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建立股份回購機制與投資者救助制度,將能為退市新規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無形中也能起到嚴懲違規違法者,警示后來者,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實乃多贏之舉。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又向前邁出堅實的一步。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下稱“退市新規”),對2014年《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機制。退市新規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2014年出臺的《退市意見》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只涵蓋了兩種情形,即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新規則將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納入其中,不僅內涵更加豐富了,而且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的考核從市場內延伸至市場外。同時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因此,退市新規是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
在退市新規實施后,像長生生物這樣在事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的疫苗產品上也進行造假的上市公司,根據深交所“出現一家、退市一家”的表態,其最終被退市將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如果上市公司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涉及重大違法行為,比如像某些上市公司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將可能存在暫停上市,甚至終止上市的風險。因此,退市新規又無形中對這類上市公司也敲響了警鐘。
退市新規出臺,意味著重大違法上市公司今后將會被強制退市。筆者以為,與之配套的制度建設也需要跟上。像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只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由于這兩種重大違法行為的本質其實就是虛假陳述,那么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可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根據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如果上市公司因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而被強制退市的,由于違法主體是上市公司,應該由上市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但是,因退市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在目前的情勢下,投資者是無法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的,這將造成上市公司違法退市,中小投資者埋單的格局,顯然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有鑒于此,個人認為,最高法應早日出臺上市公司因涉及國家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而退市的相關司法解釋,讓投資者能夠手握維權利器。
對于重大違法公司,不僅要讓其退市,與此同時,保護好中小投資者利益同樣是重中之重。目前像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雖然有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機制,但從現實案例看,主要存在覆蓋面不足,以及賠付不到位的問題,實際上也凸顯出投資者保護不到位的問題。筆者以為,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投資者最好的保護,在于建立股份回購機制。因重大違法退市的上市公司,應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等,按投資者買入股票的價格,回購投資者持有的全部股份,并承擔交易費用、稅金與利息損失,以落實其作為主體的相關責任。
此外,還應建立因重大違法退市上市公司投資者的救助制度。如果因重大違法退市的上市公司既無法回購股份,又沒能力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此時對投資者進行救助就顯得尤為必要。否則,相關投資者的利益將沒有絲毫的保障。對投資者進行救助,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提升其對股市的信心。
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建立股份回購機制與投資者救助制度,將能為退市新規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無形中也能起到嚴懲違規違法者,警示后來者,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實乃多贏之舉。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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