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君 通訊員曉欣) 回遷房能否當作商品房出售?日前,北京宣武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把回遷房當作商品房出售的某開發公司輸了官司。該案的審理也對打算買房的人們發出了警示。
據了解,在外企就職的李女士于1997年12月花66萬元買下北京二環以內一套建筑面積為112.71平方米的單元樓房。來年8月,李女士一家人經過精心裝修后喜遷新居。但讓李女士不安的是,原說好一年內辦理產權手續,但時限已到卻不見動靜;更令她氣憤的是,在與鄰居的一次閑聊中,李得知這棟樓是危房改造回遷用樓,根本不是商品房。
李女士頓時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在與開發公司爭論未果之后,李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和后期公共維修金,并賠償裝修費10萬元,要求支付搬遷費及利息等。
李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住宅樓購銷合同》中曾有約定:保證出售房屋產權為北京市產權的商品房,自知理虧的開發商同意為李退房,但不同意賠償損失,同時要求將裝修的房屋恢復原狀,并支付房屋使用費6萬元。
眾所周知,商品房可以立即上市,且在銀行做抵押進行貸款,而拆遷房因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價格相對低廉,且有大小產權之說,故不享有商品房的權利。為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開發商與李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把房騰空后還給開發商,開發商退還李全部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付李裝修費7.3萬元,返還公共維修金1722元,李女士支付開發公司拆改損失費2000元和房屋使用費(3.05分/月?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