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施輝
比較社會經濟進程和老齡化進程先于我們的發達國家,他們養老三支柱建設的相關政策立法和體系建設有學習借鑒意義 ,特別是養老基金安全、保值增值的管理運用。
2021年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65歲以上人口比例已達13.5%,顯示老齡化壓力逐年增大。按聯合國標準,一個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 14%則進入 深度老齡化社會。
法國、新西蘭、美國等發達國家從老齡化進入深度老齡化用時相對較長,法國用時 115 年,新 西蘭用時 76 年,美國用時 72 年。
相比之下,日本和中國較快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日本耗時 24 年,中國預計 耗時 25 年,大多數國家平均用時 49 年。此外,發達國家經濟發展與老齡化同步,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 GDP 早已越過 5000-10000 美元。而中國目前尚未實現現代化,2019 年人均 GDP 剛過 1 萬美元,目前對應65 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 13.5%。在同期老齡化水平下,美國人均 GDP(2008)達到 5.1 萬美元,日本人均 GDP (1992)3.1 萬美元。
下表是部分主要國家2019年第三支柱養老金規模和GDP占比,美國第三支柱GDP占比64.53%。
2019年我國第三支柱規模0.68萬億,GDP986515億,GDP占比較低 由此可見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還處于起步階段,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需要針對性的相關政策法規配套支持。
比較社會經濟進程和老齡化進程先于我們的發達國家,他們養老三支柱建設的發展歷史、相關政策立法、和體系建設有學習借鑒意義 ,特別是養老基金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的運用。
一、美國的養老三支柱
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有200多年歷史,經過長期發展,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構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強制實施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聯邦退休金制度;第二支柱是由企業主導、雇主和雇員共同出資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即企業年金計劃;第三支柱是由個人負責、自愿參加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即個人退休金計劃。這三大支柱俗稱“三腳凳”,分別發揮政府、企業和個人作用,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為退休人員提供多渠道、可靠的養老保障。
聯邦退休金制度規定,雇員必須納稅40個季度(相當于10年繳費年限),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聯邦退休金。同時,退休金計發與實際退休年齡掛鉤。聯邦退休金制度對不同時間出生的人規定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齡,例如,1943年、1957年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齡分別為66歲和66歲6個月,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齡均為67歲。到法定退休年齡才退休者,可享受全額退休金。聯邦退休金制度不實行強制退休,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退休者,退休金減額發放,每提前一個月養老金減發0.56%,最早可以提前至62歲退休;鼓勵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退休,每延后一個月退休金增加0.25%,如70歲退休,則可拿全額退休金的130%,年滿70歲以后才退休者,退休金不再繼續增加,仍是全額退休金的130%。退休人員被鼓勵繼續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退休后從事有收入工作的,如年總收入低于一定標準,仍可領取全部退休金;收入超過一定標準時,按超過部分金額的50%減發退休金;70歲以上仍工作者,不管收入多少,均不減發退休金。
退休人員領取聯邦退休金時免稅,但年總收入超過一定金額者需納稅。2015年,年收入超過2.5萬美元的單身退休人員、以及超過3.2萬美元的退休夫婦在領取聯邦退休金時需納稅。目前,這部分人約占美國退休人口的40%。
聯邦退休金的受益人除了退休人員本人,還包括其符合特定條件的配偶(含離異)、未成年孩子(含領養)等。
(一)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OASDI)
養老金第一支柱起源于 1935 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案》,為強制性聯邦公共養老金,分為養老及遺囑保障(OASI) 和殘障保險(DI),也稱為聯邦養老保險計劃(OASDI),目前已實現廣覆蓋。OASDI 由美國聯邦政府統籌,采 用現收現付制度,資金來源主要是聯邦政府統一征收的社會保障稅(以雇員工資為納稅基數,征收雇員工資總數 的 15.3%,雇員和雇主分別繳納 7.65%,其中 12.4%納入 OASDI),而后進入美國社會保障署(SSA)設立的社 會保障基金,并委托 OASDI 信托基金投資。OASDI 在基金投資上相對保守,主要購買國家發行的特殊債券。此外該類債券不允許上市流通,收益率相對穩定,收益率通常取決于美國國債利率。同時該計劃下政府提供兌付擔 保,在遇到基金收不抵支時可提前兌付。截止 2019 年,OASDI 規模 2.9 萬億美元,占養老金規模的 8.2%。隨 著嬰兒潮時期人口步入老齡化,較為保守的投資策略以及現收現付制度使得 OASDI 資金面臨較大的給付壓力。
(二)第二支柱——雇主養老金計劃(DB 和 DC)
第二支柱雇主養老金計劃起源于 1974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分為待遇確定型(DB)計劃和繳費確定型(DC)計劃,同時設立了養老福利擔保公司(PBGC)。DB 計劃分為私人部門 DB、州政 府和聯邦政府 DB,以州和地方政府為主導。DC 計劃可分為服務于公司雇員的 401(k)、服務于教育以及非盈利 組織的 403B,以及服務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的 457 和 TSP,其中 401(k)占比超過 70%,為 DC 計劃的主體。
