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要彌補制度缺陷。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進行重新修訂,可規定,即使抽中企業撤回IPO申請,同樣也要對其開展現場檢查活動。一家企業被抽中后撤回申請,肯定是有原因的。或帶“病”闖關,或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或企業自己發現了存在相關問題??傊?,這些企業不能一“撤”了之。
日前,中國證監會最新披露的“首發申請終止審查企業名單”顯示,朝暉股份等7家擬上市企業均在8月8日撤回IPO申請,也創下了自2021年以來單日新高。另據統計,今年7月15日中證協披露的第三批首發申請企業現場檢查抽查名單的20家企業中,步入8月份以來累計有6家選擇撤回IPO申請材料,占比達到30%。這一切都是現場檢查所產生的連鎖反應,也凸顯出現場檢查所產生的威懾力巨大。個人以為,對于現場檢查頻現的臨陣脫逃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采取切實措施應對。
監管部門在擬IPO企業開展現場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強化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事實上,開展現場檢查所產生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不過,對于擬IPO企業抽中后出現的頻頻撤回現象,個人以為有必要引起高度關注。包括7月15日披露的名單在內,2022年已開展三批IPO現場檢查。除了第二批只抽中2家企業,沒有出現撤回現象外,第一批抽中的9家企業有4家撤回,占比44.44%;此次抽中企業30%的撤回率,這一比例同樣不低。從2021年的情形看,去年第四批抽中19家企業,4家撤回申請,占比21%。更有甚者,去年第二批抽中的20家企業中,有16家撤回,占比高達80%。由此可見,IPO現場檢查抽中企業“臨陣脫逃”已成常態,但顯然是并不正常的“常態”。
根據《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檢查對象確定后,審核或注冊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檢查對象和中介機構,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撤回首發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該規定既導致眾多企業卡點撤回申請,也與抽中企業頻頻臨陣脫逃不遠關系。
個人以為,除了制度建設存在短板之外,現場檢查出現臨陣脫逃現象,還與某些企業欲帶“病”闖關的心態有關。一家企業能夠上市,背后的利益無疑是非常巨大的。企業擁有了融資的平臺,首發股東今后也有機會以更高的估值套現??陀^上,這也是眾多企業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也要“躋身”于資本市場的原因?;诖?,某些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抱著僥幸的心態帶“病”闖關也就不足為奇了。
此外,與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或未勤勉盡責有關。保薦機構的執業質量,對于擬上市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投行執業質量不高,或職業勝任能力不足,即使是一家優質的企業,也有可能因之上市進程受阻。同樣地,如果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相關問題沒有被發現與整改,對于企業上市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個人以為,對于擬IPO企業抽中后撤回申請的臨陣脫逃行為,切不可不了了之,這亦是從嚴監管的應有之義。針對頻現的撤回現象,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應對。
基于此,個人建議,一方面,要彌補制度缺陷。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進行重新修訂,可規定,即使抽中企業撤回IPO申請,同樣也要對其開展現場檢查活動。一家企業被抽中后撤回申請,肯定是有原因的?;驇А安 标J關,或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或企業自己發現了存在相關問題。總之,這些企業不能一“撤”了之。
另一方面,對擬IPO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應常態化。2021年對擬IPO企業開展的現場檢查前后進行了五批,平均每2.4個月一批,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個人以為,對擬IPO企業現場檢查實現常態化,每個月不得少于1次,而不能上演“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故事。
而且,每批次抽中的企業數量不得少于20家。統計顯示,自去年以來,現場檢查一次抽中2家或3家的并不少。2021年就有3次,占比60%;2022年1次,占比33%。抽中的企業數量太少,現場檢查的意義將嚴重打折。既不利于對擬IPO企業與中介機構產生威懾力,也不利于緩解IPO出現的堰塞湖現象。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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