫進去。(林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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