DB 計劃:由企業承擔投資以及給付責任,保證養老金計劃參與者在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量是確定的。20 世紀 70 年代前采用現收現付制度,由企業籌措資金負擔當期退休金。1974 年后改為基金累積制,將退 休金和企業資產分離,但仍然由雇主承擔投資風險。若養老金出現給付困難時,則由養老福利擔保公司提供 最低收入保障。雇主養老金計劃成立之初以 DB 計劃為主,盡管占第二支柱比重從 1974 年的 80%逐年下降 至 2019 年的 53%,但仍是主要貢獻。
DC 計劃:1981 年 401(k)計劃正式落地,通過建立雇員延遲納稅儲蓄計劃來鼓勵美國居民加大養老儲蓄, 越來越多雇主開始轉向 DC 計劃,即雇主為雇員建立個人賬戶,由雇主和雇員定期共同向賬戶繳費,繳費費率確定而退休待遇不確定,賬戶中本金和投資收益歸雇員所有,雇員擁有投資選擇權同時也承擔賬戶資產投 資所有風險。DC 計劃不受養老福利擔保公司擔保。目前 DC 計劃已成為主流,且 401(k)成為 DC 計劃的 主要類型,占比超過 70%。DC 相比 DB 主要優勢有:1)DC 計劃雇主繳費部分可隨工作變動而轉移。2) DC 計劃雇員具有自主投資選擇權并承擔風險,降低了企業的壓力,3)401(k)采取遞延納稅,降低了雇 員的稅賦。
1、稅收優惠
第二支柱確定繳費型 DC 計劃中的 401(k)計劃采用 EET 模式(即繳費和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雇員參與雇主養老金計劃繳費當期免稅,而領取收稅。考慮到退休后收入較低,累進稅率下退休后繳稅可享受更多稅率 優惠。另外,投資部分賬戶增值的資本利得包括分紅、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免征資本增值稅(個人投資則需要 征收),大大提升雇員參與雇主養老金計劃吸引力。
2、投資運營
雇主可將養老金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決定資產配置,也可以由參與者自行主導資產配置,由雇主提供投資菜單(一般包括國內外股票基金、債券基金、目標日期基金等),供雇員選擇,并自行承擔風險。企業根據雇員所選定方式,再委派個人、集體組織或委員會作為受托人,進行代客理財運作。受托人一般為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金融機構。管理方式上可提供混合式服務,即提供集養老計劃投資管理、賬戶管理、資產托管以及投資管理等服務于一身的一站式服務,也可提供分離式安排,即選擇不同專業機構進行分離式管理。
共同基金為主要投資方向。DC 計劃將近一半的資產投入共同基金。截止 2020 年底,DC 計劃持有共同基金 5.7 萬億美元,占比 58.8%。從 DC 共同基金配置來看,股票型基金配置占比最高,為 59.6%,其中國內股票占比 45.6%,國外股票占比 13.5%。盡管股票市場投資占比從 2000 年左右的高點 70-80%減至目前的 60%左右,但 仍然是最主要配置。
養老金投資以 FOF 為主,其中目標日期型基金快速增長。養老金主要通過 FOF 運作,分為目標日期基金和目標 風險基金。目標日期基金是根據投資者預計退休年份作為目標日期,力求在退休時提供能覆蓋退休生活所需的投 資收益。其資產配置與投資者生命周期和風險偏好掛鉤,核心是在年輕時因抗風險能力較強,就配置更多的股票 資產,而臨近退休時,因抗風險能力較弱,則會降低股票的配置比例,追求更加穩妥的債券配置。目標日期基金 較好地契合了投資者隨年齡增長風險承受能力下降的特質。目標風險基金在成立時便設定了不同預期風險收益, 以成長型、穩健型、保守型分類。盡管目標風險基金成立較早,但目標日期基金實現快速發展,已成為養老資產 的主要投資方向。截止 2020 年,美國養老目標基金總規模 1.99 萬億美元,其中目標日期基金 1.59 萬億美元,占 比 80%,2010-2020 年復合增速達 16.7%。其中 DC 計劃和 IRA 計劃是目標日期基金的重要投資者,規模分別 為 1.06 萬億美元和 0.3 萬億美元,合計占比 85.4%。
目標日期基金權益類配置比較高,投資回報收益較高。先鋒、富達、普信目標日期基金配置權益類資產比例在距離退休日 25 年以上時配置權益類資產達 90%,且隨著目標日期的臨近,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仍然高達 50%。
(三)第三支柱——個人退休金計劃(IRA)
IRA 為第三支柱重要組成部分,于 1974 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 法案)簽署產生。IRA 是個人自 愿參與的補充養老金計劃,是面向任何納稅者的一種個人退休儲蓄計劃。IRA 產生的背景是 70 年代美國經濟處 于滯漲狀態,通脹和失業率加劇制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政府鼓勵沒有被第二支柱雇主養老金覆蓋的人群通過 建立稅收遞延退休賬戶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實現退休資產的積累,并且準許因工作變更和退休人員將雇主養老 金轉移至 IRA 賬戶繼續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1981 年國會通過《經濟復蘇稅法》后,凡是 70.5 歲以下所有納稅 人均可開立 IRA 賬戶,不管是否擁有第二支柱養老金計劃,但繳費額度因個人收入不同而有不同規定。IRA 具備 稅收優惠、繳費靈活、資產轉存、自主投資等功能,目前已和 DC 計劃成為私人養老金體系最大的組成部分。
IRA 分為傳統型 IRA、雇主發起型 IRA 和 Roth IRA。IRA 起初并無雇主參與,是典型的的第三支柱養老金產品;傳統型 IRA 由個人單獨設立,也可由企業代為設立,但需由個人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管理;雇主發起型 IRA 始于 1978 年稅法修訂,為獨資、合伙以及自雇者創設了 SEP IRA。1996 年,美國國會又通過《小企業 工作保護法案》,為小企業創設了 SIMPLE IRA。Roth IRAs 于 1997 年《稅賦緩解法案》頒布后成立,采用 TEE 模式,即以稅后收入繳費,但投資收益免稅,在領取時無需繳納收入稅。其他類型 IRA 可將賬戶資產轉移至 Roth IRAs。目前傳統型 IRA 仍為主導,Roth IRA 占比近年來有所提升。截止 2019 年,傳統型 IRA 資產規模為 9.35 萬億美元,占比 84.81%,較 2000 年下降 6.75pct,但仍然占據最大份額。Roth IRA 規模 1.02 萬億美元, 占比 9.25%,較 2000 年上升 6.3pct,近年來占比提升主要因為 1)無年齡限制,覆蓋面更廣,2)賬戶資金提取更靈 活,不受到達 70.5 歲必須提取的約束。
