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熊錦秋
3月28日,在收獲“九連板”后,北玻股份終于以跌停價收盤。
此前的3月15日至25日,北玻股份連續9個漲停板,成為不折不扣的“妖股”。由于北玻股份實控人在期間減持達1%時未及時公告,3月26日深交所下發關注函。筆者認為,應防止“妖股”爆炒成為大股東高價減持的工具。
北玻股份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于2022年1月12日通過集中競價減持0.6110%,并于3月16日、17日、2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減持1.2185%,合計共減持1.8295%。但實控人在增減變動達到1%的次一交易日,公司未能按照公告格式披露《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持股增減變動1%的公告》,而是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相關信息。
新《證券法》的一項重要修訂,就是在第63條規定,持有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5%后,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020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有相同規定,另外75條規定,對未按規定履行權益變動公告等義務的,證監會可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對大股東增減持達1%的信息披露,2020年深交所專門發布《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持股增減變動1%的公告格式》,按格式,公告名稱應為《股東關于(增持或減持等)××股份達到或者超過1%的公告》。顯然,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夾雜減持1%的信息,而非發布上述專門格式公告,或許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發布信息以及媒體傳播相關信息,投資者首先關心的是題目,然后才是內容,一旦看到減持等信息題目,可能會仔細翻看內容并產生警惕之心,然而減持信息隱藏在“異常波動公告”標題下,很多投資者往往只是看看題目,連續暴漲個股“異常波動公告”本是固定節目,投資者可能以為啥也沒有發生,從而放松警惕。
值得關注的是,“妖股”炒作同時疊加大股東減持,可能嚴重影響股市的健康機能。近期北玻股份多份異常波動公告均表示,“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正常、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在一些莫須有題材概念或者純粹就是在實力資金引導下,股價連續漲停板,三板成妖,投資者在低位連續一字板買不進去,股價炒到高位出現跌停板后,散戶敢于殺入、博取地天板,事實上,3月24日北玻股份就出現地天板,伴隨每日四五成的換手率,莊家、大股東逢高出貨,籌碼逐漸流向散戶。
也就是說,大股東、實控人要兌現持股利益,或許無需辛辛苦苦引導上市公司辛苦經營,只需吸引資金炒作、實現成妖蛻變,散戶自然會在高位接盤。只是,像現在北玻股份兩三百倍市盈率,接盤散戶顯然處于極度風險之中。
綜合來看,當前“妖股”炒作,已嚴重影響了市場價格發現功能、財富公正分配功能,若同時疊加大股東減持,更可能加劇相關負面效應。市場挨個遍炒“妖股”,你方唱罷我登場,一輪輪割韭菜游戲,嚴重損害A股生態環境。
“妖股”炒作的動力來源,人們往往認為是游資接力炒作,這種觀點或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一只股票持續上漲翻幾倍,靠幾個游資在漲停板刀口舔血來回進出怎么可能?隨機性進出的游資,對股價的影響只能是局部的和短暫的,難以構成持續性的影響,長期暴漲背后大概率隱藏更大主力。而且,要讓股價形成一種大趨勢,操作眾多賬戶的主體應該對股價的認識存有趨同性,很可能是由一個主體操控或是由幾個合謀主體操控。
對“妖股”炒作,建議監管部門應跟進調查大型主力的交易行為是否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另外要關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規、是否存在配合炒作行為,要關注大股東高位減持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等。只有強化對其中違法違規的打擊力度,讓相關主體付出代價,而非獲得不法利益,“妖股”炒作以及疊加大股東減持現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
本文原發于《每日經濟新聞》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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