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是區別于封閉式基金的一種形式,具有份額可變、期限不預定、無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依基金單位凈值確定等特點。近年來尤其是98年以后,中國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但迄今為止,中國尚無一家開放式基金。從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歷程看,開放式基金在中國的出現是大勢所趨。
開放式基金的特點
開放式基金的所謂特點是相對封閉式基金而言的。開放式基金之所以能夠逐步替代封閉式基金成為投資基金的主要形式,是與其鮮明的特點、更科學、更市場化的運作機制分不開的。
(一)基金份額的變動性。開放式基金的份額是變動的,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它不像封閉式基金有一個封閉期,封閉期內基金份額固定不變。開放式基金這種可變的基金份額的設計有其優點;當基金運作成功、能夠為投資者帶來良好的業績回報時,投資者勢必會繼續積極申購基金單位,這樣無須再行設立新基金便可使基金規模得以擴大,為投資基金帶來增量資金,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方向。封閉式基金則因封閉期內鎖定基金份額,即使運作成功也無法擴大基金份額,其他投資者也因此無法分享基金業績。反之,若基金運作失敗、業績較差時,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可以贖回基金單位,用“以腳投票”的方式對基金經理人形成直接的壓力,迫使后者勤勉工作,創造良好業績以回報投資者。
(二)基金期限的不預定性。從理論上說,開放式基金可以無限期存在。但實際上,開放式基金的續存期限與基金業績即基金管理者的工作成果息息相關,基金管理者的收入也與基金規模和經營業績相掛鉤。如果基金業績優良,基金不但能續存下去,還會吸收更多的投資者投資從而擴大基金規模,基金管理者的收入便會更加可觀。反之,如果基金經營失敗,業績較差,開放式基金便會面臨投資者大量贖回基金單位甚至清盤的可能,基金存在期限也許就此結束。朱利安·羅伯遜經營了20年的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6家基金的關閉便是很好的證明。
(三)交易價格依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而定。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由基金管理者依據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確定,每個交易日公布一次。投資者不論申購還是贖回基金單位,都以當日公布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成交。封閉式則不同。盡管封閉式基金每隔一個月(或三個月或半年等)也公布一次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但在封閉期內,其市場價格卻主要由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競爭決定,且經常背離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隨封閉期結束的臨近,基金的市場價格有價值回歸的趨向,從而形成價格風險。而開放式基金依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而定的交易價格的設置則規避了封閉式基金的價格風險。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條件
(一)關于市場規模和投資品種。由于基金份額不固定,在民間資金規模龐大(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證)的情況下,便有可能出現份額非常巨大的開放式基金。如果沒有足夠大容量的市場,將會出現開放式基金籌集到資金后卻缺乏投資對象的情況。因此,一定規模的市場對于開放式基金的設立是很重要的。此外,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式基金必須分散投資,充分利用現代發達的金融市場和投資工具,進行組合投資。投資組合中不僅包括股票,金融債券,還應包括國債、公司債券等投資品種;不僅包括高風險、高收益的品種還應包括低風險、低收益的品種;不僅包括長期投資品種,還應包括中短期投資品種。通過組合投資,開放式基金可以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獲得最高的收益,或者在取得一定收益的情況下使風險最小化。
(二)關于基金管理者。相比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可以隨時贖回基金單位。當投資者大量贖回基金單位時,基金可能面臨清盤的危險。因此,開放式基金對管理隊伍素質的要求更為嚴格。認真勤勉地工作,創造良好業績,為投資者提供滿意的回報,是關系基金經理人自身收入和開放式基金續存與否的關鍵。一般說來,投資基金具有“專家理財”、“組合投資”等優勢,但這些優勢能否發揮出來,能否變成基金的業績,還有待于基金管理人員對經濟金融形勢、投資風險及預期收益作出的科學分析和正確判斷。如果沒有高質量的基金從業人員隊伍,不能對復雜的市場狀況作出理性的判斷,開放式基金的成功運作只能是一句空話。
(三)關于投資者。投資者的投資意識和投資觀念是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基礎,是一國投資基金業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基金發展的實踐證明,如果投資者對投資基金的性質、特點、風險收益認識不清,很容易造成基金的不規范發展行為,甚至導致基金市場、證券市場的動蕩和混亂。開放式基金對投資者的投資意識和投資觀念要求更高,因為開放式基金的設計和運作市場化程度更高,它對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要求基金管理者與投資者進行有效的溝通,使投資者理解他們的投資理念。
(四)關于法律環境。現代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基金市場的發展需要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支持。開放式基金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典型的“三權分立”的運作機制,所有權和經營權相互分立,充分體現了現代“委托—代理理論”,是一組精心訂立的契約。毫無疑問,契約的執行需要法律強有力的保護和監管,尤其對中國這樣一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投資基金業發展時間較短的國家來說,法律法規監管的重要性更可想而知。
我國已具有推出開放式基金的條件
(一)市場規模和投資品種。90年代以來,中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目前已形成了以股票、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為主體的規模較大的證券市場。截止1999年12月31日,中國股票市場總市值已達26000多億元,上市企業逾千家。中國國債市場發展也較為迅速,國債年度發行規模和國債余額逐年上升。此外,金融債券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也非常迅速。可以說,目前中國日益擴大的市場規模基本上已能滿足開放式基金對市場容量的要求。此外,市場上投資品種的日趨豐富也為開放式基金分散投資風險,進行組合投資提供了條件。
(二)基金管理者。目前中國已成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這些基金管理公司均設有稽核監察部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對風險控制、監察稽核、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嚴密科學的制度。基金管理人員一般都在國內外受過良好的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扎實的理論功底,且經過多年證券市場的風吹雨打后,市場經驗也較為豐富。另外,從中國已設立的封閉式基金的業績來看,它們的總體表現也要強過大盤。無疑,這其中有基金管理者的努力。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批年輕的受過良好教育的基金管理人有能力管理好中國的開放式基金。
(三)投資者。經過10來年牛市的狂喜和熊市漫漫長夜的煎熬,中國證券市場已鍛煉出了一批投資者,他們逐步走向成熟,投資行為趨向理性化,不再像過去那盲目追漲殺跌。他們已擁有自己的投資理念,注重業績、注重成長性、熱衷于資產重組題材等就是他們日趨成熟的標志。
(四)法律法規。1997年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結束了中國基金業發展無法可依的局面。在信息披露方面,為確保投資者能在第一時間內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其它信息,管理當局還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為開放式基金的推出作了法律法規方面的準備。當然,中國在投資基金業管理方面的立法還遠遠不夠,如《投資基金法》還沒有出臺。但隨著基金業的快速發展,相信在法制建設方面也會有一個大的突破。(上海財大投資學院薛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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