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一樣,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也是資本市場一顆“毒瘤”。
為懲防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央行等六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的出臺,也引起資本市場的高度關注。個人以為,基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愈演愈烈的態勢,有必要樹立“財務造假即退市”的監管理念,并嚴格執行到位。
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一樣,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也是資本市場一顆“毒瘤”。而且從客觀上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比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性也要嚴重得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不僅讓市場誠信打折,更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對其打擊不力,也容易在市場上引發“羊群效應”。
此次《意見》的發布,個人以為背后不無“倒逼”的意味。如果說先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往往還屬于“個案”,還屬于極少發生的事件的話,那么如今的市場,財務造假已經屬于某種意義上的“常態”,屬于頻發事件。而且,不僅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造假金額越來越大,而且造假時間也越來越長。連續兩三年財務造假已不算什么,連續五六年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也不少見,甚至有上市公司連續造假十年以上。針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越來越瘋狂,越來越猖狂的市場生態,市場對《意見》的發布,其實也不應感到意外。
整體而言,《意見》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是值得肯定的。某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首惡”,往往就是董事長、總經理或財務總監等責任人員,“首惡”必懲,既是強化監管的要義,其成為嚴打對象亦是咎由自取的結果。當然,財務造假背后的“幫兇”,同樣難辭其咎,打擊幫兇的違法違規行為,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亦是應有之義。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成為多發事件,并且逐漸演變為“常態”,打擊不力是根本性的原因。此外,制度建設存在偏差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目前滬深交易所施行的《股票上市規則》,對于財務造假退市設置了非常高的門檻,從時間跨度、金額大小等維度看,連續兩年財務造假、累計金額達到5億元的上市公司才會強制退市,這實際上已將眾多造假公司“過濾”出去了,根本不存在造假退市的風險。
另一方面,在執行層面上,退市制度上設置了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的條款,某些連續多年或造假金額巨大的上市公司,本質上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但即使如此,這類上市公司往往也不會被退市,典型的如康美藥業即是如此。當制度條款變成兒戲,且得不到嚴格執行,無論高喊什么“強化監管”的口號,都將是徒勞的。
監管部門雖然高喊“應退盡退”,但實際上也在避免更多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退市,背后一大邏輯即為保護這些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的確,財務造假公司不退市,其投資者利益表面上是受到了保護,但由于會引發更多上市公司效仿,實際上會損害更多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進而對資本市場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近些年來,滬深股市持續低迷,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外,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頻發打擊投資者信心不能說沒有任何關系。
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往往會抱著不可告人的目的,且是主動實施的行為。因此,這樣的上市公司也沒有必要繼續留在資本市場禍害投資者。個人以為,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事關財務造假退市的部分需要進行修訂。與此同時,對現行退市制度也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對于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行為,無論其造假時間跨度多長,涉及金額大小,都一律作退市處理。只要查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應立即啟動強制退市程序。
在涉及退市公司投資者賠償方面,除了上市公司外,主要責任人員以及幫兇等,都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賠償責任“劃歸”到個人或相關機構,其違規成本將大幅增加,(個人)甚至有不可承受之重,反過來又可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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