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皮海洲
不少企業在上市的過程中充滿了僥幸的心理,有的企業本來并不符合IPO條件,或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一些問題,但它們仍然“帶病闖關”,從而造成IPO堰塞湖的出現,讓擬IPO公司的上市之路出現擁堵。
3月20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就IPO“撤回潮”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易會滿主席表示,“最近,在IPO現場檢查中出現了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并不是說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
易會滿認為,從目前情況看,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注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易會滿同時表示,對“帶病闖關”的企業,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
易會滿之所以會就IPO“撤回潮”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主要是因為今年以來擬IPO公司“撤回潮”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緣故。有資料顯示,截止3月15日,今年已有70家擬IPO企業終止審核,而在去年終止數量達到最高峰的四季度,也僅有43家企業上市道路中斷。
上市無疑是這些擬IPO公司的一大夢想。但為何這些擬IPO公司又要撤回申報材料呢?因為在終止審核的企業之中,絕大多數終止審核企業均是主動撤回申報材料的,這其中IPO現場檢查及現場督導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據證監會今年1月31日發布的“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抽簽情況”(第28號公告)通報,20家被抽查的企業中已有16家企業終止IPO申請,終止比例高達八成。
在IPO環節加強IPO現場檢查及現場督導的情況下,擬IPO公司出現“撤回潮”這確實是一件需要正視的事情。不論是不是企業做假賬撤回,或者還是由于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的原因造成,對于其中涉及到“帶病闖關”的企業,確實不能一撤了之,而是應嚴肅查處,用嚴格執法來為IPO保駕護航。
之所以要對“帶病闖關”企業嚴格執法、嚴肅查處,這首先是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性的表現,是有法必依的一種表現。畢竟對于企業“帶病闖關”行為,新《證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從發行人到相關負責人、責任人以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等所應承擔的責任,都有明確的劃分。比如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保薦機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同樣給出了明確的處罰。如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正因為《證券法》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因此,基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讓法律成為一張白紙。
而且通過對“帶病闖關”企業嚴格執法,也可以消除或減緩擬IPO公司的僥幸心理,維護IPO的正常秩序。基于上市帶來的巨大利益誘惑,不少企業在上市的過程中充滿了僥幸的心理,有的企業本來并不符合IPO條件,或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一些問題,但它們仍然“帶病闖關”,從而造成IPO堰塞湖的出現,讓擬IPO公司的上市之路出現擁堵。
而這些企業之所以抱有這種僥幸的心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原《證券法》對“帶病闖關”懲處不力,最高處罰60萬元,根本就沒有震懾力。而新《證券法》則解決了這個問題,比如將處罰的上限提高到了2000萬元,這對于擬IPO公司來說,顯然是一筆不小的罰款。因此,有了新《證券法》的保駕護航,監管部門如果能夠對“帶病闖關”企業從嚴執法,這對于消除擬IPO公司的僥幸心理,維護IPO的正常秩序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如此一來,擬IPO公司“帶病闖關”的現象就會大幅減少。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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