IRA 被賦予轉賬功能。當雇員退休或工作變動時,IRA 能承接 401(k)計劃轉移的資產,并繼續享受稅收減免, 極大促進了第三支柱的發展。IRA 中最大的資金來源于第二支柱的轉移,而直接繳費的占比較小,且主要來自于 低收入人群(IRA 允許沒有被雇主養老金覆蓋的人群,當收入低于一定額度也可以向 IRA 繳費)。截止 2017 年, IRA 轉存資產達 4630 億美元,占比達到 96%,直接繳納的僅 188 億美元。“轉賬”這一制度賦予了 IRA 歸集各 類私人養老金功能,推動 IRA 規模提升。
1、稅收優惠
第三支柱 IRA 計劃中傳統型 IRA 與 401(k)一樣,采取 EET 模式,個人存入 IRA 賬戶的繳費全部或部分再應稅 收入中扣除,投資收益延期繳稅,退休后領取繳稅。而 Roth IRA 則采用 TEE 模式,即繳納時不能享受稅前優 惠,而投資收益和本金收益領取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IRA 每年存入上限為 6000 美元,若超過 50 歲則上限為7000 美元。
2、投資運營
IRA 賬戶由個人設立并自行管理,開戶銀行以及公司可提供投資建議,個人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進行投資管理并 自負盈虧。
共同基金為主要投資方向,股票型基金配置占比較高。IRA 計劃對共同基金配置占比較大,2020 年 IRA 持有共 同基金 5.45 萬億美元,占比為 44.7%。從共同基金配置來看,股票市場配置占比最高,為 56.18%,占比從 2000 年左右的高點 70-80%有所下降,其中國內股票占比 42.3%,國外股票占比 13.9%,其次是混合型基金,占比 19.5%,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基金占比分別為 24.4%。
二、日本的養老三支柱
中國老齡化趨勢和日本較為相似,2019 年已達到日本 20 世紀 80 年代水平,且出生率水平也已接近日本 80 年 代水平。此外,考慮到中國和日本儲蓄率均高于歐美國家,因此對日本養老金體系和投資的研究對我國養老金發 展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日本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大支柱構成,即公共養老金制度、企業補充養老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制度。公共養老金用來保證最基本的養老需求,分兩層:第一層是國民年金,規定居住在日本的年齡在 20 歲到 59 歲的所有人 (包括外籍居民)均需加入國民年金。第二層是與收入相關聯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即在國民年金基礎上,區 分企業雇員和公務員分別實施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2015 年后厚生與共濟年金并軌。第二支柱企業補充養 老金以確定給付型計劃(DB)和確定繳費型計劃(DC)為主,包括厚生年金基金(已停止)、合格退職金(已停 止)、DB 計劃、DC 計劃、中小企業退職金共濟制度、一次性退職金。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包括 2001 年設立的個人型 DC 計劃(iDeCo)和 2014 年設立的個人儲蓄賬戶計劃(NISA)。
日本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規模相近。截止 2020 年 3 月,日本政府養老金投資基金(GPIF)資產規模達 179 萬億日元,占 GDP 的 33.8%。截止 2018 年,日本私人養老金(企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 除去一次性退職金)規模 1.4 萬億美元,約 154 萬億日元(1 美元=110 日元),占 GDP 的 28.35%。而第三支柱 個人養老金規模較小。截止 2020 年 3 月末,個人養老金規模為 24.17 萬億日元,占 GDP 的比重為 4.6%,其中 iDeCo 規模 2.17 萬億日元,同比+14.2%。2020 年 NISA 規模為 22 萬億日元,同比+21.1%。
(一)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國民年金+厚生年金)
日本養老金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期的恩給制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軍人和官吏進行恩給。此后,日本以各類職業的互助共濟制度為基礎,設立了獨立的養老金制度,例如針對私營部門雇員的厚生年金,針對公務員和教師的共濟年金,以及針對其他非雇員(自營者、農民和學生)的國民年金制度。而以職業區分建立的養老金制度容易受產業結構變化以及失業等因素的影響,對養老金的長期穩定經營產生沖擊。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日本便對 養老金制度進行了變革,將各自相對獨立的養老金制度統一為二層年金制度,均由政府運營且強制公民加入。1985 年,日本通過《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共濟年金法》,完成了整合,并自 1986 年 4 月開始實施, 形成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第一層體系,覆蓋三類被保險人,即第一類非雇員(農民和個體工商戶)、第二類厚生 年金和共濟年金的參保者(私營部門雇員和公務人員)、第三類參保人(第二類參保人的撫養配偶),和以附加于國民年金上的厚生年金(覆蓋私營部門雇員和第三類被保險人)和共濟年金(覆蓋公務人員)為第二層體系。
國民年金是日本社保制度的基石,具有強制性、全覆蓋、低水平的特征。第一類參保者繳費實行定額制,2017 年起繳費為 16900 日元/月,國家和個人承擔一半費用,基本覆蓋所有人口。第二類參保者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 金的參保者,實行定率制,每月從工資收入中扣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同時也加入了國民年金,即雇員及 其配偶是通過向厚生年金以及共濟年金強制繳納與收入掛鉤的養老計劃從而加入國民年金,而不是直接繳納國 民年金。值得注意的是,該養老金改革創立了第三方被保險人者制度,強制將企業雇員的被撫養配偶加入國民年 金,作為第三類參保人,其保險費從雇員收入中扣除。
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也可作為政府主導的雇員養老金計劃,是政府強制,且與收入掛鉤的養老計劃。厚生年金針對雇員超過 5 人的企業,交費根據收入水平實行定率制,自 2017 年開始繳費率為 18.3%,其中員工和單位各負 擔一半。共濟年金覆蓋國家公務員、教師和農林漁業團體職員。2015 年厚生年年金和共濟年金并軌。
1、稅收優惠制度
日本養老金體系采用 EET 政策,即繳費階段不征稅、投資階段不征稅、領取階段征稅。繳費階段,企業可通過損金以及必要運營開支等進行稅前扣除,個人可通過社保費、中小企業退職金等繳費以及人壽保險費等扣除;投資階段,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和投資收益均免稅,企業繳費部分特別法人稅暫停征收;領取階段設有養老金扣除和其他所得稅扣除。
