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
日前,滬市公司*ST美訊發布公告稱,因存在年報虛假記載、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欺詐發行等違法事實,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處以2156萬元罰款。同時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被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個人以為,對于欺詐發行,不可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美訊通過虛假貿易業務虛增2020年度營業收入57823.56萬元、營業成本57459.25萬元,分別占當年營業收入的61.53%、營業成本的62.18%。這也導致*ST美訊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ST美訊2020年非公開發行的相關文件,引用了上述虛假貿易業務收入數據。由于*ST美訊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因而構成欺詐發行。針對上市公司年報虛假記載,以及欺詐發行的行為,證監會作出了上述處罰。
先是實施財務造假,然后利用粉飾后的財務數據完成欺詐發行。可以說,該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也是費盡了心機。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該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最終為之付出了代價。客觀上,這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
滬深股市造假上市、欺詐發地的案例時有發生。像云南綠大地、萬福生科、欣泰電氣等,都曾經在市場上“名噪一時”,欣泰電氣甚至“不幸”成為“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
無論是此前的造假上市,還是后來的欺詐發行,所產生的危害性顯然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對欺詐發行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無形中會有更多企業不惜鋌而走險造假上市。
資本市場是一個利益場所,即使是監管部門強化監管的背景下,仍然有為數不少的企業帶“病”闖關,其中也不乏粉飾業績、粉飾報表等行為。本質上講,意圖通過粉飾業績、粉飾報表上市的行為,也屬于造假上市,理應屬于嚴厲打擊的對象與目標。
盡管造假上市、欺詐發行的案例并不少,但個中的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則并不多。而且,即使是某些責任人員遭到刑事處罰,也往往是判處緩刑居多。但出現更多的,則是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代替了刑事處罰。這也導致眾多違法者沒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罰款不到2200萬元,責任人員10年市場禁入,對于*ST美訊而言,其實是一場劃算的“買賣”。畢竟,該上市公司以2156萬元的罰款,“換取”了1.66億元的融資。罰款與融資金額的比率為1:7.7,堪稱高效,上市公司的罰款甚至可以用融來的資金繳納。
巨額融資,少量的罰款,也再現了違規成本低的一幕。*ST美訊案違規成本低,也體現在欺詐發行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上。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設立了欺詐發行股票罪,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如何處罰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像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T美訊案絕對稱得上“數額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相關責任人員理應承擔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監管部門僅僅是市場禁入了事。
一個刑事案件最終被輕描淡寫地辦成了行政案件,顯然也與監管部門所聲稱的要“強化監管、從嚴監管”的理念相悖。不僅讓《刑法》的相關條款成為擺設,也導致違規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與付出應有的代價。更重要的是,如此處罰,或許也會激起某些企業造假上市熱情。
個人以為,基于欺詐發行的危害性,對違規者需要采取行政、經濟、刑事處罰的“組合拳”。而且,在罰款金額上,應不少于欺詐發行融資額的40%。此外,責任人員該市場禁入的禁入,該牢底坐穿的牢底坐穿,絕不可讓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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