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創業板定位于創新創業型企業與科技型企業,科創板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板與科創板在板塊定位上是有明顯“界限”的。一旦兩個板塊在定位上出現模糊,且創業板也實行與科創板一樣的包容性IPO制度,那么改革后的創業板,就與科創板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了。
據媒體報道,相關部門正在加快研究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制度。對于一個市場或板塊而言,IPO、再融資與并購重組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門檻的高低、監管的尺度、制度完善與否,將關系到一個市場或板塊能夠實現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
事實上,創業板開市10年來,其發展變化是有目共睹的。僅僅從掛牌企業數量看,截至9月20日,掛牌數量已達到776家。這么多企業上市,不僅為實體經濟提供了資金上的巨大支持,也為眾多企業的發展壯大創造了條件。與此同時,創業板相關上市公司,也使其股東得到了回報。因此,推出創業板,實際上創造了一個多贏的格局。
但任何一個市場或板塊,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市場或板塊的活力則在于不斷的改革與創新。基于此,推出已10年的創業板,啟動新一輪改革,其實亦是應有之義。
對于創業板的改革,其實已經有了大的方向。如8月18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對外發布。《意見》指出,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研究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注冊制改革。而在前不久證監會公布的深改“12條”中,也強調要“推進創業板改革”。從這個角度上講,創業板從多維度進行改革已經胎動。
創業板啟動改革固然非常有必要,但如何完善IPO、再融資以及并購重組制度,顯然更受關注。在科創板注冊制已經開始試點,并且實現“穩起步”的背景下,創業板也開啟注冊制試點,顯然也是可行的。一方面,新股發行實行注冊制是中國資本市場IPO改革的大方向,在科創板已經啟動試點的情形下,創業板也不會例外。另一方面,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無形中將加快注冊制在A股市場的全面推廣,也有利于新股市場化發行。
再融資制度方面,早在2014年,證監會就發布實施了《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及創業板再融資相關信息披露準則,意味著符合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小額、快速、靈活”的再融資機制的正式出臺。小額快速融資制度,滿足了急需資金的創業板企業快速、靈活的再融資需求。如今這一制度也面臨著瓶頸,啟動改革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創業板的發展。
并購重組制度方面,作為資本市場永恒的主題,創業板同樣鼓勵企業并購重組,但此前對于重組上市卻是禁止的。但這一機制已經出現松動。今年6月份,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擬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上市,以促進創業板公司轉型升級。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上市,堪稱創業板并購重組制度的重大變革,對于創業板市場、創業板企業的發展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推進創業板改革的同時,也要防止陷入誤區。個人以為,要謹防因改革將創業板打造成第二個“科創板”。首先,如果將創業板“改革”成了第二個科創板,那么將影響到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的完善。目前,滬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共同形成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架構,任何一個板塊或市場在其中都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創業板不可能取代科創板,科創板也不同于創業板。如果進行改革之后,創業板變成第二個科創板,或者與科創板在諸多方面都高度相似,這樣的改革是沒有意義的,也不利于資本市場多層次架構體系的形成。
其次,科創板有更包容性的上市標準,包括尚未盈利企業、特殊投票權架構企業都能在科創板掛牌,創業板IPO今后如果也實行這一制度,就與科創板存在雷同之處,個人以為也沒有必要。此外,證監會修訂重組制度,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將不利于科創板定位的明晰。創業板定位于創新創業型企業與科技型企業,科創板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板與科創板在板塊定位上是有明顯“界限”的。一旦兩個板塊在定位上出現模糊,且創業板也實行與科創板一樣的包容性IPO制度,那么改革后的創業板,就與科創板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了。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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