國民年金繳費在稅前全額扣除。厚生年金繳費按工資收入的 18.3%(上限 68 萬日元),由雇主和雇員各分擔一 半。其中雇主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可稅前扣除。
2、投資管理
建立養老金市場化運營體系。日本早期由政府主導養老金投資,最早通過“財投計劃”進行運作,積累了大量的 壞賬,同時在較為保守的投資風格引導下,日本限制養老金在各種投資資產上的配置比例(國內股票限制比例為 17-29%,國內債券配置比例為 51-63%),大規模配置公債以及公共建設等低收益品種,再疊加經濟下滑、債券收益率下降以及資產泡沫,公共養老金投資損失慘重。此后,為解決養老金虧損問題,厚生勞動省于 2001 年 4 月成立了日本政府養老金投資基金(GPIF),以市場化模式集中管理公共養老金(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用于發放 養老金后的盈余資金),用于減輕年輕人養老保險費的負擔。GPIF 于 2006 年獲得獨立行政法人地位。
GPIF 逐漸向高風險偏好轉變,股市配置比例提升。在日本政府養老投資基金(GPIF)成立以前,日本公共養老 金完全寄存在原大藏省的資金運用部,主要用于對財投機構的貸款和購買政府債券,2000 年占比分別為 78.7% 和 19.7%,較少運用于資本市場投資。2001 年 GPIF 成立以后,主要用于管理養老金第一支柱國民年金和厚生 年金,目前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的養老基金。截止 2020 年 3 月,GPIF 資產規模 179 萬億日元,其中債券、股票、 短期資產配置分別為 48.9%、51.1%、6%。從趨勢來看,GPIF 早期投資較為保守,以債券為主,2001 年占比 71.57%。隨著利率下行債券收益率下降,同時厚生省放寬對養老金投資渠道的限制,債券投資占比逐漸下降至 48.9%,而股票資產配置比例上升,占比從 2001 年的 27.58%提升至目前的 51.1%,其中國內股票占比自 2008 年降至低點后有所回升,而國外股票占比 2001 年來持續上行。
(二)第二支柱: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以 DB 和 DC 為主
企業養老金包括一次性退職金制度、中小企業退職金共濟制度、確定給付型年金(DB)、企業確定繳費型年金基 金(DC)、厚生年金基金(已停止)、適格退職金(已停止)。2002 年以前,日本企業年金基本為收益確定型 DB 計劃,包括厚生年金基金、合格退職金,此后因老 DB 不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2001 年新 DB 由此設立。同年 也設立了繳費確定型 DC,開啟了 DB 向 DC 過渡的時代。
厚生年金基金和適格退職金(已停止):厚生年金基金是企業在厚生年金基礎上另外為員工設置企業年金部分,為公私雙重性質的厚生年金制度,以提升雇員的退休金水平。厚生年金基金根據較高的投資收益率預設了較高的回報,不論外部市場如何,企業需要保證厚生年金 5.5%的收益,而 90 年后經濟下行以及泡沫破裂 導致厚生年金基金虧損嚴重,難以給付,此外也由于經濟動蕩下失業率升高,雇員離職后養老金轉移困難, 因此厚生年金基金于 2014 年 4 月起退出。適格退職金是針對中小企業的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由于信息公開 以及權益保護方面的問題于 2013 年廢止。
一次性退職金支付制度(LSSB):采取現收現付制,是日本企業中占比最大的養老金計劃。退職金制度是企業為鼓勵員工而設立的退休獎勵,類似延遲工資。該計劃沒有專門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是一種賬面儲備,雇員無需繳納,在面臨公司破產時退職員工可能無法獲得承諾。截止 2018 年,仍有近 80%的企業保留退職金 制度,平均給付為 1997 萬日元。
中小企業退休金共濟制度(Chutaikyo):對象是中小企業員工,于 1959 年建立中小企業工人退休津貼共濟 金,由厚生勞動省監管的獨立法人員工退職金共濟機構管理。雇主每月向員工賬戶繳納 5000-30000 日元。在 2012 年廢除適格退職年金制度后,原參保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有相當一部分轉移至該制度。截止 2021 年 1 月底,37.3 萬家企業的 35.6 萬元員工加入,管理資產達到 5.1 萬億日元。
新確定給付型年金(DB):2001 年日本對企業年金進行改革,參照歐美設置了新的待遇確定型 DB 計劃。新 DB 計劃相較過去的 DB 計劃有較高的靈活性,且仍有稅收優惠,同時當基金累積不足仍可增加繳費,且 可全部計入當期損失。很大部分原適格退職年金下的用戶轉移至該計劃。
繳費確定型年金(DC):2001 年同年,日本借鑒美國 401(k)計劃引入繳費確定型(DC)計劃,即日本版 的 401(k)。2011 年后企業型 DC 雇員允許繳費,且可進行稅前扣除,但雇員和雇主繳費總額不超過 5.5 萬 日元,且雇員繳費需小于雇主。當前確定給付型 DB 計劃仍占二支柱的大部分,但不少企業已開始向 DC 轉 型,主要因為:1)DC 計劃資金運用風險均由個人承擔,減輕了企業的壓力,2)DC 計劃更為靈活,以個 人名義建立賬戶,員工可隨工作變動而轉移賬戶。
1、稅收優惠-采用 EET 模式
繳費:企業繳費部分,待遇確定型 DB、適格退職金、厚生年金基金可全額在稅前扣除(日本企業法人稅率 40%), 減稅力度較大。繳費確定型 DC 計劃扣除受個人參與企業年金影響(雇員僅參加 DC,每月上限 5.5 萬日元;同 時參與 DC 和 DB,每月上限 2.75 萬日元)。個人繳納部分,厚生年金基金稅收優惠力度較大,全額扣除,適格 退職年金和支付確定型 DB 計劃按每年 5 萬日元稅前扣除,繳費確定型企業 DC 按中小企業退職金稅前扣除,但 有上限(需滿足雇員和雇主繳費總額每月不超過 5.5 萬日元,且雇主繳費額度不得超過雇主)。中小企業退職金 共濟制度下,個人繳費可稅前扣除,繳費上限 3 萬日元。
運營:年金資產運營收益不征稅。按規定,企業繳費部分年金資產應按 1.173%特別法人稅進行征收,但自 2002 年起暫停征收。
支付:對年金支付和一次性領取設置了不同的納稅要求。分期領取的養老金適用于公共養老金扣除項目,包括養老金專項扣除和其他扣除。首先在計算養老金扣除額時,先扣除 50 萬日元定額扣除,并將扣除后的收入采用定 率扣除得到養老金扣除額。取養老金扣除額與養老金最低保障金額(65 歲以下按 60 萬日元,65 歲以上按 110 萬 日元扣除)的較大者作為養老金實際扣除額。此外,與養老金有關的收入所得扣除還包括基礎扣除、配偶扣除、 社會保險費、中小企業退職金、人壽保險費等。在對養老金扣除和其他所得扣除得到應稅所得。一次性領取退職 金適用退職金扣除制度。采用分離課稅制度,即不與其他所得合并課稅,而單獨使用更優稅率,應稅所得額為扣 除額度后的 50%。
2、投資管理
