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新規的發布,將有利于私募行業的發展,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個人以為,發布新規,意味著將進一步強化對私募行業的監管,此舉無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通知,就新修訂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及多個配套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的發布,將有利于私募行業的發展,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個人以為,發布新規,意味著將進一步強化對私募行業的監管,此舉無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與2014年1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比,《辦法》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涉及登記備案原則、管理人登記標準、私募基金業務規范、登記備案信息變更,以及自律手段等。比如,私募管理人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私募證券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但創業投資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制定這些具體的標準,操作性更強,也更有利于監管。
近期曝光的某私募投資案例頗受市場關注。案例顯示,一投資人2017年11月份認購北京某私募基金100萬元,四年之后只剩下1.71萬元,巨虧98.29萬元,虧損幅度高達98.29%。另一投資人先后投入145.98萬元,四年到期后只贖回12.85萬元,虧損幅度亦高達91.2%。不僅投資人虧損幅度大,該私募基金還存在非公司員工接待投資者;通過微信公眾號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以及向投資人承諾保底或最低收益等情形。私募行業中有如此公司,實非投資者人之福。
來自中基協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1月底,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管理基金數量14.27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0.01萬億元。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9016家??梢哉f,借助于我國宏觀經濟多年來的持續增長,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我國私募行業也不斷做大,其規模與當初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語。但是,“野蠻生長”的背后,也催生出某些問題。
比如在行業規范化方面,基金募集環節存在變相公開募集,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降低投資者門檻,夸大或虛假宣傳,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等問題。在投資環節存在盡職調查敷衍了事、詆毀競爭對手、投資決策草率,投資決策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在管理環節存在內部管理和風控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在風控與合規意識方面,存在盲目擴展業務、重規模輕質量,甚至突破私募監管“三條底線”規定等問題。此外,在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樣不少。上述兩投資人的案例即是最好的證明。而且,私募基金公司風險提示不到位、過于關注自身利益等問題亦非常突出。
這一切問題的存在,既有可能損害投資人的利益,也會對私募行業的發展產生阻滯作用?;诖耍瑥娀瘜λ侥夹袠I的監管勢在必行,《辦法》亦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
個人以為,對于私募基金行業,從此前的“放養式”監管,到實行備案制,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具體細節上顯然還遠遠不夠。《辦法》雖然對私募基金備案進行了完善,但仍然存在漏洞。
比如《辦法》對大部分合規運作的存量機構,奉行“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個人以為值得商榷。像私募管理人實繳資本問題,就可要求管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中間可設置過渡期。再如根據規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著主動權,客觀上并不利于監管。個人建議,私募基金在上報基金名稱、募資規模、投資者數量、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且獲得中基協的備案并同意后,才可發行產品。如果出現違規行為,可暫停其新產品的發行。如此,監管的主動權將掌握在中基協手里,無形中將有助于對私募行業的監管。
而且,從更長遠來看,對于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不能局限于備案制,而是應該逐漸向公募行業的監管標準靠近。一個監管更嚴的行業,不僅更有利于該行業的發展,也更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反過來又能促進該行業的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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