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曹中銘
從A股市場以往的案例看,即使是像萬福生科欺詐發行這樣的券商先行賠付案例,獲得賠償投資者雖然占比高達95%以上,但仍然沒有實現全覆蓋。而且,在賠償投資者金額方面,亦是通過“打折”的方式進行賠償,在賠償投資者金額方面也沒有實現全覆蓋。
日前,高層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中國證監會隨后就《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下稱《規定》)開始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與《規定》的出臺,說明投資者保護工作又向前邁進了一步,而能否做到兩個“全覆蓋”(即利益受損投資者實現全覆蓋、投資者損失金額實現全覆蓋)則是關鍵。
長期以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一直是資本市場的重點,也是一大難點。由于制度建設不完善,更由于違規成本低的弊端,此前,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并不少見。
就目前而言,即使建立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但投資者保護方面仍然存在多個方面的短板。比如,像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類案件,投資者發起訴訟需要證監會通過調查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作為前置條件,但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專業性等方面的特點,這導致某些違法行為難以認定,休說是投資者提起訴訟,違規行為也常常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而且,即使是某些違法行為最終被認定,但期間需要花費巨大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財力成本。對于投資者而言,從利益受到損害,到獲得賠償,期間過程冗長,容易消磨投資者維權的信心與熱情。進一步講,這并不利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此外,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即使是違法行為受到處罰,而罰沒款往往都會上繳國庫。但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卻無法進行補償,這對于投資者而言,顯然又是非常不公平的。
而《辦法》的出臺,在提高執法效率、讓投資者損失盡快得到賠償,以及早日恢復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規定,證監會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即可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對監管部門而言,由于近些年來行政執法的新增案件一直在高位運行,需要耗費更多的行政執法資源,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工具,能夠使相關案件得到更快的處理,這對于節約行政執法資源,并讓更多執法資源投入其他案件是非常有益的。
對于投資者而言,在利益受損后,盡快得到賠償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在當事人簽署并履行承諾認可協議后,投資者可通過法定程序從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中獲得賠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讓投資者獲得賠償的路徑更為直接和高效,也能夠規避因提起民事訴訟面臨的舉證難、維權成本高、過程時間長,以及執行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
對于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能夠減緩因證監會長時間的調查對上市公司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能夠減緩因訴訟對上市公司的品牌、聲譽、日常經營等方面的影響。
對于資本市場而言,違規行為理應受到處罰。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通過當事人賠償投資者的方式付出了代價,這也是資本市場對于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的另一種體現,無形中也有助于震懾市場上的違規行為。
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即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一審表明,在賠償投資者方面,由于將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全面納入賠償對象,基本上做到了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的全覆蓋,這無疑是非常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雖然具有多方面的優點,但能否做到兩個“全覆蓋”則是關鍵。
從A股市場以往的案例看,即使是像萬福生科欺詐發行這樣的券商先行賠付案例,獲得賠償投資者雖然占比高達95%以上,但仍然沒有實現全覆蓋。而且,在賠償投資者金額方面,亦是通過“打折”的方式進行賠償,在賠償投資者金額方面也沒有實現全覆蓋。這樣的結果也意味著,有某些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得到保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也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
因此,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需要吸取這方面的教訓,真正做到兩個“全覆蓋”,實現應賠盡賠。如此,投資者利益得到真正保護,違規者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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