在投資決策上可委托信托機構、生命保險機構等機構開展,也可聘請投資顧問,運營機構根據投資顧問的決策對年金資產投資。對于 DC 計劃參保者也可自主決定投資方向。合約型 DB 必須委托第三方機構包括信托或生命保 險公司代為運營,基金型 DB 可委托其他機構運營也可自主運營。
(三)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iDeCo 和 NISA
考慮到老齡化的加劇和日本公共養老金替代率(40%)較 OECD 國家(超過 60%)差距,個人養老金將極大促 進居民個人退休資金的累積,緩解公共養老金的壓力。
個人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iDeCo): 該計劃與第二支柱企業型 DC 計劃互補,由厚生勞動省下屬的法人機構國家養老基金聯合會負責監管。個人型 DC 對參與者有嚴格限制,必須正常繳納國民年金才能參加。最 初個人型 DC 計劃從僅針對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以及未提供企業年金計劃的中小企業雇員,2017 年擴展至 能從企業領取厚生年金基金、DB 計劃和企業型 DC 計劃雇員、公務員以及全職家庭主婦,適合年齡階段為 20-59 歲。
NISA:具有稅收優惠的個人儲蓄賬戶,于 2014 年建立,由日本金融廳負責監管。假設日本 60 歲以上人口有 25%能活到 95 歲,則除了基本養老金外,仍需準備 2 千萬日元以滿足 老年生活開銷。NISA 設立便是鼓勵日本年輕人為養老做準備,20 歲以上居民均可辦理。2016 年推出少年 個人儲蓄賬戶 Junior NISA, NISA 覆蓋范圍進一步拓寬至 19 歲以下未成年人。
1、稅收優惠
從稅收優惠角度,iDeCo 賬戶采用 EET 模式,參與者投入資金在一定限額內免稅(根據參與人的分類以及已參 與的養老金計劃類型設立不同的繳費上限);投資收益免稅;領取賬戶資金時收稅。日本養老金扣除額較高,基 本可以覆蓋退休時養老金收入,且年金領取方式比一次性領取稅負更低。在領取環節,可按照年金方式或一次性 方式領取,根據年金方式可扣除定額和定率兩部分,后扣除其他所得,若按一次性方式領取,則不扣除其他所得, 而單獨課稅,同時征收復興特別收入稅。NISA 賬戶可享受個人資本利得的高額減免,投資金融產品獲得的投資 收益前五年可免除 20%的稅收,具有較高的吸引力。
2、投資管理
iDeCo 由參與者自行向國家養老金基金聯合會繳納繳費金,并由聯合會和金融機構簽訂合約,設計產品,提供給 參與者選擇,然后再由金融機構管理。
投資方面,偏股型投資占比較高。NISA 是個人儲蓄賬戶,主要用于鼓勵民眾進行金融資產投資,因此可投資產 范圍較廣,2019 年投資信托、股票、ETF、REIT 占比分別為 57.5%、40.0%、1.6%、0.96%。其中股票投資占 比自 2014 年以來逐步提升,從 33%提升至 40%。投資信托占比從 65%降至 57.5%,
ETF 和 REIT 占比維持 2- 3%。iDeCo 資金主要用于保障退休后的養老生活,因此在投資方面相對保守,可投金融產品主要為三類:保險 類(生命保險和損失保險)、投資信托類和儲蓄類(擔保投資和定期儲蓄)。截止 2020 年 3 月,投資信托、儲蓄 類、保險類占比分別為 45.5%、35.9%、18%,投資信托下股票投資占總資產的比重為 35.8%。
三、中國的養老三支柱
我國養老保險分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由政府主導,采取個人繳費、計提補貼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社保基金為第一支柱的補充來源。第二支柱為企業主導的職業養老金制度,是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下為企業職工建立的輔助性養老保險,包括針對城鎮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和針對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職工自愿參加的一種補充保險。
我國以第一支柱為主,二三支柱發展較為滯后。我國長期以來依賴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9 年第一支 柱規模 8.92 萬億元,占比超過 73.7%。第一支柱人均保費征繳額較低,且只提供基本保障,弊端日益顯現。第 二支柱來看,盡管 2013 年底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推動,企業年金并沒有實現快速增長,2019 年第二支柱規模 2.5 萬億元,占比僅 21%。第三支柱規模 0.68 萬億元,占比 5.6%,包括商業養老保險和稅延養老險。我國自 2018 年試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以來,鑒于稅前扣除額度較低使得對高收入人群激勵有限以及覆蓋范圍較窄,截 止 2019 年共有 23 家保險公司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參保人數 4.52 萬人,累計保費僅 2.45 億元,僅占養老 保險資產的 0.02%,發展較為緩慢。第三支柱今年還新納入 3 月 1 日試點的專屬養老保險。而美國以第二和第 三支柱為主,占總資產的比重超過 90%,對第一支柱依賴較低。
下面是我國養老保險三支柱體系發展基本情況:
1、第一支柱——覆蓋廣,但財政壓力加大,替代率下降,區域不平衡問題嚴峻,養老金入市較少
第一支柱特點主要為:廣覆蓋,但財政壓力加大,替代率較低,區域不平衡問題嚴峻,養老金入市較少。
廣覆蓋,但保障程度較低,替代率逐年下滑。截止 2020 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 9.99 億人,占 2019 年適齡人口 (16 歲以上人口)的 86.9%,其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數 4.6 億人,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 5.4 億人,基本實現了廣覆蓋。從保障程度看,我國城鎮職工月人均養老金領取水平 3332.5 元,僅能提供基本保障,而城鄉居民月 養老金領取水平僅 161.9 元,兩者相差近 21 倍,城鄉居民相對城鎮居民保障嚴重不足。替代率方面,養老金替 代率作為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差異,即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領取水平與同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水平的比重。近年來也呈現逐漸下降趨勢(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從 2000 年的 71.9%下降至 2015 年的 44%), 已低于 70%所代表的退休前后生活水平較為一致的水平,意味著退休后生活水平將大幅下降。
統賬結合制度導致個人賬戶虧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其中職工繳納的部分(8%)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20%)進入統籌賬戶,而實際操作上為現收現付制。隨著老齡 化的加劇,統籌基金無法負擔日益加重的養老支付,社保機構直接挪用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來填補統籌資金 的不足,這也就造成了個人賬戶的常年虧空。現收現付制導致養老金支付取決于代際之間的轉移,達不到累積效 果,難以緩解日益增長的老齡化壓力。當養老金籌資跟不上養老金需求,將會導致基金總量下降。近年來養老保 險基金累計結余放緩,截止 2019 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存 6.3 萬億元,增長 8%,增速首次低于 10%。
養老保險財政支出壓力加大。隨著老齡化的加劇,現收現付制度下的基本養老保險缺口將顯現。隨著離退休人員 的自然增長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計劃經濟時代未繳納社保人群卻享受養老福利,近年來 基本養老保險收支壓力日益增大。截止 2019 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5.3 萬億元,支出 4.9 萬億元, 支出/收 入從 2012 年的 76.6%提升至 91.8%。由于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有限,社保支出嚴重依賴財政補貼。2019 年 財政補貼 8593 億元,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 16.4%。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從 2014 年的 3269 億元提升至 2019 年的 5588 億元,年復合增長達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從 2015 年的 1949 億元 到 3005 億元,年復合增速達 9.5%。2019 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為 3455 億元,若剔除財政補 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盈余為-2132.8 億元,已多年為負。2019 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結余 為 1001.13 億元,若剔除財政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盈余為-2004 億元,合計得到基本養老保險盈余 和實際盈余分別為 4456 億元和-4136.8 億元。根據社科院《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 2019-2050》預測,城鎮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到 2035 年有耗盡可能。盡管近年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有所擴大,交費人數增加,同時政府也將部分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給社保基金,但僅僅依靠政府層面仍然很難解決收支負擔。
養老金收支區域不均衡。盡管 2019 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大于支,收支結余為 4684 億元,但由于我國各地區 經濟狀況以及撫養比存在較大差異,部分地區面臨養老金收不抵制的問題,已出現養老金耗盡的情況。例如黑龍 江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自 2016 年首次出現負數以來,2019 年降幅進一步擴大至 433.65 億元。而廣 東養老基金余額為 1.2 萬億元,占全國基金結余的 23%。目前主要通過加大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依靠 2018 年建立的中央調劑金制度,通過抽取各省養老保險繳費的一定資金比例建立調劑基金,同時于 2019 年提升中央 調劑比例至 3.5%,以平衡地區負擔。
投資端尚未市場化運作,難以有效緩解支出壓力。從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運作來看,2015 年國務院頒布《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批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可以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進行投資,2016 年開始養老金入市的步伐有所加快。截止 2019 年底,已有 22 個省份和社保理事會簽約,基本養老保險委托社保理事會簽約規模共計 10930 億元,占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存的 17.4%,委托投資占比仍有待 進一步提升。在資產配置方面,《基本養老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對權 益投資上限進行了嚴格限制,前者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基金等比例不得超過養老基金凈值的 30%,后者規定社保基金對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成本法計算下基金資產總值的 40%。社保基 金總體投資風格較為保守,以固收類資產為主,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配置占比約 80%,而權益 類投資占比較低,僅 7%。2010 年以來社保基金年均投資收益率區間位于 8-9%,投資回報相對有限,難以實現 大規模增值。
2、第二支柱——企業年金覆蓋面小,惠及群體人數有限
第二支柱分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自愿建立,對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補充,彌補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不足,提升雇員退休生活水平的一種補充養老計劃。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為員工設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
企業年金覆蓋率較低且提升幅度有限,而職業年金覆蓋率已較高。我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主要為大型國企央企,而中小企業參與較少,覆蓋率較低。截止 2019 年,我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共 9.6 萬家,覆蓋企業占比不 到 0.25%,覆蓋職工人數 2548 萬人次,僅占當年在崗職工人數的 14.85%。2014 年后
參與職工人數增長速度尤為緩慢,年復合增長僅 2.13%,表明承擔企業年金的企業數量增長空間已較為有限,主要因為:1)我國基本養 老保險雇主繳費過高,企業無力建立企業年金。例如,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繳費率 28%,企業負擔 20%,且還必須負擔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而日本厚生年金繳費率為 18.3%,企業和員工各一半,2)中小企 業滲透率過低因為較高的稅負壓制了企業年金繳費的空間。職業年金建立較晚,于 2014 年才正式推出。職業年 金由于強制性,覆蓋率較高。截止 2020 年 4 月,職業年金參與人數已有 2970 萬人,覆蓋率達到 82%,預計未 來惠及人數有限。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缺陷限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大多數發達國家政府通過減免稅收或延期收稅促進企業年 金的發展。國際上較為普遍的是 EET(繳費和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被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等采用。我國第二支柱也采取了 EET 的稅收減免政策,但稅收優惠不公平以及力度不夠一直是第二支柱發展緩慢 的重要原因。1)稅收優惠不公平體現在繳費環節,個人繳費按工資基數(不超過上年度當地平均工資 3 倍的部 分)的 4%扣除,企業繳費按 5%扣除。但這卻帶來高收入人群稅收優惠更高而低收入人群優惠較小。而日本則 是按定額上限扣除,較為公平,2)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繳費環節和領取環節。繳費:僅抵扣 4%,而美國可抵扣 25%。領取:盡管日本稅制上也是以 EET 為表現形式,但實質上在給付環節上實施稅前扣除政策,較高的扣除 額基本可以覆蓋養老金收入。而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所得稅制,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養老金領取環節是按 照工薪收入納稅,全額課稅帶來較高的稅負。
3、第三支柱——彌補第一、二支柱的不足
養老保險迎來政策東風。第三支柱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養老產品。去年以來,國家多次發聲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加快建設。
2021年2 月,國家也在致力于加 快專屬養老保險試點,發布《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自 3 月 1 日起在北京和 浙江開展,規定了“保證+浮動”的收益模式,并針對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的特殊保障等。
我國于 2018 年 5 月在上海、福建、蘇州三地試點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即投保人購買商業養老險的部分可稅前列支,領取時再繳納稅款,標志著我國開始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建立第三支柱。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率先批準 12 家保險公司試運營稅延養老險以來,市場參與主體逐步增加,截止 2020 年三季度末,上海、蘇 州、福建三個試點共有 23 家保險公司獲得運營資質。上市險企中國壽、平安、太保、新華、太平均為第一批獲 得運營資質。
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分為 A 類收益確定型、B 類收益保底型和 C 類收益浮動型三類。A 款有保證收益率,保證利 率按 3.5%結算,適用于穩健投資型客戶。B 款由保底收益和額外收益組成,類似萬能險和分紅險,分 B1(每月 結算)和 B2(每季度結算),適用于風險中立客戶。C 類設投資賬戶,收益根據投資績效來決定,由投資者承擔 風險,適用于風險偏好客戶。
根據試點情況來看,1)投保人風險偏好較為保守,A 類和 B 類產品歡迎度較高。截止 2019 年 6 月,A 類、B1 類、B2 類、C 類保費總收入分別為 0.6 億元、0.7 億元、0.06 億元、0.18 億元,占比分別為 39%、45.5%、3.9% 和 11.6%。2)地區分布來看,上海銷售占比最高,保費收入 1.2 億元,占比 78%,福建保費收入 0.25 億元,占 比 16%,蘇州保費收入 0.09 億元,占比 5.8%。3)市場集中度較高。截止 2019 年 6 月末,太保市占率 46.1%, 接近一半,平安、泰康、國壽、太平占比分別為 15.5%、12%、12%、11%、5.6%,CR5 達到 90%。
4、發展養老目標基金
除稅延養老險之外,養老目標基金也是第三支柱發展方向。2018年 2 月,證監會發布實施《養老目標證券投資 基金指引(試行)》,首次明確養老目標基金這一公募基金類別,并規定養老目標基金以 FOF 形式進行運作,采 用成熟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力爭獲得長期收益。我國養老目標基金以目標風險型為主, 即根據特定的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選擇“穩健型”“平衡型”“激進型”等多種風險水平的產品。由于發展尚處于初期且不具有稅收優惠,目前養老目標基金規 模仍然較小。截止 2020 年,我國公募市場共有養老目標基金 111 只,規模達到 526.9 億元。其中目標日期基金 50 只,規模 137.4 億元,目標風險基金 61 只,規模 389.5 億元。持有期限來看,目標日期基金持有期以 3 年為 主,占比為 72%,其次是 5 年,占比 10.6%,1 年期僅占 15%。目標風險基金持有期限以 1 年期為主,規模占 比 95.4%,兩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基金數分別為 1、15、2 只,占比分別為 0.6%、3.9%、0.7%。
資產配置方面,目標日期基金分為偏債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和平衡型,主要以偏股和平衡混合型為主,其中偏股 混合型、偏債混合型、平衡混合型基金分別為 20、2、28 只,規模占比為 51%、7%、42%。目標風險基金偏股 混合型、偏債混合型、平衡混合基金分別 3、36、22 只,規模占比分別為 2%、88%、13%。
四、學習比較后的建議
稅收優惠力度不足。稅收遞延優惠是美國第二和第三支柱發展的重要推動因素之一。401(k)在企業層面和個 人層面均給予繳費稅收優惠,同時投資獲得的增值部分也獲得稅收減免。對于傳統型 IRA,IRA 賬戶全部或部 分免稅,可在應稅收入中扣除,50 歲以上每年繳費上限為 7000 美元,同時繳費和投資收益可延期繳稅。而在 日本,若自由職業者投保 iDeCo,每年最大免稅額度可達 81.6 萬日元,投資收益和領取均為 0。對于 NISA, 前五年可免除高達 20.315%的資本利得稅。
反觀我國,由于每月 1000 元的稅前扣除上限相對較低,每年合計不超過 12000 元,對高收入人群的激勵有 限,且仍有部分人群月收入尚未達到個稅起征點,無法在繳稅環節獲得稅收優惠。領取環節按實際稅率 7.5%征 收,因此未來第三支柱稅收優惠政策亟待完善。
加快建立惠及范圍更廣、更加公平合理的第三支柱養老機制。發達國家制定稅延養老險優惠政策時,考慮盡可能多地覆蓋包括無雇主、低收入人群以及自由職業者等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同時縮小稅延養老險執行而導致的收入差距。例如,美國傳統和 Roth IRA 面向所有人群,全面覆蓋了包括小企業員工和非雇員等未享受政府養 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群體,體現稅優公平性。同樣,日本 NISA 也在 2017 年擴大受益范圍至 19 歲以下的 未成年人,推出 Junior NISA,至此覆蓋各年齡階段所有人群。iDeCo 原本僅試用個體戶以及無法領取企業年 金的雇員,近年來擴大至公務員、第二支柱企業雇員以及被扶養配偶。此外,也根據投保人收入水平、婚姻狀 況、是否被雇主養老金覆蓋以及通貨膨脹等條件設置了差異化稅收優惠政策,以平衡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性。例如,對以單身申報但未被雇主養老金覆蓋的人群不設置收入要求,而對同樣單身但被雇主養老金覆蓋人群收入設置 6.1 萬美元上限。對已婚聯合申報但未被雇主養老金覆蓋的人群設置 18.4 萬美元的上限。另外,稅收優 惠限額的設置需提升個人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平衡政府的稅收成本,可適時對扣除限額進行動態調整。例如美國 IRA 計劃中繳費扣除限額隨著通脹變化而及時更新。在我國,企業年金僅在央企和國企推行,職業年金則在機 關事業單位運行,絕大多數個體戶以及中小企業職工養老計劃較為缺失。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我國第三支柱需覆蓋更多自由職業者、非雇員、低收入人群以及更多未納稅人群,必要時可對其進行直接補貼。此外,我國也需要縮窄高收入人群獲益額度,讓更多低收入人群受益。例如高收入人群稅延金額隨收入上升而遞減,也可根據投保人收入、物價水平、投保其他產品情況控制高收入人群的稅優程度,以提升低收入人群購買的積極性。
打通三支柱賬戶間的轉換促進第三支柱養老金的發展。中國養老三支柱賬戶相對獨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各地的社保經辦負責,企業年金則由雇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的受托人負責,第三支柱個人商業養老險則由以產品方式存在于不同產品的發行方。而美國三支柱對接較為緊密。當雇員退休或工作變動時,IRA 能承接 401 (k)計劃轉移的資產,極大促進了第三支柱的發展。IRA 中最大的資金來源于第二支柱的轉移,而直接繳費的 占比較小。截止 2019 年,IRA 流入資產達 4780 億美元,占比達到 87%,直接繳納的僅 690 億美元。同時其 他類型 IRA 可轉移至 Roth IRA。日本同樣建立了賬戶可轉移制度。日本政府 1967 年建立了企業年金聯合會 (PFA),負責厚生年金基金(EPF)參保人因雇傭關系中斷或轉移時對積累的 EPF 資產的投資問題。2001 年 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 DC 設立后,EPF 和適格年金可以轉移到 DC,2002 年 DB 創立后,不僅 EPF 和適格年 金可轉移至 DB,DB 也可轉移至 EPF 或 DC。目前除了 DC 無法轉移至 DB 外,其他的企業年金均實現了自由 轉換。而在我國,雇員工作變動或退休后,企業年金賬戶可轉移至設有年金的雇主,或仍留存在原雇主賬戶繼 續運作。
未來我國需提升養老保險三支柱的協作,一方面可適當降低政府養老金以及企業養老金的繳費,降低國家和企業的壓力,在退出時設立一定的轉移機制,鼓勵人群加大對稅延養老險的投保。另一方面也需加強稅延養老保險賬戶和政府養老金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之間的轉化,對三支柱之間的繳費、稅優、以及基金轉移等方面做好銜接。
增強二、三支柱養老金計劃的運營管理聯系,擴充第三支柱目標人群。日本第二支柱中的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包括企業部分 DC 和個人部分 iDeCo,iDeCo 允許雇主對其員工個人的 iDeCo 賬戶繳費,保證沒有被企業年 金計劃覆蓋的中小企業雇員也可以享受更為公平的養老保障。而我國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僅限于國有 大型企業,覆蓋的人群已擁有第一支柱較高的繳費待遇。而許多中小企業職工卻不能享受年金待遇,不同行業 職工退休面臨較大差異。我國目前推出的專屬養老保險試點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保障缺口,一方面通過企業為個人賬戶繳費保證未形成正式雇傭關系的靈活就業勞動者的養老保障需求,縮減不同人群之間的差距。一方面 也減少企業開支,吸引靈活就業人員的加入,擴充第三支柱目標人群。
豐富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美國養老基金產品發展較為成熟,形成了目標日期基金、目標風險基金等能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的基金產品。而我國在資產管理水平以及投資產品多樣性方面均于發達國家差距較大。我國養老金融產品目前涉及普通養老年金、個稅遞延型養老險、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理財產品、養老儲蓄產品等,而涉及稅收優惠的僅個稅遞延養老險。同時養老理財產品功能上與一般基金和理財差別不大,養老功能較弱,養老儲蓄產品選擇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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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紹:大家財險總經理)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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